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3 20:32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物流工程分会是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直属的专业学术组织,是中国从事物流工程和物料搬运专业科研、设计、生产、教学以及使用部门的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该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物流工程和物料搬运技术及装备的开发与应用;物流中心、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等的可行性研究、规划与设计;组织国内外物流技术、物流管理、物流设施、物料搬运新产品、新工艺信息发布与交流;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提供技术论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编辑出版科技书刊,组织技术培训;开展国际科技交流;物流工程师、见习物流工程师技术资格认证等。
截止到2011年,学会的团体会员共有400多个。团体会员分布在全国各地,是物流工程和物料搬运行业的主力军,有物流工程系统集成商和物料搬运设备生产厂商,最终用户,研究院所和高等院校以及从事物流业的企业。
学会根据物流工程和物料搬运技术领域内不同的学科和工作的需要设立了八个专业委员会(物流仓储技术、起重机械技术、连续输送技术、管道物料输送技术、物流设备承载结构、电气自动化技术、工业搬运车辆、供应链)和两个工作委员会以及20个省、直辖市的地方物流工程(物料搬运)专业委员会与学会保持非常紧密的业务联系。
荣誉理事长:孙鸿范 虞和谦
理事长:陆大明
副理事长(以姓氏笔划为序):
王吉生 王国华 包起帆 邹胜 陈维建 周云 高顺德
徐格宁 奚国辉、陶德馨
秘书长:周云
副秘书长:孟文俊 邱伏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总会物流工程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总会)领导下的专业学术组织,是从事物流工程和物料搬运专业科研、设计、制造、教学、管理以及使用部门的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英文名称为:Logistics Engineering Institution,CMES,英文缩写为:CLEI。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规、坚持民主办会;崇尚实事求是、弘扬双百方针;立足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团结广大科技工作者,为提高学术水平、繁荣和发展我国物流工程和物料搬运科学技术事业、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的工作指导原则是:学术交流为本,会员服务为任,科经结合为纲,互利共赢为策,构筑精品为要,科学管理为基。
第四条 本会的挂靠单位是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交流科技信息,促进学科水平的提高和物流工程技术及物料搬运设备的开发及应用。
二、组织国内外物流工程技术和物料搬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信息发布与交流,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三、开展物流工程师和见习物流工程师资格认证工作。
四、接受行政部门的委托,提供论证、评议、咨询等软科学研究。接受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五、开展技术培训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组织从事物流技术和物料搬运专业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
六、编辑出版科技书刊、论文集和其他技术文件,加强科技成就的宣传报导。
七、开展国际交流,发展同国外相关专业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往。
八、推荐和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优秀学术论文作者和学会工作者。
九、开展物流相关专业展览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会籍,其中,个人会员分列学生会员、会员二种。
第七条 个人会员
一、凡承认总会章程、遵守本会工作条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1.普通高等院校物流工程、机械工程或相关专业本科三年级(含)以上的学生;
2.普通高等院校物流工程、机械工程或相关专业的在读研究生。
二、凡承认总会章程、遵守本会工作条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1. 具有工程师、技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中级技术职称或技术水平的科技人员。
2. 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科技人员。
3.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的科技人员;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从事本专业有关工作十年以上,并具有相当于本条件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和技术革新家。
4. 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5. 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物流工程、物料搬运科技组织管理的管理人员。
三、个人入会手续
1. 学生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院校推荐、或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推荐,经本会批准并颁发学生会员证书。
2. 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推荐,经本会批准,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四、学生会员和会员同时均为总会的学生会员和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
凡承认总会章程、遵守本会工作条例,从事物流工程、物料搬运方面的科研、设计、制造、教学、管理和使用的企、事业单位,或非从事物流工程、物料搬运技术,但愿与本会建立密切联系的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均可向本会理事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由本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本会理事会理事所在单位和各地方专业委员会均为本会的当然团体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享有参加本会活动以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工作条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与本会沟通信息;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 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等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工作条例;
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执行本会决议并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5.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费
一、个会会员
会员:每年100元
学生会员:每年30元
二、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按下列规定缴纳会费:
理事长:6000元/年
副理事长:4000元/年
常务理事:3000元/年
理事:2000元/年
一般团体单位:2000元/年
