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11 01:56
中国根艺美术学会是在中国工艺美术学会根艺研究会的基础上,于1994年晋升的国家一级社团组织。
开创和筹备成立中国根艺学术组织时期
1981年-1984年 马驷骥和张二滨在北京积极进行中国根艺学术组织成立的各项筹备工作。
1985年3月18日 在林业部宣传司,由计冰和马驷骥主持,召开了“中国根的艺术联展”筹备会议。
1985年4月20日-5月4日 在北京中国美术馆举办了“中国根的艺术联展”。
1985年5月7日 马驷骥在拍摄《根的艺术》纪录片的同时,进行了中国根艺学术组织成立的筹备工作。“联展”结束后,在中国工艺美术学会的支持下,决定筹备成立“中国工艺美术学会根艺研究会”,并成立了筹备办公室。
1985年7月1日 中央新影《根的艺术》纪录片摄制完成。
1985年12月5日 中国科协学会工作部向中国工艺美术学会下发关于同意成立“根艺研究会”的通知(科协学发字第086号文件)。
中国工艺美术学会根艺研究会时期
1985年12月24-26日 中国工艺美术学会在北京召开“中国工艺美术学会根艺研究会”成立大会。
1987年2月10-12日 根艺研究会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根艺创作经验交流会”,全国20多个省、市的代表和会员参加了交流会。
1987年8月 根艺研究会创办《中国根艺》会刊并编辑出版第一期,后于1995年又编辑出版了副刊《天趣》小报,成为全国各地会员进行学术交流和信息沟通的园地。
1987年9月22日 刘开渠先生同意设立“刘开渠根艺奖”,并确定根艺作品“马空冀北”为该奖奖标。
1987年11月2-11日 根艺研究会在北京工艺美术博物馆举办“中国第一届根艺优秀作品展”,并创造性地设立和颁发“刘开渠根艺奖”。
1989年8月28日-9月3日 根艺研究会在北京中国美术馆举办“中国第二届根艺优秀作品展”。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的250多名作者的400多件根艺作品经中国美术馆艺委会审查后入选参展。评选出“刘开渠根艺奖”金奖4名、银奖19名、铜奖49名和团体奖7个。
1991年11月21-28日 根艺研究会在北京中国科技情报中心展览厅举办“中国第三届根艺优秀作品展”和“首届中国根艺理论研讨会”,并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1994年4月 中国工艺美术学会发函给民政部和中国科协,同意将其所属的根艺研究会晋升为一级学会,划归中国文联。
中国根艺美术学会时期
1994年11月18日 中国根艺美术学会下发“中根会字(94)01号文件”,向全国通知关于成立“中国根艺美术学会”和下设“学术评定委员会”、“三马创作学术委员会”两个分支机构。
1995年2月18-19日 “中国根艺美术学会成立暨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1995年9月9-15日 中国根艺美术学会在北京北海公园举办了“中国第五届根艺美术作品展”和“中国根艺组织创建10周年回顾展”。
1996年6月15-16日 中国根艺美术学会在北京进行第一批学术资格评定工作,特邀高级评委及学会有关领导等20余人参加。依据“暂行办法”中的具体标准,评定出中国根艺美术大师,一级、二级高级根艺美术师共120名。
1997年7月18-23日 在北京中国美术馆和中国印刷物资总公司展厅举办了“中国第六届根艺美术作品展览”。
2003年7月 中国根艺美术学会在北京建立“中国根石艺术”网站。
学会主席:马驷骥
学会总顾问:张思卿
学会名誉主席:徐运北、刘广运、王朝闻、常任侠、徐肖冰、李振荣、尹成富。
学会艺术顾问:张仃、华君武、冯其庸、钱绍武、李绵璐、张言、田自秉等、王甘文
学会下设两个专业委员会:学术评定委员会和三马创作学术委员会。
学术评定委员会主任马驷骥,副主任李德利。特聘评委:国家级的美术界、工艺美术界专家李绵璐、钱绍武、潘兆橹、田自秉、张言、赵萌、马克、李祯祥、张同禄和学会专家等。“刘开渠根艺奖”评委会也归属该委员会。学术评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全国学术交流评奖,作品鉴定,学术资格和职称评定,国际合作,展览展示,专业培训,咨询服务。
三马创作学术委员会(其前身为“三马创作室”)主任马驷骥,副主任张二滨。其业务范围:负责根艺、石艺、天趣艺术创作,理论研究,编辑出版相关学术著作,指导培训,国际合作,摄影、绘画、影视、园林、装饰等艺术创新和交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根艺美术学会(Chinese Root Artists Association,CRAA),是按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于1994年经中国文联审定,报国家民政部批准(社证字第1682号)。1999年8月,经国家民政部清理整顿验收合格,重新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证字第3326号)。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全国天趣美术家、根艺美术家、石艺美术家、天趣摄影家、天趣园林设计家、实业家,根、木、叶、贝类、石类、羽毛类等美术工作者和与天趣美术相关的艺术家以及有关文化艺术团体单位和实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国内外天趣美术家、根艺(石艺)美术家、天趣摄影家、天趣园林设计家、实业家和与天趣美术相关的艺术家,努力发现自然美,创造艺术美,为祖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政策允许的各种天趣美的自然材料,创造人们喜闻乐见的美术作品;坚持保护自然生态平衡,坚持变废为宝、化腐朽为神奇的创作原则,发展我国天趣艺术事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文联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广泛开展全国性天趣美术、根艺、石艺、天趣摄影、天趣园林及与天趣美术相关的艺术创作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注重天然成趣,进一步提高作品独特的艺术水平。
