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27 21:44
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团组织,成立于1995年。
2012年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评为中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4A级
2010年 在”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工作”中受到表彰
2008年 被中国纺织工业协会评为”优秀集体”
2008年 获得中国牛仔产业发展研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
2006年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与中国纺织工业协会联合授予”全国纺织工业
2004年 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评为“全国先进民间组织”
2003年 被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评为“中国先进工业行业协会”
2003年 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予“2002年度先进行业协会”
2002年 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评为“2001年度先进协会”
2001年 在“协助政府,促进国有企业脱困工作”中受到表彰,并颁发证书2001年 被中国纺织工业协会评为“2000年度优秀行业协会”
1999年 在”协助政府,促进国有企业脱困工作”中受到表彰,并颁发证书
1、理事会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2、现任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专家技术委员会
纺纱器材应用技术专业委员会
纺纱新技术专业委员会
纺织上浆专业委员会
牛仔布专业委员会(筹备中)
色织布专业委员会(筹备中)
研究(信息)部、研究(科技)部、研究(行业)部、办公室、外联部、会员部
1、制定棉纺织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利益。
2、调查研究国内外棉纺织行业发展趋势,在棉纺织行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技术进步、市场开拓、改革开放等方面参与工作或提供咨询服务,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向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3、综合协调棉纺织企业经济技术关系,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企业重组,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
4、组织开展行业对外技术经济协作与交流,出国考察、进修、培训。
5、组织企业对外贸易洽谈及举办国际会议、国内外展览会,拓展海内外市场。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
6、开展行业商贸、科技、投资、人才、管理等各种推介活动。
7、与相关行业高校紧密联系,促成棉纺织企业与纺织高校的科研互助。
8、编辑出版棉纺织类出版物。
9、组织培训各类棉纺织专业人才。
10、组织发展棉纺织行业的公益事业。
11、承办政府委托的各项任务。
1、纺织上浆专业委员会扩大会议在江南大学圆满结束
2010 年12月23日,由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组织的纺织上浆专业委员会扩大会议,在江南大学成功召开。参加会议的有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科技部和中国印染行业协会的专家和领导、纺织上浆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专家、棉纺织企业、印染企业和浆料企业的代表30多人。会议由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秘书长王玉琦主持,会议重点讨论了环保上浆联盟示范工程方案及相关的细则,代表们积极支持开展环保上浆联盟示范工程,并提出了建议。会议还组织代表参观了江南大学和无锡天然纺织有限公司。
2、协会召开第三季度棉纺织行业形势分析座谈会
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于10月8日-9日在江苏盐城组织召开了第三季度棉纺织行业形势分析座谈会,来自全国各地的30余户企业参加了会议。会议对全年前三个季度的形势进行了总体分析,并对新棉花年度产销形势和第四季度的棉纺织形势进行了预测,同时也对棉花调控政策提出了建议。国家发改委经贸司处长张显斌、协会会长朱北娜、名誉副会长朱兰芬、华冠雄出席会议并作了发言,盐城市副市长谷家栋到会并致辞,会议由协会郑洁雯副秘书长主持。
各棉纺织企业相继介绍了各自企业的市场运行情况,大家就以下几方面的情况达成一致共识:(1)尽管相关机构预测全球棉花基本平衡,但国内棉花仍然存在较大的缺口。当前的棉花价格已脱离了市场需求的正常情况,处于风险较大的阶段。(2)对于棉纺织企业而言,在此种形势下加强自律显得至关重要,要通过适当加大化纤使用量、适当提高纱支、加强管理节约用棉等手段减少棉花用量,做到“三边一快”,即“边看边买边用,有利快出”,维持纱价,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3)棉纺织行业是国家支柱、民生、具有国际竞争力优势的产业,迫切希望国家尽早、足额发放新年度棉花进口配额,取消滑准税,提早做好解决新疆棉铁路运输的预案并解决汽运补贴问题,加大每日储备棉投放数量并制定当日最高拍卖价格。
张显斌处长认真听取了棉纺织企业各位代表的发言,他希望棉纺织企业注意加强防范风险,抓住国内国际市场机会,严格做好行业自律和管理,维护棉纺织行业来之不易好形势,保持持续发展;并表示会后将认真研究企业提出的建议,包括棉花进口配额管理办法,尽快落实一些实际问题。
会议在热烈的讨论中圆满结束。第四季度棉纺织行业形势分析座谈会召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 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英文名称: China CottonTextile Association,缩写:缩写CCTA 。会徽为: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棉纺织行业的企事业及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热心于本协会工
作的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活动地域是。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
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政府建言献策。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在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贯彻政府的意图,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根据政策法令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为会员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业务范围为:
(一)开展本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搜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向政府部门提出制订行业技术政策、经济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标准、法规等方面的建议并协助政府部门贯
彻实施,及时跟踪反馈。
(二)开展咨询服务,组织信息交流活动,出版通讯刊物,办好信息网站,并优先向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指导企业生产经营,推动横向经济联系。
(三)为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技术合作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开展提高企业基础管理水平的专业活动,组织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交流、推广,举办各类为企业服
务的培训班,提高行业素质。
(四)发展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和管理等多方面的合作交流,协助会员企业在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装备等方面拓展业务。
(五)制订行规、行约,搞好行业自律规范;组织宣传企业社会责任、节能减排环境友好的理念,发展清洁生产。
(六)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有关活动。
