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11 12:43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Federation of Automobile Spor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中国汽联(FASC),全国性体育社团,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团体会员。其前身为中国摩托运动协会,1975年成立于北京。1983年加入国际汽车联合会。 1993年5月汽车运动项目从中国摩托运动协会分离, 单独组成“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FASC),是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管理中国汽车运动、监督国际汽车联合会规章在中国实施的唯一合法组织,是非营利性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是国际汽联团体会员。中国汽联的职能是依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汽联的规章,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中国汽车运动的开展,组织国内外重大比赛和开展国际交流,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提高竞技水平,服务于中国的汽车产业,同时为发展中国的体育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理事会, 实行会员选举制, 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日常工作在秘书长领导下,由下设的办公室、外事联络部、运动竞赛部和教练员委员会、裁判员委员会等办事机构进行。
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全国汽车运动的业务管理,组办国内外汽车比赛和体育探险活动,指导群众性活动,培训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参加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
在中国汽联正式注册的汽车运动俱乐部有60个,每年有1000多名车手获得中国汽联的赛车执照。中国汽联主办的主要比赛项目有全国汽车拉力锦标赛、全国汽车场地锦标赛、全国汽车短道拉力锦标赛、全国汽车场地越野锦标赛和全国卡丁车锦标赛等国内重大赛事;承办和主办的各种国际大型汽车比赛有一级方程式世界锦标赛中国大奖赛、世界拉力锦标赛中国拉力赛、亚太拉力锦标赛中国拉力赛、长距离越野拉力赛、国际汽车街道赛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简称中国汽联。
英文名称为FEDERATION OF AUTOMOBILE SPOR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英文缩写为FASC。
第二条 本会由各地汽车运动组织自愿结成,是具有联合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本会经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本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国际汽车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汽联)的团体会员,是管理中国汽车运动,监督国际汽联规章在中国实施情况的唯一合法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全国汽车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和开展中国的汽车运动。为提高全民身体素质,攀登世界体育高峰,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促进国际体育交流而服务。
本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汽车运动系指任何使用至少四个轮子在地面行驶,至少二个轮作为转向轮的机动车辆作为运动器械进行竞赛、训练、旅游、娱乐和表演等活动。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北京,地址:100763北京崇文区体育馆路九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职责和任务是遵循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依据国际汽车联合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汽车运动的开展,组织国内外重大比赛和开展国际交流,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提高运动水平。服务于民族工业,同时为发展我国的体育事业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全面负责汽车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项目发展规划、方针政策、管理规章和训练竞赛制度以及全国竞赛计划、规则和规程,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办或委托承办国内外各类汽车比赛和含有竞赛性质的汽车旅游和表演活动;
三、参加国际组织机构的有关活动,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
四、组织培训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机械师,不断提高其水平。审批上述人员等级称号,推荐并申报国际裁判
五、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或集训队运动员、教练员,组织国家优秀运动队集训,参加国际比赛;
六、制定比赛场地标准,指导场地建设和器材研究、开发,组织本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科学训练水平;
七、指导各会员单位普及汽车运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术;
