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艺术协会

更新时间:2023-12-02 11:52

中国民族艺术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NATION ART ASSOCIATION (缩写 CNAA),是全国各民族艺术战线上的广大艺术工作者、爱好者、从事中华民族艺术教育、学术理论研究、及各领域艺术家,为加强中华民族艺术研究、促进中外学术交流自愿联合结成的非营利性民间艺术团体。

协会概述

中国民族艺术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NATIONARTASSOCIATION(缩写CNAA),是全国各民族艺术战线上的广大艺术工作者、爱好者、从事中华民族艺术教育、学术理论研究、及各领域艺术家,为加强中华民族艺术研究、促进中外学术交流自愿联合结成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国际性会员制学术机构。协会遵循国家民政部和文化部关于民族文艺工作的指导方针开展工作,以“传承民族艺术、弘扬中华文化”为宗旨,促进繁荣中华民族文艺、提升中华民族精神、增进中华民族团结为目标,会员来自全国各民族艺术战线,集结了中国当代优秀的艺术家和著名社会学者,团结海内外不同类别和流派的艺术家,他们用自己的艺术人生在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共同促进中华民族文艺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中国艺术繁荣与发展,让中国艺术走向世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业务范围

民族艺术研究,培训、展演、制作、鉴藏、考级、认证、交流等。

目前,中国民族艺术协会下属二级学会有:声乐、古琴、古筝、萧笛、琵琶、书画、诗词、戏剧、曲艺、音乐文学、艺术管理、汉服、茶道、香道等多个二级学会。

下属机构

(1)会员部(2)外联部(3)策划部(4)教学科研部(5)资讯部

章程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两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议记录;(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议记录;(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三)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3年。主席、副主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艺术交流活动。(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本团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本团体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终止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