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3-09-18 09:06

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并注册登记,成立于1989年,是我国紧固件、齿轮、链传动、弹簧、粉末冶金、传动联结件行业的制造企业、科研院所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登记信息

组织状态:正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01173L

社会组织名称: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

社会组织类型:社会团体

党建工作机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证书有效期:2023-06-26至2028-06-26

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法定代表人:姚海光

成立登记日期:1989-03-06

注册资金:10万元

业务范围:技术交流 咨询服务 展览展示 行业自律 技术培训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

团体会员

协会现有团体会员近2000余家,拥有职工30万人,年销售总额1420多亿元,出口总额47亿美元

建设宗旨

协会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上述六个行业与政府沟通;致力于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行业的振兴与发展。

业务范围

协会主要任务是:

一、对行业改革和发展情况进行调研,为政府制定政策提出建议;

二、组织市场及技术发展调研,为行业内企业开拓市场服务;

三、组织修订、制定标准、组织质量监督和推荐优秀新产品;

四、开展行业统计工作,组建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

五、定期出版发行《机械传动与零部件》双月刊;

六、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市场调研、资产评估、人员培训等服务;

七、组织中国的企业参加国内外举办的展览会,并邀请外国企业参加我协会举办的一年一届的国际展览会;

组织机构

协会下属分支机构有:紧固件分会、 齿轮分会、 链传动分会、 弹簧分会、粉末冶金分会、传动联结件分会等六个分会组织。

协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刘元杰

理事成员

理 事 长:杨学桐

常务理事长:姚海光

常务副理事长:王长明

副理事长:(按姓氏笔画为序)

丁海军、冯 光、冯金尧、乔培新、李大开、芦德宝、邹定伟、宣碧华、施世龙

常务理事:(按姓氏笔画为序)

丁 杨、丁海军、王长明、王以南、卞建春、方伟成、申承秀、冯 光、冯金尧、

乔培新、吕 超、许振艳、老锡华、孙 海、孙中军、寿飞峰、严永光、沈家华、

杜 刚、张 伟、李大开、李本和、李和平、李亚平、李庆安、李维荣、吴亚斌、

邱文鹏、芦德宝、邵 健、邹定伟、杨志刚、杨学桐、押平新、胡曰明、胡展飞、

姜海峰、赵庆云、赵继华、宣碧华、徐 同、黄旭盛、黄伟达、崔现民、雷鄂辉、

施世龙、蔡永龙、董其宏、魏华亮、樊玉龙

名誉理事长:刘元杰

特别顾问: 杜国森

名誉理事: 朱善祥

顾 问: 吴 筠

组织章程

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

英文(CHINA GENERAL MACHINE COMPONENTS INDUSTRY ASSOCIATION),

名称缩写:中机零协(CMCA)。

第二条 协会是由齿轮、紧固件、链传动、弹簧、粉末冶金、传动联结件等6个行业的生产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校及与本行业密切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经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严格自律,全心全意为行业服务,为会员和政府服务,促进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的发展。

第四条 协会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和管理监督,接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代管。

第五条 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对机械通用零部件行业改革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技术项目论证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2、组建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行业统计工作,了解机械产品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3、总结交流企业改革、管理的经验,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4、组织企业进行技术研发交流、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

5、 组织市场信息交流发布、商贸洽谈、产品展销等活动,帮助企业拓展市场;

6.、推荐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产品、努力培育和推出国家名牌产品;

7、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研究、预报;制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培训和人才交流;促进企业不断提高技术能力;

8、指导会员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塑造企业形象,推动企业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

9、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活动,组织人员出访和接待来访,举办本行业的国内及国际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10、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律管理和市场行为,加强行业内部团结,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11、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和实施各类标准,包括: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各项管理标准;

12、在政府有关部门授权下协助政府协调行业内部的价格自律工作,对机械行业的产品价格, 特

别是出口和投标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低价倾销、价格垄断、压价招标、价格歧视,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3、组织企业对国外反倾销的应诉或对国外低价倾销的起诉,维护企业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合法权益;

14、承担政府委托和企业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主要是单位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从事齿轮、紧固件、链传动、弹簧、粉末冶金、传动联结件以及相关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原辅材料生产、经营的企业,科研、设计、学校等单位均可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提名为本会的主要负责人者可吸收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需具备的条件是,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并积极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向有关分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分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 取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退会自由权。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 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有关的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各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长期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和分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按分配的名额,由分会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及民政部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秘书长聘任或免职;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或免职;协会的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六) 审批会员的吸收、退会或除名,并进行公告;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单位名额不超过理事单位名额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亦可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必要时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需2 /3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正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文件;

(四) 领导秘书处工作;

(五) 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理事长直接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 具体负责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第五章 协会与分支机构

第三十条 协会根据机械通用零部件行业特点下设:齿轮、紧固件、链传动、弹簧、粉末冶金、传动联结件等6个分会,是本协会的分支机构,各分会名称统一使用“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分会”。分会由协会按有关规定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其印章由协会统一刻制颁发;分会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 分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协会的领导、监督,执行协会的决议;按照协会的统一工作部署,结合本专业的具体情况开展工作。分会要坚持服务宗旨并在本专业内进行自律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分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必要时经协会批准最多可提前或延期一年;分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分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分会提名及届内更换正副理事长及聘任秘书长,均需报协会审定后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分会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在协会指导下召开换届大会。

第三十四条 充分发挥协会和分会积极性,形成整体优势,更好地为企业和政府服务。各分会结合本专业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积极地开展各项活动。

第三十五条 各分会应积极承担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向协会报告分会工作计划、总结,统计资料等主要行业活动。

第三十六条 协会委托分会按本会章程规定在本专业范围内吸收会员。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捐赠;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收费的具体工作委托各分会负责,采用民政部统一收据全数上交给协会,其中85%拨给各分会使用,15%由协会使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和各分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协会和各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协会和各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协会和各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届中离任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协会和各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五条 协会和各分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协会需注销时,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于2005年11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