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2 14:25
中国法学会法制文学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直属的四十个研究会之一,是中国法学会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法制文学理论研究和创作的各界工作者,以及与法制文学相关的法学、法律和文艺工作者的学术研究和创作团体,是组织推动法制文学理论研究和创作的骨干队伍和依靠力量。
中国法学会法制文学研究会的主要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繁荣法学研究,推动依法治国,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法制文学理论研究和创作,培养法制文学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以文学艺术形式,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新的独特的贡献。
中国法学会法制文学研究会是在著名法学家、原司法部部长邹瑜的倡导、推动下,由北京法制文学研究会发起,经中国法学会党组认真研究,于2008年10月10日正式批准成立。2009年1月11日,中国法学会法制文学研究会成立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这标志着中国的法律与文学交叉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法学会法制文学研究会(英文名称:the legal system literature Research board of china law society 缩写:LLRS)是从事法制文学理论研究、创作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中国法学会的专门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法学会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法制文学理论研究和创作的各界工作者,以及与法制文学相关的法学、法律和文艺工作者的学术研究和创作团体,是组织推动法制文学理论研究和创作的骨干队伍和依靠力量。其主要任务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繁荣法学研究,推动依法治国,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法制文学理论研究和创作,培养法制文学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法制文学繁荣和健康发展。以文学艺术形式,进行普法宣传教育,加强法制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法学会领导下,遵循《中国法学会章程》,按照自身特点依法开展活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组织、指导、推动会员开展法制文学理论研究和创作,繁荣和促进法制文学健康发展。
第五条 组织会员参加本会承担的科研和创作选题项目。
第六条 组织开展法制文学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七条 组织优秀法制文学作品和科研成果进行评选和推介活动。
第八条 组织法制题材书法、美术、摄影优秀作品参展和相关公益活动。
第九条 组织开展法制文学研究和创作培训。
第十条 组织开展法制文学研究和创作的法律援助
第十一条 组织维护法制文学工作者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人数出席方可举行。理事必须出席理事会议。理事在任期内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即自动失去理事资格。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本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增免理事会个别成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议;
(二)增免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请理事会追认;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专家委员会委员;
(四)推举执行副会长;
(五)设置本会工作机构,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确定本会重大工作项目。
第十五条 会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签署本会文件。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执行副会长协助会长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是常务理事会执行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会长聘任。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本会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
第四章会 员
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凡赞成本会章程,有一定法制文学理论基础知识、法律工作实践经验或者法制文学研究和创作能力的工作者,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法制文学学术研究和创作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中的成员,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的,可根据前款规定程序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个人会员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学术研究、创作和其他活动;
(三)使用本会网站、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个人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提供法制文学理论研究和创作成果;
(四)按期缴纳会费;无正当理由不缴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团体会员权利:
(一)参加本会重大事项讨论;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三)使用本会网站、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法制文学理论研究和创作成果、提供信息资料等;
(四)按期缴纳会费。逾期不缴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款项;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按照中国法学会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法学会法制文学研究会发起单位和发起人是:北京法制文学研究会和会长魏军,该会是本会第一个团体会员。
第二十七条 本会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8号优士阁A座1206室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1月10日本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中国法学会核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