(七)承办政府部门、其他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等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为本行业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的单位和社会团体,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员作为正式代表;
(五)个人会员为在非单位会员单位从事棉纺织行业工作并热心于协会工作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联名提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不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要求及时提供本协会所需的各类信息、资料、报表;
(七)对本行业的发展和本协会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制订和修订行规、行约;
(六)决定本协会的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决算等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
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
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
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财务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9月12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二○一○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棉行协)的会员管理,加强中棉行协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章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棉行协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通过及时宣传贯彻有关的法律、法规,快速传递行业信息,提高中棉行协为棉纺织及相关行业的服务质量,增强相互间的凝聚力,推动和保障我国棉纺织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三条中棉行协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凡拥护中棉行协章程,执行中棉行协决议,自愿履行会员的义务,从事棉纺织行业及及相关领域的、并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中棉行协。
第五条团体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棉纺织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和良好业绩;
3、社会团体应在本地有较大影响力;
4、相关单位应在本领域中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六条加入中棉行协的程序:
1、拟入会的单位向协会提出申请;
2、填写《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入会登记表》;
3、提供本单位的简介;
4、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5、经批准后颁发会员证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1、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企业;
2、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因违反中棉行协章程等规定、被协会除名未逾三年的;
4、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表决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与协会的管理;
(三)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权、监督权和批评权;
(四)有联名提案权;
(五)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享用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
(六)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七)其他按章程应享有的权利;
(八)个人会员、名誉会员享有三、四、五、三项权利。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二)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和任务,按要求及时提供协会所需的各类信息、资料、报表;
(三)对本行业的发展和协会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其他按章程应履行的义务;
(六)名誉会员、个人会员只承担一、二、三项义务。
第三章 会 费
第十条中棉行协秘书处行业部负责会员会费收缴工作。
第十一条会员会费标准:
1、会员单位年度会费2000元;
2、理事单位年度会费30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5000元;
4、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10000元;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会员在上述标准外可自愿交纳会费以支持协会发展;
6、名誉会员免缴会费;
7、个人会员自愿缴纳一定数额。
第十二条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主要用于:
1、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2、推动棉纺织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3、举办各种专业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4、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
5、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6、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下设机构的办公经费补贴性开支;
7、向国内外宣传推广中棉行协及会员单位的活动开支;
8、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十三条会费的缴纳办法:
1、为减少工作量,原则上会员单位根据其本届期间在中棉行协担任的职务,一次性交纳本届(五年)期间的会费,特殊情况例外。
2、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当年度会费以及本届期间下几个年度的会费。
3、下半年入会的会员,交纳半年的会费,并交纳本届期间下几个年度的会费;
4、会费缴入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六条中棉行协对业绩突出的会员单位进行表彰。
对认真履行遵守中棉行协《章程》,积极参加中棉行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工作业绩突出,认真履行中棉行协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单位会员,授予协会先进单位会员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中棉行协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批评、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1、未经中棉行协批准,擅自以中棉行协的名义组织或从事各种活动的;
2、擅自以中棉行协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规定缴纳会费,也未陈述理由的;
4、违反中棉行协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5、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6、有损于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2年不参加中棉行协活动的。
第十八条受到奖励或处罚的会员,中棉行协在指定媒体和网站进行公布。
第五章 退 会
第十九条会员要求退会,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中棉行协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并在指定媒体和网站进行公布。
第二十条迟交年度会费逾期达2年者,连续2年不参加中棉行协活动的视为放弃会员权利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本协会2005年11月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