八、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优势,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为发展汽车运动事业筹集资金;
九、管理所属企业和训练基地;
十、搞好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社团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中国汽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种法规和规章制度,热爱汽车运动,拥护并遵守中国汽联章程,承担并履行会员的义务和权利,自觉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的团体单位都有权自愿申请加入中国汽联团体会员,他们包括: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汽车运动协会或俱乐部;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有关体育组织;
三、有条件的基层汽车运动协会、俱乐部、赛车场、汽车运动 相关企业;
会员协会可以吸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区或县级汽车运动协会及业余俱乐部及个人为其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支持本会组办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各会员之间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五、按章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权,有提出批评和意见的权利;
三、有获得服务的优先权;
四、在有能力的基础上,会员协会或俱乐部可以依据本会章程和其他管理规定举办或承办汽车比赛或获得的权利。但必须按规定提前申请,并获批准方可实施;
五、会员协会有依据章程和其它管理规定举办汽车活动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申请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其中包括:
1. 入会申请书;
2. 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3. 协会或俱乐部章程(包括本会章程第九章中规定的强制性内容);
4. 当地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执照影印件;
5. 本协会或俱乐部组织机构;
6. 常设机构之有效通讯地址、通讯方式和联络人。
二、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讨论通过后,通知申请者前来办理入会手续,其中包括填写申请表,缴纳会费和领取正式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正式会员证书。
三、入会申请和发放会员证书工作由本会办公室负责。 批准入会者自批准之日起开始享受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退会
注册会员有权自由退会,但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附上入会以来的工作开展的总结报告,同时,应尽快解决与本会或其他会员协会或俱乐部之间未清之帐目。本会将在接到专函的三个月内给予该会员以正式批复,确认其退出本会。此前,该团体会员身份仍有效。
第十三条 除名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组织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将予以除名。
1.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2. 给本会或本会所属其他会员协会、俱乐部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3. 在所管辖的地区或系统内丧失其真正的代表地位;
4. 未按时注册或实际上已经解体或破产;
5. 长期拖延应缴纳的费用。
凡经本会研究决定除名的团体会员协会或俱乐部,该协会或俱乐部必须及时交回本会会员证。至此,正式消除其注册会员之资格。
第十四条 年审
注册会员有效期为一年。每年按年度进行年审。年审通过后延续其会员资格。各注册会员需在每年的12月或之前向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提交本会员协会或俱乐部的本年度工作总结(其中包括会员服务和吸收新会员情况)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团体会员单位和委员单位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产生委员会;
二、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订章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委员会另聘请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可连续任职。
第二十二条 主席或主席指定的副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为更好地开展工作,本会下设共九个工作委员会及一个分支机构:
一、拉力赛委员会,负责制订拉力赛事和活动的规则和规程,监督和指导有关工作;
二、场地赛委员会,负责制订固定场地(柏油路面)赛事和活动的规则和规程,监督和指导有关工作;
三、卡丁车赛委员会,负责制订卡丁车赛事和活动的规则和规程,监督和指导有关工作;
四、卡车与直线竞速赛委员会,负责制订卡车与直线竞速赛事和活动的规则和规程,监督和指导有关工作;
五、裁判委员会,负责裁判队伍建设、培训、管理并监督和指导有关工作;
六、老式汽车运动委员会,负责制订老式汽车赛事和活动的规则和规程,监督和指导有关工作;
七、越野车赛委员会,负责制订越野车赛事和活动的规则和规程,监督和指导有关工作;
八、厂商与赞助商联谊会,负责联络汽车厂商、企业和赞助商,积极鼓励和推动他们参与和支持汽车运动;
九、新闻委员会,负责本会新闻与宣传工作。