(二) 举办天趣美术、根艺、石艺、天趣摄影、天趣园林及相关学科的业务讲座和培训班等,推动天趣美术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研究。
(三) 举办各种形式的天趣美术、根艺、石艺、天趣摄影、天趣园林及与天趣相关的美术作品展览并颁发“刘开渠根艺奖”奖牌和证书。
(四) 开展国内外天趣美术、根艺、石艺、天趣摄影、天趣园林及与天趣相关的美术作品的交流活动,加强国内外相关学科组织的业务联系和交流。
(五) 编辑出版理论书籍和画册及开展相关学科的文化艺术活动,促进我会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
(六) 保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开展全国性的本行业学术级别评定和天趣美术、根艺、石艺、天趣摄影、天趣园林及与天趣相关美术的作品鉴定等项工作,并颁发资格证书,加强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
(七)积极兴办以天趣美术,根、木、石美术,天趣摄影艺术,天趣园林设计及与天趣美术相关学科为主体的各种经济实体,为学会和天趣艺术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开展各项咨询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团体会员: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天趣美术事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并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队伍的各个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持有国家有关单位及省、自治区、市、县以上部门正式注册登记批件,缴纳团体会费,支持本会工作,所提申请被批准后,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
(一) 天趣美术家、根艺美术家、石艺美术家、天趣摄影家、天趣园林设计家和与天趣相关的艺术家;
(二)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天趣美术、根艺(石艺)美术、天趣摄影、天趣园林及与天趣相关的根、木、叶、贝类、石类、羽毛类等美术创作5年以上,并有显著成绩的业余作者;
(三) 高等美术院校毕业,从事天趣美术、根艺(石艺)美术、天趣摄影、天趣园林及与天趣相关的根、木、叶、贝类、石类、羽毛类等美术创作3年以上,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
(四) 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从事天趣美术、根艺(石艺)美术、天趣摄影、天趣园林及与天趣相关的根、木、叶、贝类、石类、羽毛类等美术创作5年以上,并有显著成绩的业余作者;
(五) 从事天趣美术、根艺(石艺)美术、天趣摄影、天趣园林及与天趣相关的根、木、叶、贝类、石类、羽毛类等美术创作5年以上,并多次在省或全国性大展中获奖,在省和全国性报刊上发表论文的业余作者;
(六)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熟悉天趣美术、根艺(石艺)美术、天趣摄影、天趣园林及与天趣相关的根、木、叶、贝类、石类、羽毛类等与天趣相关的在职干部、企业家和离退休干部等;
(七) 定居国外,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中国籍的天趣美术、根艺(石艺)美术、天趣摄影、天趣园林及与天趣相关的根、木、叶、贝类、石类、羽毛类等美术工作者,经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吸收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组织部(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组织部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凡违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分裂队伍,破坏团结,重拉山头者,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主席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主席可按学会工作的实际需要,与常务理事会协商,调整、增补领导班子成员和任免常务理事及理事。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 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兴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劳务报酬。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是按照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填入本会于1994年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内容,并于1998年12月16日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领导班子。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