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25 11:56
中国民办教育家协会是一个非法社会组织,2016年3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一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民办教育家协会在名单中。
中国民办教育家协会(China Private Educationist Association):于2002年在全国人大、政协、教育、劳动、民政等部门有关领导的支持下,由从事民办教育的专家、学者、全国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教育工作者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由杨海波同志任会长,万国权任同志任主席,郝盛琦、腾纯、魏丕植同志任副主席,钱治安同志任执行会长,丁祖诒、邱小林、卢志文、李德文、许华春、李光宇、陈昌金、张文彬等为我国民办教育做出卓越贡献的同志任副会长,钱绍东同志任秘书长。宗旨是团结海内外华人中一切热心于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为提高我国民办教育质量,促进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而服务。自协会成立以来,先后创办的“中国民办学校网”、“中国民办教育视频台”、“全国民办学校及学生信息查询系统”、《中国民办教育报》、《世界报·中国民办教育导刊》、《中国民办教育出版社》已形成影响力,并且成功举办了多次全国民办教育代表大会及表彰会、全国性文艺大赛、境外教育考察等活动,不断编辑出版《民办教育优秀论文集》、《中国民办教育大典两会特刊》、《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法条释义》《中国民办教育年鉴》、《中国民办教育黄页》、《两会特刊-民办教育在中国》、《两会特刊-走进中国民办教育家》、《中国民办教育名人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日史——民办教育卷》等民办教育书籍。
我会自成立以来,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广泛团结全国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和民办教育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面向社会开展民办教育科学理论与实践研究,开展行业自律、行业维权与其他行业服务活动,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中国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而努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的规定,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协会,制定协会章程。
该协会会由全国民办教育家联谊会、北京华夏教育科学研究院、东方诺贝尔教育集团、中国民办教育报刊社、全国民办高校网、全国民办学校网、北京鸿儒伟业教育咨询服务中心等单位共同发起,成立“中国民办教育家协会”,并在香港依法注册,注册号为:35164388-001-12-05-1。总部在北京设有代表处,注册号:企外京驻字第167783号。
协会的性质是民间社团组织,由从事民办教育工作的专家、学者和教育工作者,根据自愿参加的原则组织起来教育社团机构,为非营利性性质,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和教育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协会宗旨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遵照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团结海内外华人中一切热心于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为提高我国民办教育质量,促进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而服务。
协会直属机构:中国民办教育家协会法律维权工作委员会;中国民办教育家协会学前教育工作委员会;中国民办教育家协会学校教材服务部;中国民办教育家协会招生就业服务部;中国民办教育家协会创新教育扶贫基地;中国民办教育家协会书画展览馆。另设有中国民办教育家协会上海、广州、西南地区、河北等联络站。
协会直属企业单位:北京鸿儒伟业教育咨询服务中心。
1、积极协助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党和国家的“十六字”方针,总结积累民办教育在发展中的经验,情况和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接受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服务活动,努力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2、积极参与宣传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维护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地位,同时要求会员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不断提高办学质量,更多更好地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
3、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为民办学校提供相关服务,组织开展民办学校校际之间的信息和办学经验交流活动,推动各地区校际之间的优势互补,不断完善民办教育体制,大力推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4、编辑出版报刊、专著和信息资料,开展民办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学术科研活动,组织评选教育教学科研等优秀成果,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5、促进国内外民办学校间的交往与合作。在港、澳、台胞及海外华人中开辟合作办学的途径和交流经验,协助政府部门利用外资发展民办教育,按照政府有关法规,向海内外热心教育人士募集办学资金,条件成熟后,设立民办教育基金。