一个分支机构是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汽车露营分会,是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下属的二级分会,负责管理中国境内的汽车露营休闲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赛事、赛场、比赛用器材及赛手执照的注册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有关方面的资助和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司库一人,负责财务管理与使用。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实行国家体育总局监督下的预算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比 赛
第三十四条 凡使用本章程第四条规定之机动车辆做为运动器械进行下列活动的属于汽车比赛:
一、在规定的路线、路段或场地,以行驶速度或驾驶技巧决定运动成绩的竞赛活动;
二、不载旅客并在旅途中设置若干路段进行速度测试或检验驾驶技巧的旅游竞赛活动;
三、在特定的路段和艰苦的环境中,以考验赛手身体素质,驾车技巧和/或车辆性能的竞赛性探险或旅游活动。
第三十五条 汽车比赛项目为国际汽联规定的国际项目和本会根据我国的社会与经济状况规定的国内项目,包括汽车拉力赛、越野赛、带有旅游性质的集结赛、场地汽车赛、使用公路的汽车比赛等等。
第三十六条 本会对全国的汽车运动实行行政区域管理,统一监督指导。
地方汽车运动管理组织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有在同级政府体育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依照本章程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汽车运动进行管理的权力。
本会有对地方、行业汽车运动管理组织的工作予以监督、指导的权力。
第七章 比赛的申报与批准
第三十七条 根据参赛车手的会籍不同,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含港澳台地区车手)的汽车比赛或活动必须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列入本会年度赛历安排,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举办国际比赛同时应由本会向国际汽联申报注册。
举办省内的汽车比赛,应向所在的会员协会提出申请,由省体育行政管理机关报有关部门批准,经本会审核后列入年度赛历安排。
以上所有比赛在实施前必须接受本会或由本会委托的会员组织对比赛的组织、安全、设备、设施以及工作人员技术资格等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准实施。
第三十八条 申请举办汽车运动比赛和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汽车比赛的组织者必须是本会所属的会员组织;
二、有能力执行本会制定的有关运动规则;
三、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备;
四、有经培训合格的组织人员和工作人员;
五、具备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境保护条件的适宜场所;
六、具备符合本会汽车运动技术和安全标准的场地和道路设施;
七、使用符合本会汽车运动技术规范的运动器材;
八、符合本会标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方法;
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在举办汽车比赛或活动时,必须根据其组织规模向相应的汽车运动管理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凡涉及治安和交通管制的,必须同时向公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十条 举办汽车比赛的组织者必须于拟开始比赛之日8至18个月前进行比赛申报,并不得超过以下受理时间:
一、国际比赛:比赛前一年的3月15日或之前;
二、国内比赛:比赛前一年的10月1日或之前。
第四十一条 申请举办比赛的组织者必须向受理申请的汽车运动管理组织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组织单位公章的申请书;
二、比赛介绍资料,包括详细计划和经费来源;
三、比赛日程及备用日程;
四、比赛路线图或场地设置图;
五、比赛安全计划;
六、比赛补充规则;
七、举办跨省或省内跨地区的比赛,须同时附上比赛地或沿途各地方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比赛申请批复函。
第四十二条 本会或省级、行业汽车运动管理组织在收到比赛申请后进行预审,在15个工作日内并复函比赛组织者,就可行性作出答复。
第四十三条 比赛组织者接到认可举办比赛或活动的复函后,须在3个月内向批准单位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主要赛事官员名单;
二、比赛规则(国际比赛应符合国际汽联颁布的竞赛规则,非国际比赛应符合本会颁布的竞赛规则),包括比赛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路线、赛车种类、参赛报名方法、比赛方式等;
三、比赛实施细则,包括赛事和活动及观众的安全保障措施,对参赛车辆及选手的安全防护装备的规定( 国际比赛应符合国际汽联颁布的规定,非国际比赛应符合本会颁布的规定)、医疗救护、裁判员的设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成绩评定和奖励方法等。
批准单位在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查合格后,对比赛予以正式注册批准,并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比赛组织者。
第四十四条 比赛组织者必须严格按照所报规则和细则实施比赛或活动,如确需部分修改的,要及时报批准单位复审批准。
第四十五条 申请举办汽车运动比赛和活动的组织者须在接到比赛认可复函的15日内向受理申请的汽车运动管理组织交纳比赛或活动注册费。由于组织者的原因比赛未能如期进行,注册费不予退还。比赛注册费的收费标准按本章程附件4规定的标准交纳。如比赛需延期至下一年度举行时,应重新申报。
第八章 参赛选手、运动器材、比赛场地
第四十六条 本会对中国境内参加汽车比赛的选手实行注册管理。
参加汽车比赛的选手,除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当年有效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外(卡丁车项目除外),凡报名参加国内汽车比赛的选手必须同时持有本会颁发的国内汽车比赛执照,凡报名参加国际汽车比赛的选手必须同时持有国际汽联授权本会颁发的国际比赛执照。关于比赛执照的申领依照附件四执行。
