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

更新时间:2024-06-20 12:11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Research&Development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简称CARDTCM。)由卫生部原部长崔月犁、卫生部原中医局局长吕炳奎等几位老领导发起,通过卫生部上报国务院,经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于1985年6月20日在北京成立。成立大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时任中央书记处书记习仲勋同志等中央领导出席了开幕式。1991年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为国家行业性一级协会。现业务领导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归口管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展状况

协会旨在团结广大中医药工作者,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丰富与发展中医药学,促进中国和世界医药界的学术交流,为人类的健康事业做出贡献。中国医药学来源于民间,发展于民间,创新于民间,服务于民间,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是民间中医药工作者之“家”,是政府联系广大民间中医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特别强调“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为协会今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协会将进一步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增进政府和民间中医药工作者的联系,丰富民间中医药工作者之间的交流,切实推进民间中医药事业的全面发展,把民间中医药工作者的“家”建设得更健康,更美好。

协会成立21年来,紧密团结民间、民营中医药工作者和民营中医药机构,历经了由改革开放初期的创建,到组织机构的不断完善,从“民办官助”到自筹自支自我发展的过程,在机构建设、人才培养、学术交流、技术服务、医疗保健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协会已经成立了18个分支机构,拥有3万多会员和72家团体会员单位,以及10余家挂靠定点医疗机构,协会的学术和组织建设得以向纵深方向发展。

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负责日常领导的是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协会设有学术部、培训部、咨询开发部、国际部、会员部、期刊部、标准建设部、继续教育部、网络部、合作部等职能部门;现设有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22个;会员3万余人,团体会员单位96个;现设有“不孕症治疗中心“等科研医疗实体;主办有全国性杂志《中国民间疗法》;协会成立二十多年来,在国内外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技术服务,医疗保健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 定成绩。成功地举办了数十次以基层、农村、民间中医药工作者和民营中医药机构为对象的不同规模、不同内容的学术交流会、 成果推广会;组织了十余次医疗卫生政策讲座、特色专科培训以及民间民营中医药成果的鉴定和开发工作;组织了多次中医药专家出国讲学、交流;整理、编辑正式出版了学术专著、专业书籍、养生保健科普读物40余部,整理汇编各种学术交流文集30余册;组织承办了台湾企业向内地六个城市53家医院,无偿捐赠价值300余万元的医疗器械活动。新近成立的“全国民营中医院院长工作委员会”,团结联系了一大批民营中医药机构, 顺应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和时代的需要,已成为民间、民营中医药工作者的“家”。

主要职责

全国现有民营医疗机构14万余家,其中有半数是中医药民营机构。协会将一如既往扎根民间,协助政府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1、发展民营中医药机构的专科专病特色,增强综合诊治能力,坚持以人为本的办院方向;

2、针对民营医疗机构数量多、规模小的现状,鼓励融资、联营及实施股份制改革,促进医、科、教、产、贸、研的全面发展

3、鼓励在农村兴办民营中医药机构,改善农村医疗环境,解决农村就医难的状况;

4、增强从业者的法制教育和维护民间中医药工作者的正当权益,促进卫生体制改革和民间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组织机构

一、学术部:开展学术研讨与学术交流活动,负责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

二、国际部:负责同国外有关专业团体和友好人士的联系,开展对外学术交流。

三、咨询开发部:围绕我会的宗旨和任务,加强与有关单位和学术团体的联系,发展多种形式的协作关系

四、培训部:与有关单位合作,组织中医药特殊专业技能的培训。

五、技术推广部:负责中医药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技术推广。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

CHINA ASSOCIATION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简称: C . A . R . D . T . C . M . )。

第二条 本会是中医药工作者及民营中医医疗、科研、教育、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自律、维权、协调、监督的作用,团结和组织中医药工作者,特别是民间、民营中医药人员和民营机构,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发掘、整理、验证、创新、推广民间中医药,丰富与发展中医药学,促进中国和世界医药界的学术交流,为人类的健康事业和建设有中医药特色的中国医疗卫生保障体系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发掘、整理、研究、开发、创新有特殊疗效或有散失之虞的中医药理论、诊疗技术、民间疗法、民间验方;组织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交流和有关的医疗服务性活动;组织举办有关科技展览

(二)发现与组织基层、民间、民营的有成就或有特殊技能的中医药人才;在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下,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的基层、民间与民营中医药工作者及其优秀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表彰、奖励在中医药工作中成绩优异的会员和在协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

(三)接受委托,承担基层、民间与民营中医药技术评估成果鉴定、资格评审,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四)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信息、科普等期刊、图书、资料和音像制品;

(五)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职业培训,提高会员及民间、民营中医药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六)团结与中医药学术相关的多学科人才,促进中医药学与现代科学的结合,推动中医药学边缘学科的发展;

(七)开展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学术团体和学者的合作;

(八)对会员进行医药卫生政策、法规和医德教育,强化自律。向有关部门反映民间、民营中医药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九)开发和推广民间、民营中医药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为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咨询

(十)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十一)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交付的各项任务,开展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必须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民间、民营以及公立医药机构热心发掘、整理、研究、开发民间中医药,具有医士以上职称的在职中医药人员。

(二)民间、民营有特殊技能的或师带徒的并得到当地卫生部门认可的相当医士职称的中医药人员。

(三)从事中医药工作的乡村医生

(四)具有医士以上职称的离退休中医药人员。

(五)在医学领域以外,热衷于中医药事业的其他学科工作者,具有相当于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

(六)热心中医药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各方面人员。港澳台地区的中医中药专家,符合会员条件并自愿加入本会者,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荣誉会员凡有专长独到之处、有一定成绩、具有一定影响的基层、民间和民营中医药工作人员,热心参与、资助本会工作,对本会发展有所贡献,能履行荣誉会员义务者。

第十条 国外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造诣或热衷于中医药事业的外籍或华侨中医药专家和知名人士,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者,本人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凡具备合法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营中医药机构,其性质、任务与本会宗旨相符,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者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3 、优先参加由本会组织或有本会参与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培训和各种医疗服务活动; 4 、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发表论文,并优先得到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5 、优先得到本会研发、推广的新技术、新成果;

(二)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 、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与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 、按规定交纳会费; 4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资助、捐赠。

二、国外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可优先得到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2 、可优先参加由本会组织或有本会参与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培训和各种医疗服务活动;

3 、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发表论文,并优先得到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4 、优先得到本会研发、推广的新技术、新成果;

5 、国外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交纳会费,资助并协助本会开展学术活动的义务。

三、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 、享有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 、优先得到本会的有关资料;

3 、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 / 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且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中医药事业,热心本会的工作,责任心强。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二级机构),为非法人组织,不另立章程,不单独接纳会员。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中医药学术活动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名称为“中国民间中医药协会 xx x 专业委员会”,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民政部批准后成立。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l 人,副主任委员 2-4 人,秘书长 1 人,委员若干人,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任。专业委员会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著名专家与知名人士 2-4 人担任名誉职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员可以同时参加二个以上专业委员会,但如非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一般不得同时担任二个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本会所属机构、实体机构交纳的管理费

(三)国内外个人、单位、团体的捐赠:

(四)有关部门的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咨询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切实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民政部审批,经审查同意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过 2006 年 7 月 10 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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