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工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更新时间:2023-10-19 10:18

中国机械工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对外交往称“中国机械产业文化协会”(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of Machinery Industry Culture,英文缩写:CAMIC),是由民政部登记管理,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为业务主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群众性学术研究团体。中国机械政研会由机械行业广大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现有近150个会员单位,承担着指导机械行业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进企业文化建设,组织和推动机械行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理论研究的重要使命。

建设宗旨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全国机械行业各企事业单位有志于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企业文化建设的同志,共同促进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和企业文化建设的开展,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推动两个文明建设同步发展。

主要职责

承担指导机械行业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和协助企业探索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和企业文化建设的有效途径;调研总结独具特色的相关经验,召开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和企业文化建设研讨会;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编辑出版会刊《企业文明》和内部刊物《机械政工与文化》以及有关资料和书籍;组织境内外考察培训;开展信息交流以及其有助于推动工作和为会员单位服务的相关活动。

理事成员

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中国机械工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已开过九届理事会。

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由30名常务理事组成,名誉理事长为王瑞祥、于珍、邵奇惠、陆燕荪、贾成炳、薛德林;顾问为杨淑云;理事长为赵驰;副理事长为于清笈、王建和、石柯、冯万涛、孙国武、乔卫华、吴薇、张晓仑、李志立、李健劲、范仲、赵莹、徐念沙;秘书长为邵乐利。本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办公室、研究室、培训部。《企业文明》杂志为本会的会刊,对外发行;《机械政工与文化》为本会的内部刊物。

获奖情况

在24年7次开展的全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研究成果评选活动中,共评选出优秀研究成果531篇。先后编辑出版了《厂长做思想政治工作初探》、《商品经济与职业道德》、《企业职工职业道德教育》、《机电工业一线工人状况调查资料选编》、《机械工业的脊梁》、《机械企业形象塑造》、《2002-2003年度优秀论文集》、《把握企业生命线——企业文化建设篇》、《2004-2005年度优秀论文集》、《2006-2007年度优秀论文集》等书。自1994年至2007年开展的评选活动中,有50 家企业先后获得“机械工业思想政治工作开拓创新奖”、10家企业荣获“全国机械行业企业文化建设十佳”;116家企业荣获“全国机械行业优秀政研会奖”、108个单位荣获“全国机械行业企业文化建设先进单位奖”;28人荣获“全国机械行业思想政治工作创新与企业文化建设突出贡献奖”、145人荣获“全国机械行业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奖”、78人荣获“全国机械行业优秀政研会工作者奖”。

1988年受到中宣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的联合表彰,荣获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全国优秀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称号”;2003年在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组织开展的中国企业文化建设二十周年系列表彰活动中荣获“组织推动奖”;2004年荣获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颁发的(2001-2003年度)“优秀协会奖”;《把握企业生命线——企业文化建设篇》一书2006年荣获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全国企业文化理论成果奖”;2008年荣获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改革开放30年全国企业文化优秀社团”奖。

组织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机械工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中国机械政研会),在对外交往中称“中国机械产业文化协会(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of Machinery Industry Culture,英文缩写:CAMI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中国机械工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是全国机械行业广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研究团体,属非营利性群众组织,是社团法人。该团体承担着指导机械行业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推进企业文化建设,组织和推动机械行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理论研究,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紧密联系行业实际,在继承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研究探索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和改进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路子、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的新经验,为全面提高队伍素质和促进行业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创造民主、平等、求实、和谐的研究环境,支持、鼓励实际工作者、理论工作者对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的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大胆探索、勇于创新。

第五条 坚持面向基层为基层服务的原则,研究活动以基层为主,研究课题以当前为主,研究目的以应用为主,把基层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难点、热点、疑点作为研究重点。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指导,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代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形势,搞好行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的理论建设;对行业重点课题的研究工作进行规划、组织和协调;负责研究成果的评审和推广工作;指导团体会员广泛开展群众性研究活动,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二)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着眼于提高行业企业核心竞争力,广泛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工作,为行业和企业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三)围绕机械行业的中心工作,根据机械行业企业基层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有关职工思想动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状况的调查研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配合机械行业的中心工作向基层介绍和推广好的典型和经验,提供咨询、信息服务,努力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四)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研究会干部和理论骨干以及行政业务干部,提高其双向素质和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能力。

(五)加强与行业内外各研究组织之间的横向联系和国际间的有关学术交流。推动本会会员学习、研究、借鉴其他行业和国内外的有关科学理论和研究成果。

(六)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的研究资料和书籍。

(七)评选、表彰在机械行业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及其研究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优秀研究成果;受委托组织机械行业有关会议的筹备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单位评选表彰以及劳动模范的评选工作。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机械行业中央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中小型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和社会团体。

(四)机械行业科研、教育、勘察设计等系统的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研究、考察、培训、会议等活动;

(三)会员有优先获得本会资料以及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没有特殊情况,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工作报告,决定工作任务;

审议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理事的候选人采取单位代表制,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讨论会员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等事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重大问题,责成负责日常工作的常务副理事长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由理事会协商选举产生。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65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审批财务预算、决算,以及本会项目的经费开支。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分会,负责组织所属会员单位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并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根据需要,可组建重点课题组,并实行聘任特约研究员制度。

第三十一条 组建行业研究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优秀研究成果评审工作。组建会刊编辑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会刊的编辑和发行工作。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员交纳会费;

行政拨款资助;

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十一) 利息;

(十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或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费收支帐目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专职负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作到帐目公开,自觉接受会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1月22 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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