第四十七条 凡已领取比赛执照的选手,可报名参加当年度内举办的与执照规定范围相符的比赛,次数不限。比赛执照只限本人在比赛中使用,当年有效,不得涂改、转借、伪造。
第四十八条 开展汽车运动项目所使用的车辆、器材必须符合国际汽联和本会颁布的技术标准。娱乐性卡丁车必须符合《卡丁车安全技术规定》标准,每年对场地实行年度审核时要对娱乐性卡丁车进行安全车检。参加国际比赛的车辆必须是国际汽联批准使用的车辆并符合颁布的运动技术规则。凡参加比赛的车辆,必须符合所参加比赛的规则规定;需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的比赛车辆,必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件。
第四十九条 汽车运动各项目使用的车辆、器材,其各部件的工作必须可靠,并符合本会规定的技术安全标准。对用于汽车运动的器材、装备实行注册批准制度,并根据国内汽车运动的发展和国际汽车运动技术规则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十条 为有利于汽车运动的健康发展,本会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负责对全国固定汽车比赛、娱乐场地的建设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凡拟建固定式汽车运动场地的单位,必须先向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申请立项,经批准后向本会提供详细的场地建设可行性报告和规划设计图。本会将根据《全国卡丁车场建设标准》及国际汽联规则进行审核批准。
第五十二条 汽车运动场地建设竣工后,经营者必须接受本会直至国际汽联对其场地质量、器材设施、通讯条件、安全保障、医疗急救和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审查,娱乐性卡丁车场日常运行要符合《卡丁车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对审查合格的场地,本会根据其运动等级和适宜开展的运动项目颁发《汽车运动场地等级证书》。并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场地经营者须交纳规定的年度场地审核费及审核过程所需费用。严禁任何经营单位组织超出场地等级的汽车比赛和活动。
第九章 违章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出现以下任一条违章情况的会员,本会有权给予警告、经济制裁、终止会员权力,直至除名。
一、违反本会关于组织国际、国内汽车比赛以及开展其它汽车运动有关活动相应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申报时隐瞒真实情况,从事与申报项目或批准项目不符的活动;
三、拒绝接受本会监督、指导;
四、迟缴、拒缴规定费用;
五、其它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比赛组织者未按汽车运动管理组织批准的比赛规则和实施细则组织比赛或收录未领取比赛执照的人员参加比赛,由该比赛的原批准单位撤消比赛批准书。
第五十六条 凡已领取比赛执照的选手参加未经汽车运动管理组织审核批准的任何汽车比赛,吊销其比赛执照。
第五十七条 比赛组办者未能按期交纳全部注册费,原批准单位将撤消其比赛注册。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五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1年12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1. 中国汽联会徽; 2. 会员会费标准; 3. 申请举办各类比赛的注册费、场地注册费、场地年度 审核费标准; 4. 汽车比赛执照的等级、资格及收费标准。
附件1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会徽
本会会徽等标志由委员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会徽图案略)
附件2:
团体会员会费标准
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年度会费为300元人民币。 企业年度会费为2000元人民币。
二、团体会员应在每年3月15日前交纳年度会费。首次取得资格的会员应在30日内交纳。
附件3:
申请举办各类比赛的注册费、场地注册费、场地年度审核费标准
一、凡属国际汽联的各项收费标准将根据其规定的变更而同步变化。
二、场地注册为三年有效。 (其余暂略)
附件4:
比赛执照的等级、资格及收费标准
(详见《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参赛选手注册登记规定》)
(2006年修订版)
规章制度
赛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 (08-06-06)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车手培训管理规定 (08-06-06)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赛员登记表[下载] (07-09-26)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比赛违纪处罚条例 (07-07-19)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医疗卡申领须知 (07-07-19)
汽车运动项目裁判员注册实施细则 (07-07-19)
汽车运动项目裁判员管理办法 (07-07-19)
车队注册规定及车队比赛执照申领办法 (07-07-19)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车手培训管理规定 (07-07-19)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参赛选手注册登记规定 (07-07-19)
工作条例
全国汽车场地越野锦标赛仲裁委员会工作程序 (07-07-19)
国内卡丁车比赛赛事仲裁和赛事主官职责说明 (07-07-19)
国内汽车拉力赛赛事主官职责说明 (07-07-19)