外商投资企业,如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外商:4000元/年
理事所在单位只向本会秘书处缴纳会费,不再向本会各专业委员会(不包括地方专业委员会)缴纳会费。
会费每一次交纳两个年度,也可以一次性交纳四年的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要求退会者,应书面通知本会(或相关专业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书。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凡触犯刑律者,其会籍自动撤销。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由从事物流工程、物料搬运专业,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在学术或管理工作岗位上取得相应成就、能够承担本会交付的实际工作的会员组成。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会的组成应具有合理的年龄结构,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并注意理事所在地区和部门的合理分布。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审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
4. 经理事长提名,决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的聘任;
5. 领导并监督所属组织机构的日常工作;
6. 决定表彰和奖励事宜;
7. 筹备下届理事会;
8. 执行总会交付的其它有关任务。
第十五条 理事会人数100左右,理事人选由上届理事会确定分配方案,采取民主推荐、协商方式产生,报总会批准、聘任。每个团体单位原则上一名理事,挂靠单位可多于此数。理事在任期内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也不派代表参加)理事会会议和活动及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应及时报总会免任。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其人数一般不超过45人。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如下:
1. 执行理事会决议;
2. 制订本届理事会的工作方针和确定主要任务,并提交理事会。
3. 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及各工作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聘任;
4. 领导并监督所属组织机构开展活动,进行工作;
5. 组织表彰和奖励活动;
6. 批准和废除对外签订的重大合作协议;
7. 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协商推选理事长一人(根据需要可以设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根据工作需要,秘书长可提名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为便于工作,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中的一人和秘书长应是挂靠单位的理事。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或理事扩大会议,必要时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每四年换届一次,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原则上不连选连任,但可接任副理事长。对退任的理事将发给荣誉证书,个别学术造诣较深,一直热心本会工作且有较大贡献的退任理事可聘为本会荣誉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在挂靠单位设学会秘书处,是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的工作人员由挂靠单位配备相应的人员担任,也可聘请其他单位的有关同志担任。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秘书处的职责是:
1. 执行并督促检查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2. 与各位理事、各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地方专业委员会保持经常联系,并听取意见和反映;
3. 组织制定本会长远发展规划、年度活动计划;为理事会起草工作报告等;
4. 筹备全国性学术年会及本会的重要会议;
5. 与国内外有关学会、学术团体建立联系、交流有关信息;
6. 编辑出版“物流工程动态”,及时报导中国科协和总会有关会议和文件的精神,反映本会、各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地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情况等;
7. 发放总会及本会的文件、刊物及其他出版物;
8. 处理来往信函;
9. 收取会费,做好本会财务管理工作;
10. 完成总会和本会理事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报请上级学会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设立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并根据专业情况,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均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由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本会理事会聘任。
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及各项学术活动的经费原则上自筹,可以接受赞助单位或受益单位的资助。
第二十条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本专业范围的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1. 组织本专业范围的学术交流活动,提出参加全国性学术年会的论文;
2. 汇报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情况及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向;
3. 提出本专业的学科发展规划、学术活动年度计划及建议;
4. 开展本专业范围的编辑出版、咨询、培训及调查研究等活动;
5. 加强与各地方专业委员会所属的对口专业学术组织的工作联系;
6. 完成本会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应与各地方专业委员会加强联系,交流信息与工作经验,在业务上予以指导。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二 经费来源
1. 会员缴纳的会费。
2. 挂靠单位的资助。本会挂靠单位每年对学会的经费资助应不低于30000元。
3. 学会开展咨询经营和技术培训等活动的收入。
4. 国内个人、团体或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5. 其它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范围
1. 经理事会批准列入年度计划的学术活动和工作会议的补助费;
2. 开展全国性学术活动和召开理事会会议等的各项开支;
3. 学术论文的审稿酬金;
4. 出版物的稿酬及印刷费;
5. 对学会工作做出贡献和对开展学术活动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的奖励;
6.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日常费用和奖励;
7. 其他开展学会活动必需的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2008年10月24日第八届一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总会备案后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与总会章程有矛盾时,按总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