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液压气动密封件工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4-01-14 13:00

中国液压气动密封件工业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成立于1990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依法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址设在北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在秘书处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建工作机构为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代为管理。是中国境内从事液压、液力、气动、密封行业生产、经营和与其相关的企业、研究院所、大专院校、团体及工作者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主要职责

1. 协助政府编制行业的中长期规划,提出政策建议;

2. 组织市场及技术发展趋势调研,为行业企业开拓市场服务;

3. 组织制、修订标准,组织质量监督检查和推荐优质产品、新产品;

4.推进行业资产重组联合,结构调整;

5.举办国内外产品展览,组织出展及考察,促进交流与合作;

6,搜集发布国内外统计和经济技术信息,开展行业网络建设,出版期刊、书籍和经济技术资料;

7.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市场调研、资产评估、人员培训等服务。

建设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诉求,通过为政府、为会员、为企业提供服务,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完善行业管理、进行行业自律,为我国液压气动密封产业和装备制造业的振兴,为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本行业经济运行、企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技术进步、产业重

组、政产学研用合作等方面的情况,为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发展

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咨询与服务;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跟踪了解本行业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

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利于发展与振兴行业

的经济、技术政策的建议及调整改进的方针政策建议,反映广大会员的诉求与意见。

为政府、企业、会员等提供信息服务;根据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

(三)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修订本行业的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技

术规范,做好国家、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宣传贯彻,并提出建议;

(四)组织行业做好质量管理工作,注重行业质量体系建设,关注质量攻关活动

的开展,推进行业品牌,建设提供行业技术诊断与咨询服务;

(五)经国家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推荐参评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工

作,组织开展液压液力气动密封行业技术进步奖申报评审宣传工作;

(六)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与技术培训工作,为会员提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现代制造等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七)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行业(学科)发展需要,开展国际技术与经贸

交流活动,加强与国际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加国际品牌展览会,组织举办

国际品牌“亚洲国际动力传动与控制技术展览会(PTCASIA)”,组织参加应用领域

展览会,举办技术讲座、技术交流报告会、技术合作、技术引进,组织参观学习、走

访活动等,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八)协助政府做好与行业相关政策的前期研究建议工作;开展本行业的知识产

权保护和反倾销、反垄断工作;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及会员利益和本行业利益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

策建议,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企业经济运行

秩序,推动行业公平竞争,组织会员开展维权活动;

(十)开展行业宣传工作,依照相关规定,主办出版会刊《液压气动与密封》杂

志、行业信息内刊,建立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行业年度发展报告,为政府和

行业提供信息搭建服务平台;

(十一)承担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理事成员

第八届理事会理事长

理 事 长:杜旭东

第八届理事会专职副理事长

专职副理事长: 刘伟林

第八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名单

副理事长:(按姓氏笔画排名)

马小鹏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毛信强 宁波市奉化区气动工业协会

刘丽娇 国家气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李 鲲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

李 江 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有限公司

李永顺 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有限公司

励行根 宁波天生密封件有限公司

宋 鹏 烟台艾迪液压科技有限公司

汪立平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赵立全 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

姜 伟 圣邦集团有限公司

姜连军 大连液力机械有限公司

张晋刚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传动分公司

梁 彬 国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葛志伟 上海电气液压气动有限公司总经理

廖显胜 北京华德液压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潘 骏 镇江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理事会秘书长

秘书长 : 赵曼琳 (协会法人代表)

第八届理事会副秘书长

副秘书长 : 饶涛

团体会员

本协会共有会员单位555个,其中液压228个,液力47个,气动99个,橡塑密封56个,机械密封59个,填料与静密封58个,研究院所8个。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液压气动密封件工业协会是由从事液压、液力、气动、密封行业生

产、经营和与其相关的企业、研究院所、大专院校、团体及工作者等自愿结成的全国

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Hydraulics Pneumatics & Seals Association,缩写为

CHPS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

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诉求,

通过为政府、为行业、为会员及企业提供服务,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履行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协助政府开展行业管理,开展

行业自律,促进行业管理提升、技术进步和全面发展。为中国机械工业振兴、为实现

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第二个百年的宏伟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

梦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

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

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工作机构是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chps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本行业经济运行、企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技术进步、产业重

组、政产学研用合作等方面的情况,为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发展

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受政府委托,开展行业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咨询与服务;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跟踪了解本行业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

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利于发展与振兴行业

的经济、技术政策的建议及调整改进的方针政策建议,反映广大会员的诉求与意见。

为政府、企业、会员等提供信息服务;根据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

(三)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修订本行业的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技

术规范,做好国家、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宣传贯彻,并提出建议;

(四)组织行业做好质量管理工作,注重行业质量体系建设,关注质量攻关活动

的开展,推进行业品牌,建设提供行业技术诊断与咨询服务;

(五)经国家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推荐参评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工

作,组织开展液压液力气动密封行业技术进步奖申报评审宣传工作;

(六)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与技术培训工作,为会员提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现代制造等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七)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行业(学科)发展需要,开展国际技术与经贸

交流活动,加强与国际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加国际品牌展览会,组织举办

国际品牌“亚洲国际动力传动与控制技术展览会(PTCASIA)”,组织参加应用领域

展览会,举办技术讲座、技术交流报告会、技术合作、技术引进,组织参观学习、走

访活动等,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八)协助政府做好与行业相关政策的前期研究建议工作;开展本行业的知识产

权保护和反倾销、反垄断工作;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及会员利益和本行业利益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

策建议,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企业经济运行

秩序,推动行业公平竞争,组织会员开展维权活动;

(十)开展行业宣传工作,依照相关规定,主办出版会刊《液压气动与密封》杂

志、行业信息内刊,建立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行业年度发展报告,为政府和

行业提供信息搭建服务平台;

(十一)承担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行业发展;

(五)本会专职主要负责人和在本行业有重大影响力知名人士可以成为个人会员。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简介信息;个人会员需提交本人基本信息等;

2.批准后,填写会员登记表,按要求交纳会费,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建立会员档 案;

(三)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的推荐和证明,以及依法协助保护会员的利益;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关注本会网站、杂志、微信公众号及行业内部信息;

(八)单位会员须由法人代表或授权的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活动,如人员变更

时,须及时书面报告秘书处。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

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本会秘书处会以书面形式

送达取消会员资格通知书: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

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

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

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

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

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

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 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

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

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

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6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心支持行业工作,维护本会和行业利益;

(二)在本会行业领域及所属分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代表性;依法经营,诚信

自律,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活动,遵守协会制订的《行规行约》和协会议

事制度。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

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负责,成立由理

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

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

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

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

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

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 ,

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

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 利

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

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常务理事。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

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

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

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

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

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 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不超过23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

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

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

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

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

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

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

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主持本会全面工作;

(五)组织制定本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选举;

(七)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其他须由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组织实

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助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协助组织筹备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向理事会、常务

理事会报告工作和年度财务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

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

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

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

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

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

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

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 确有

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

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

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本会不设立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

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

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

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费交纳标

准及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

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

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

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

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

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

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

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

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

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

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

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

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 例》和本章程的行为 ,

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

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

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

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

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

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

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

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

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

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

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后事宜宜 。

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

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25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在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教场口街1号2号楼二层200房间,四层403、418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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