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3-12-03 10:03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7月18日,是由全国水运建设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协会宗旨

在协会四届大会上重申了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的办会宗旨:努力为政府、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运建设市场,促进水运建设行业的进步与发展,使水运建设行业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组织机构

协会(2013年9月)拥有会员单位300多家,下设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工程建设及材料设备专业委员会、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工程勘察设计及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工程造价专业委员会、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港口设施专业委员会、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工程施工专业委员会、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内河航道分会、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信息建设专业委员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水运专业委员会、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工程专业委员会设立在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协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承担。秘书处设置综合部、联络部、业务部。协会主办《水运建设信息》,其编辑部设在联络部。

分支机构:

1、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工程建设及材料设备专业委员会

2、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工程勘察设计及标准化专业委员会

3、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工程造价专业委员会

4、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港口设施专业委员会

5、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工程施工专业委员会

6、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航道分会

7、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信息建设专业委员会

理事成员

理事长

刘起涛

常务副理事长

徐 光

副理事长

杨智勇、刘永满、周壬旭、张华勤、许四发、王世峰、柴信众、钟文炜、由瑞凯、沈坚、刘成云、路国庆、邢佩旭、桑勇

秘书长

张巧梅

组织章程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简称:水运建设协会) 是由水运建设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英文译名:CHINA WATER TRANSPORTATION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缩写:CWTCA。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努力为政府、行业和会员单位服务,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运建设市场,促进水运建设行业的进步与发展,使水运建设行业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交通运输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业务主管单位关于社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履行社团章程,围绕交通事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二)按照相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建立协会网站,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为行业提供水运工程建设相关信息服务;

(三)开展水运建设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制订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反映行业诉求;

(四)组织学术研讨和行业标准、规范研究,开展咨询服务及科学技术推广等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参与水运建设行业的技术、科研成果评价工作;

(五)受政府委托,承担水运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初审、个人执业注册、工法评审等具体工作;

(六)收集、整理、分析行业信息资料,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提供服务;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水运建设行业开展评奖表彰活动,并向有关单位推荐国家级奖项;

(八)组织行业培训工作,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承担政府和会员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水运建设行业工程管理、工程建设、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科研、教育和设备、材料生产等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者,承诺遵守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秘书处审查通过后,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并在本会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 提出议案和工作建议的权利;

(四)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水运建设市场相关信息和资料;

(六)响应本会的号召,支持本会的工作;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会员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会员资格暂停期间,其在本会的权利予以暂停,但仍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在本会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职务自动取消。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本会的工作方针、发展规划等重大决策;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增加部分理事,但增加的理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5%;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长提议或有3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长提议或有3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水运建设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和代表性;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必须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会由专职副理事长负责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29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遵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结合行业实际,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诚信自律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交通强国,推进品质工程,提升安全等级,保持创新活力,深化改革转型升级的重要基础。

第三条本公约旨在树立诚信理念,信守承诺,自觉自律,共同维护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公约由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本会)全体会员共同签署,以昭信守,共同遵守,重诺笃行,是本会会员的诚信自律准则。

第五条本会倡导全国从事水运建设行业的单位和机构自觉遵守本公约,推进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章 诚信自律条款

第六条 自觉遵循深化改革方针政策,全面落实交通强国战略部署,以诚信自律的行业风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维护水运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自觉抵制任何违法违规活动。

第七条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严格落实国家生态环保政策法规,坚持可持续科学发展观, 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在水运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组织、项目运营等全过程中,合理利用海洋、岸线、水域、土地等自然资源,保持项目与环境的和谐。

第八条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有关投融资管理规定,合理编制项目预算,严格投融资风险管控,防范融资和财务风险。

第九条严格执行招投标法等相关法规规定,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抵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杜绝非法分包或层层转包等违规行为。

第十条 认真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时支付分包和材料供应商的相关款项,不拖欠职工或农民工的工资。

第十一条瞄准世界科技前沿,以推广应用“四新”技术为基础,以降低造价、节能降耗、提高效率为标志,大力开展科技创新,大力推动标准化,鼓励会员间以发挥技术和资源优势的展开多样化合作,全面促进水运建设事业技术进步。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品质工程、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五达标”。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牢记“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安全法律是必须坚守的底线”,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管理“五到位”,稳定安全,确保发展。

第十四条坚定“质量强国”和“质量第一”的理念,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创造更多放心工程、品质工程、优质工程,坚决抵制放松管理,粗制滥造等不良行为,杜绝盲目“抢工期”行为。

第十五条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港口、航道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等行政规章,认真组织竣工验收,履行竣工验收手续,竣工资料完整,及时归档。项目承包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保修责任,做好信用回访工作。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港口法》《航道法》等法规,加强对港口、航道项目的“用管养修”,文明使用、文明作业,保持港口、航道基础设施和生产设备的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积极投身“一带一路”,大力践行“走出去”,在国际交流中和海外承包项目中,塑造水运建设行业新形象,传播行业声誉,提升国际地位,为国争光。

第十八条认真遵守保密守则,任何情况下,不得发生涉及国家利益及涉及他方利益的泄密行为。

第十九条大力培育工匠精神,加强职业培训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章 公约执行

第二十条自觉接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通报行业自律建设情况,不断完善诚信自律机制,推动行业诚信自律活动持续进步。

第二十一条本会授权秘书处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向会员传递国家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通报行业诚信自律执行情况,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经本会理事会审议,对诚信自律模范会员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投诉和举报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经查证属实,视情节轻重,由执行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会理事会审议,在协会官网上公告:

(一) 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二) 暂停会员资格一年,解除在协会及分支机构的任职;

(三) 取消申报协会的各种奖项评选资格二年。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员有权对公约执行的公开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经2018年12月14日四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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