国内汽车拉力赛赛事仲裁委员会工作程序 (07-07-19)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越野赛委员会工作条例 (07-07-19)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老式汽车运动委员会工作条例 (07-07-19)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厂商赞助商联谊会工作条例 (07-07-19)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国内汽车运动新闻工作手册 (07-07-19)
卡车与直线竞速赛委员会工作条例 (07-07-19)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裁判委员会工作条例 (07-07-19)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场地赛委员会工作条例 (07-07-19)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卡丁车委员会工作条例 (07-07-19)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拉力赛委员会工作条例 (07-07-19)
运动规则
2009年全国汽车拉力锦标赛比赛规则 (09-05-14)
2009年越野系列赛车辆技术规则汇编 (09-02-13)
2009年中国房车锦标赛2000cc组技术规则 (09-01-22)
2009年中国房车锦标赛1600cc组技术规则 (09-01-22)
2007年全国汽车短道拉力赛比赛规则 (07-07-19)
2007年全国汽车拉力锦标赛比赛规则 (07-07-19)
国内汽车拉力比赛通则(2007年修订版) (07-07-19)
汽车运动项目裁判员注册实施细则 (05-07-21)
汽车运动项目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05-07-21)
汽车运动项目教练员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05-06-29)
2005年中国国内汽车场地比赛通则 (05-02-23)
2005年全国汽车场地锦标赛比赛规则 (05-02-23)
国际汽车联合会汽车运动总则[附件H] (05-02-23)
国际汽车联合会汽车运动总则[附件L] (05-02-23)
中国国内汽车比赛车辆技术规则 (05-02-23)
全国场地汽车比赛标准发车灯信号程序 (05-02-23)
《反兴奋剂条例》 (04-04-23)
中汽联车队注册规定及车队比赛执照申领办法 (04-04-01)
国内汽车拉力赛赛事主官职责说明 (04-03-30)
国内汽车拉力赛赛事仲裁委员会工作程序 (04-03-30)
2004年全国汽车拉力锦标赛比赛规则 (04-03-30)
国内场地汽车比赛规则 (04-03-29)
《中国短道拉力赛比赛规则》 (04-03-23)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章程(2002年修订版) (04-03-23)
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 (04-03-23)
1982年
中国摩协加入国际汽车运动联合会。
1985年
首届香港-北京汽车拉力赛举行。
1986年
中国车手卢宁军在第二届港京拉力赛中取得总成绩第二名。
1987年
第三届京港拉力赛举行。
1988年
丝绸之路国际汽车集结赛举行。
1992年
巴黎-莫斯科-北京马拉松越野赛举行。中国派出2辆汽车参赛,但未完成比赛。
北京举办首届汽车场地赛。这是地方汽车协会首次举办场地汽车比赛活动。
郑州举办首届全国轻型汽车越野赛。
珠海国际赛车场合作项目在香港草签,在国际上产生巨大影响。
1993年
香港-北京汽车拉力赛恢复举行,组建中国车队参加比赛。
举办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汽车街道赛——首届中国汽车埠际赛。
1994年
中国汽车联合会成立。
首次举办经国际汽联(FIA)批准的有GT汽车参赛的国际汽车赛——美孚翠湖国际汽车赛。
1995年
巴黎-莫斯科-乌兰巴托-北京马拉松越野赛举行。中国队2辆汽车完成比赛。
珠海最后一次在街道上举行国际汽车赛——壳牌珠海国际汽车赛,并举办首次中国车手挑战赛。
香港-北京汽车拉力赛中,河南车手查永新第一个以个人名义参赛。
1996年
河南举办恒运杯汽车拉力赛,这是中国地方协会首次承办全国性汽车比赛。
珠海国际赛车场正式启用,成为中国第一个符合FIA标准的赛车场,中国珠海国际汽车赛获得了空前的成功。
举办首届中国新手挑战赛,该赛事首次使用单一的捷达车为赛车。
最后一届港京拉力赛成为亚太锦标赛的分站赛。
1997年
首届全国拉力锦标赛。
第一届全国卡丁车锦标赛首战比赛在北京举办。
第一届全国拉力赛在北京举行。
珠海再次举办大规模国际汽车赛——中国珠海国际汽车赛,其中GT赛首度挑灯夜战。
1998年
全国拉力锦标赛(赊店老酒河南鲁山拉力赛、赊店老酒北京拉力赛)。
中国珠海国际汽车赛隆重举行,国际影星成龙参与助兴。
1999年
全国拉力锦标赛在广东增设韶关站。
在北京举行的中国拉力赛成为世锦赛分站赛,众多世界级拉力车手参加比赛。
一汽大众生产的捷达GTX在国际汽联注册。
2000年
全国拉力锦标赛在广东增设韶关站。
2001年
国际体育总局公布实施《全国汽车运动管理办法》,中国汽联制定2001年至2010年改革与发展纲要,开始制定全年汽车赛历。
4站全国汽车拉力锦标赛,其中2站是亚洲汽车拉力锦标赛第5站和亚太拉力锦标赛第6站。
5站全国卡丁车锦标赛,其中第1站和第5站是国际公开赛。
4站全国短道拉力争霸赛。
首次在长春举办全国冰雪短道汽车拉力赛。
北京—乌鲁木齐西部大开发汽车集结赛。
2002年
4站全国汽车拉力锦标赛增设湖北站,其中2站和第4站是亚太拉里锦标赛办站赛。
6站全国卡丁车锦标赛,其中第2站和第4站是国际卡丁车公开赛。
4站全国短道拉力挑战赛。
珠海举办汽车场地赛。
拉萨—加德满都国际汽车集结赛。
国家体育总局汽车运动管理中心成立。
2003年
全国汽车拉力锦标赛在浙江增设龙游站。
5站全国卡丁车锦标赛。
首次增设全国汽车场地越野锦标赛。
4站全国短道拉力锦标赛。
首届全国汽车场地越野锦标赛。
全国卡丁大赛举行。
北京车手罗丁、刘大地首次以个人名义参加第25届达喀尔拉力赛,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完成比赛。
2004年
北京车手罗丁代表中国汽联三菱拉力艺车队参加并完成了第26届达喀尔拉力赛,卢宁军首次驾驶国产帕拉丁汽车参加并完成比赛。
上海大众生产的POLO1600获得国际汽联注册。
上海浦东举办上海国际汽车街道赛。
国际汽联一级方程式世界锦标赛中国大奖赛在上海举行。
5站全国汽车拉力锦标赛,第5站为亚太拉力锦标赛中国站。
13站全国场地越野锦标赛。
6站全国场地房车赛
FIA GT世界锦标赛最后一站在珠海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