6、做好民办学校与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之间的通联工作,主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组织和委托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社会监督和评估,真正在政府主管部门和民办教育机构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7、加强与地方民办教育社团组织和民办学校的业务联系。
依据我会章程,我会主要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业务活动:
(一)普及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开展民办教育的行业规范、行业自律和行业维权活动,旨在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宣传民办教育的作用和意义,聚集各方力量关心支持我国民办教育事业。
(二)开展民办教育评估活动,检测民办教育办学质量,开展民办教育表彰活动,鼓励民办教育快速提高;引进和推广民办教育科研成果和先进管理模式,促进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组织“境外民办教育考察团”,定期访问和考察不同国家的教育体系和管理制度,积极交流,吸取国外教育精华,从业提高我民办教育的发展。
(四)提供“中外合作办学”、“姊妹校”、“留学直通”、“境外教育展”等服务,组织开展民办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
(五)组织编辑有关民办教育类书籍、网站、视频台和报刊杂志,广泛交流民办教育信息;
(六)常年培训民办教育管理人员、民办教育工作者和研究人员,旨在提高从事民办教育的同志人文素质、道德情操和知识结构。
(七)提供政府部门对民办教育的改革和决策提供咨询服务;提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民办教育方面的服务。
(八)对服务民办教育的未尽事宜,我们将不断的更新和完善。
2003年,主办“首届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承办“首届全国教育峰会暨民办教育论坛”,主办“首届全国教育投资与发展高峰论坛”。
2004年,承办“首届中国国际教育科技博览会民办教育论坛” ,主办“首届全国民办教育家联谊会暨民办教育百强学校、优秀民办教育家颁奖大会” 。
2005年,主办“首届全国民办学校文艺汇演大会”,主办“首届国际私立学校高层峰会”,主办“首届全国民办武术学校武术大赛”,主办“社会满意民办学校”,“中国民办特色学校”等评选活动,主办“首届全国民办学校美术作品大赛”。
2006年,主办“首届全国民办教育普法知识竞赛”,主办“第二届全国民办教育百强学校、优秀民办教育家、优秀教师表彰大会”,主办“首届全国民办中小学生作文竞赛”。
2007年,主办“中共中央党校民办学校高层管理研修班”,主办“关注农民工子弟教育公益晚会”,主办“第二届全国民办学校美术作品大赛”,主办“民办学校校长赴美国教育考察”,开展“全国民办学校商标产权注册”活动。
2008年,主办“第三届全国民办教育家代表大会暨民办教育表彰大会”、举办“海峡两岸私立高校创新论坛”和 “海峡两岸私立中小学发展论坛”、组织“全国民办学校校长赴台教育考察”、举办“第二届全国民办中小学生作文竞赛”、举办《关注农民工子弟教育公益晚会》、举办全国民办教育迎新年文艺晚会、举办中央电视台“民办明星学校电视展播”活动、开展学校招生与就业及合作办学活动、开展北京大学“中小学生素质养成及教师培训系统”科研项目等。
2009年,组织“全国民办学校校长赴欧洲教育考察”、主办“第三届全国民办学校美术作品大赛”、举办“全国民办学校文艺汇报演出大会”、举办“中小学生赴美夏令营”、协办“纪念5.12汶川大地震周年答谢晚会”等
协会编辑出版的书籍:《中国民办大学报考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法条释义》、《中国民办教育家优秀论文集》、《首届全国民办学校美术大赛获奖作品选》、《第二届全国民办学校美术大赛获奖作品选》、《首届全国民办中小学生优秀作文选》、《十七大特刊--走进中国民办教育家》、《民办教育在中国--两会特刊》、《中国民办教育家优秀论文集(第二部)》、《中国民办教育名人录》、《中国民办教育年鉴》、《盛世中华 民校大典》、《中国民办教育大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日史--民办教育卷》等书籍。
《中国民办教育报》
《中国民办教育导刊》
中国民办学校网(含协会网)
全国民办学校及学生信息查询网
中国民办教育视频台
协会设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
1、凡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取得办学资格的学校,董事长、校长、副校长及学校中层以上干部承认协会章程,自愿参加协会活动,向协会申请注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即为协会会员;
2、凡热心民办教育事业并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经两名会员介绍、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协会会员。
3、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会议,通过协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实际情况,提出合法、合理的建议和要求;
3、优先在协会编辑出版的报纸、刊物、网站和信息资料上发表文章、报道;
4、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如:学习、访问、参观、旅游等活动的优先权和减免费用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协会经费来源于会费;捐赠;国内外团体、企事业单位、政府及个人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