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10 10:07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China Medical Association of Minorities,CMAM)成立于1994年2月18日,是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由各民族医药工作者、管理工作者以及相关单位专家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联系民族医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1994年2月18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成立。
2010年11月14至15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2011年9月5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二届4次常务理事会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召开;9月21至22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二届5次理事会在河南省新密市召开。
2012年12月30日,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秘书处发出通讯征求意见函,对新增分支机构国际交流与合作分会等共6个事项征求了84位常务理事的意见。
2017年1月5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西安召开。
2019年6月1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三届5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在北京四川五粮液龙爪树宾馆召开;11月8至9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在南京召开了三届4次理事会暨2019年学术年会。
2020年8月12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三届7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在北京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12月6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三届4次理事会在北京市召开。
2021年9月18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被文化和旅游部认定为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医诊疗法(应氏奇穴疗法)保护单位;12月29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三届10次常务理事会暨三届5次理事会在线上召开。
2022年12月17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三届12次常务理事会暨6次理事会议在线上召开。
2023年6月19日上午,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转化医学分会成立大会在北京西藏大厦召开。
2023年11月28日,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全科医学分会成立大会在新时代宾馆召开。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自己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并有委托者签名和自己印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该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
据2023年6月学会官网数据,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秘书处下设4个职能部门;截至2022年1月,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共有88个分会,其中综合类分会17个、冠名民族类分会19个、专科类分会31个、技术类分会6个、药学类分会7个、保健类分会8个。
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学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高等医药院校本专科毕业,从事民族医药工作,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者。
2.非高等医药院校本专科毕业,从事与民族医药相关工作者。
3.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卫生等相关领域的管理工作者。
4.具有民族医药专长的医药卫生工作者。
(五)单位会员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民族医药企事业单位或相关单位,依法成立的民族医药社会组织或相关社会组织。
2.热心发展民族医药事业,支持学会工作,对学会发展建设有所贡献的单位。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入会者需经两名正式会员推荐。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学会工作的知情权。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学会工作的知情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该章程以及中国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民族医药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组织开展民族医药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组织开展成果转化、成就和产品展陈;
(三)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民族医药期刊、图书资料和音像制品;
(四)推进民族医药标准化建设,开展各类标准、规范、指南、专家共识等制修订和审定发布工作;
(五)开展民族医药继续教育、专业培训、适宜技术推广和科普宣传,提高会员学术水平,培养民族医药人才;
(六)加强与中国国内外相关单位、社团的联系,举办多种形式的中国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民族医药专家协助政府对相关医药政策法规、发展战略、科技政策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积极向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建言献策,反映民族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2016年7月7至9日,由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联合主办,中国民族医药学会血液病专业委员会、中华中医药学会血液病分会承办,内蒙古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浙江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协办的“全国民族医、中医血液病研讨会暨青年学术论坛”在内蒙古通辽市召开。
2018年12月22至23日,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主办,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瑶医药分会、北京瑶医医院承办,以“弘扬传统医学,加强国际交流,推动中医走向世界”为主题的第四届国际瑶医药·传统医学学术大会在北京举行。大会立足传统医药临床,通过传承、创新、转化、合作、联盟多重方式,以科学精神探讨癌症及慢性病治疗最新学术理念,分享国际传统医学创新成果。
2021年10月16日,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恩施州中医药学会主办,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土家医药分会、湖北民族大学、咸丰县中医医院联合承办的“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土家医药分会2021年学术年会暨土家医药技术培训班、恩施州中医药学会2021年学术年会”在咸丰县中医医院举行。
2022年12月24日,由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主办,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羌医药分会、北川县中羌医医院、成都大学基础医学院、四川省老年健康普及基地等单位承办的“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羌医药分会2022年学术年会暨全国第七届羌医药学术研讨会”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在四川省北川县召开。
《中国蒙医药》杂志是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研究所主办的中国国内唯独用蒙古文公开出版的医学科技期刊,该刊被维普网收录,2009年,该刊被评为北方优秀期刊。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和中国民族医药协会共同组织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奖。民族医药科学技术奖是全国民族医药行业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民族医药产业创新、民族医药传承贡献等奖励内容。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设科技进步奖和药物创新奖。学会科学技术奖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将科学技术奖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攀登的各民族医药科技工作者。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为加强民族医药标准化建设,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相关部门同意,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决定建立“民族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并组织开展了民族医药标准研究推广基地单位遴选工作。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的会徽为绿色,会徽的中央是一片绿叶,象征着医药,内外圈为一大一小的两个同心圆,上方为学会的中文名称,下方为学会的英文名称。
学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民族医药和相关领域的科技及管理工作者,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提出的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精神,努力开展民族医药的发掘、推广、创新、提高工作,保持和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与优势,积极推动民族医药学术繁荣和发展;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医药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努力为会员和民族医药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