更新时间:2024-02-03 23:07
中国机械工业教育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Machinery Industry(缩写CEAMI),是由民政部登记管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业务主管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作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中介机构,协会由从事和开展机械工业教育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由具有行业代表性的机械工业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和全国有机电类学科的高等学校、中专学校、技工学校以及其他教育培训单位的代表组成。
团结广大教育工作者,加强行业教育的协作和指导,组织开展行业教育的研究和交流,架起政府和企业的桥梁,成为联结学校和用人单位的纽带,大力开发人力资源,不断提高机械工业职工队伍的素质,促进机械工业的改革和发展,为振兴机械工业服务。
1.开展和组织学术研究与交流,探讨机械工业教育的规律;
2. 组织机械工业教育的经验交流和推广;
3.为各类学校和用人单位提供人才需求的信息,开展咨询活动;
4.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开展教育质量评估及教学业务建设等工作;
5.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机械工业教育发展建议和意见;
6.开展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境内外培训工作;
7.组织开展与国内外教育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中国机械工业教育协会现有团体会员300多个,下设五个分会,三个委员会:
1、高等教育分会
2、高职与中专分会
3、技工教育分会
4、职工教育分会
5、高教思想政治工作分会
6、专业教学委员会
7、学术交流委员会
8、编辑出版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机械工业教育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Machinery Industry,英文缩写CEAMI。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机械工业教育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团结和组织从事机械工业教育工作的组织和广大教育工作者,促进机械工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提高机械工业职工队伍素质服务,为振兴机械工业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机械工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二)协政府部门组织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教学业务建设、教学改革、教育质量评估以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三)组织机械工业教育工作经验交流和推广,指导行业职工培训工作,促进机械工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四)研究机械行业的人力资源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进行人才需求预测,沟通人才需求渠道,为各级各类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人才需求信息,开展咨询服务,规范人才市场的开发和运作,合理配置人才资源;
(五)开展学术研究,组织学术交流,探讨机械工业教育规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机械工业教育研究成果的鉴定及推广;
(六)与对口的国际组织建立联系,组织开展与国内外教育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境内外培训工作;
(七)组织编辑出版机械工业教育刊物和其他书刊、资料以及教材、软件;
(八)开展调查研究,收集信息资料,沟通信息,协调关系,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机械工业教育方面的信息服务,促进产学合作;
(九)举办为机械工业教育工作者和本团体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
(十)承担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或组织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机械工业教育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凡从事机械工业教育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由以上单位组成的社会团体,承认本团体章程,可提出申请;
凡热心机械工业教育事业,具有一定经验和造诣的人员,承认本团体章程,由1个单位会员或2名个人会员推荐,可提出申请;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根据工作需要,本团体可授予对机械工业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a;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币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j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传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T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单位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候选人,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建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O一一年三月十九日第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