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峡两岸书画家协会

更新时间:2023-09-08 11:33

2016年7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九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海峡两岸书画家协会在名单中。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海峡两岸书画家协会是由大陆和台湾各界书画家组成的群众性团体。是大陆和台湾书画家交流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海峡两岸书画事业交流的平台。是弘扬中华民族书画艺术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本会坚持以书画艺术为人民服务、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方向,组织海峡两岸的书画家参与为实现祖国和平事业,弘扬中华民族书画艺术而奋斗。

第三条:本会遵守海峡两岸和平共处共同发展原则,坚持文化艺术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原则。按照五大原则和海峡两岸的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发挥组织引导维护的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美术创作、美术评论、成果展示、保护等多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正确的理论引导人、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努力提高美术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鼓励并组织会员深入海峡两岸各地进行艺术创作多样化、多层次、多反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七条:着眼世界文化发展前沿。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书画艺术。积极学习两岸的优秀文化艺术成果。举办各种形式的书画展览和评奖活动。对取得优秀成果的团体及个人会员进行宣传和鼓励。

第八条:努力加强两岸书画理论学习,深入调查研究引导海峡两岸书画事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开展人才培训工作。提高书画创作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主动和培养书画人才。

第十条:努力办好本会所属报刊和网络平台。扩大宣传会员的书画创作、扩大信息交流。

第十一条:发展专家优势。遵循书画艺术规律。设立海峡两岸书画家协会的特殊学术交流论坛。

第十二条:推进海峡两岸书画家交流。开展不同风格的书画作品的展览活动。炫扬中华民族文化。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文化艺术单位、社会各界等密切合作,促进海峡两岸书画事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凡是赞成本会章程,全国书协和美协会员、军旅书画家;全国老年书画研究会、协会会员和海外华侨艺术团体成员及个人书画爱好者均可申请加入。地方机构和民间书画团体或个人,发展100名会员以上,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审议批准,即可成立本会地方分会。凡是想成为会员单位,需提出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中国海峡两岸书画家协会的海峡两岸书画家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介绍其它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团体会员享有终身的会员资格。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

第十六条:凡是热爱和平统一事业、热爱书画艺术的个人。可以成为个人会员。若是团体会员的个人,申请入会需要团体审批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会员要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及为协会建设做出奉献义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利。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八条:会员如果违反本会章程和行政法律法规,可以劝其退会和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九条: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海峡两岸书画家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中国海峡两岸书画家协会章程》。

4、选举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大事项。

第二十条:海峡两岸书画家代表大会代表由团体领导或个人会员推荐。各团体会员大会可以推选日常会员工作负责人为海峡两岸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一条:海峡两岸书画家代表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候选会员可以各团体会员推选。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海峡两岸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理事会执行海峡两岸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有主席团执行海峡两岸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协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有荣誉主席、特邀顾问、艺术顾问。有主席团推选和聘请。并不参与理事工作。

第二十四条:海峡两岸书画家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可以定期举行。

会议由主席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委托协会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基金参与和奉献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的领导会员经根据管理要求予以或罢免相关职务。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会员会费、社会赞助、销售工艺美术品、书画作品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中国海峡两岸书画家协会是经香港政府批准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号为:50425436-001-03-10-8

第二十九条:本会章程由海峡两岸书画家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条款解释权归中国海峡两岸书画家协会。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