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04 08:17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民政部批准设立的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所属的专业委员会。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9日在北京成立,并报教育部和民政部注册,文号为(民社登[2009]第1257号)。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是全国性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学术性分会、行业性分会,吸收全国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举办者、办学者,民办高等教育科研院所及相关单位、从业人员入会。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接受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的领导,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
1.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在中国民办教育协会领导下开展活动,执行《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2.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有关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政府令和规章,促进民办高等院校、高等教育机构,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和谐、健康、持续发展。
3.宣传、推广、表彰民办高等院校、高等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工作者中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
4.为增进各地区之间、各校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服务,总结有关民办高等教育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办学特色等方面的经验并积极推广。
5.为民办高等院校、高等教育机构举办者、工作者在学习国家有关民办高等教育法规政策、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方面开展培训提高服务。
6.组织民办高等院校、高等教育机构及有关人员开展国际合作和国际交流活动。
7.开展民办高等教育的调查和研究活动,力求在国家法规政策、学校制度创新,以及吸纳公共财政和社会资金投入民办高等院校的校园建设、文化建设、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建设、校企结合、银校结合、内涵建设等方面有所创新。
8.为维护民办高等院校、高等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提供政策咨询和指导,做好依法维权和加强自律管理服务。
9.充分发挥高等教育专业委员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及时将民办高等院校、高等教育机构在改革和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向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和有关教育部门及社会有关部门反映并建议。
10.建立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网;编辑出版民办高等教育会刊、通讯、论著等,加强信息交流和宣传报道工作。适时为各校的招生、就业、人才引进等提供服务。
11.在职责范围内为民办高等院校、高等教育机构提供其它服务。
12.承担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总会领导
名誉会长
1.许嘉璐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原主席;第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2.陶西平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国家总督学顾问、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
总顾问
柳 斌国家教育委员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原国家总督学。
会长
王佐书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十一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进中央委员会副主席;中华职业教育社副理事长。
副理事长
唐铁山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和湖北省政府专项津贴专家。
监事会主席
胡大白中国民办教育协会监事会主席;黄河科技学院院长;河南省民办教育协会执行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