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29 21:45
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China Coal Processing & Utilization Association ,CCPUA)是1982年由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13个部委联合组建,经国家经贸委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由企事业单位、国内外公司、科研院校、设计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协会。
国务院机构改革后,调整了协会的职能,进一步明确了任务,充实了力量,从而为协会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根据需要,协会设有秘书处、洗选加工部和环保节能部三个职能部门和《煤炭加工与综合利用》杂志编辑部。下设有“低热值燃料发电分会”、“煤转化专业委员会”、“煤系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分会”等二级分会和专家咨询组。并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对煤炭工业环保安全培训中心和煤炭工业环境监测站进行业务指导。
协会成立二十多年来,在上级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围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贯彻实施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出了贡献。
协会主要在煤炭洗选加工、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及其共伴生矿物,调整产业产品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方面,发挥双向服务职能,在政府和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运用法律法规、行业政策、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手段,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共同发展。
驻会
理事长 马剑
副理事长
驻会:蔡明华
不驻会(以姓氏笔画为序):
于 斌 大同煤矿集团总工程师
刘 春 兖州煤业股份副总经理
祁泽民 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毛 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副总
宋老虎 陕西能源集团公司总经理
杨根贵 山西焦煤集团副总经理
周少雷 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总裁
洪 宇 中煤能源集团副总经理
顾宗勤 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长
黄建宇 淮北矿业集团副总经理
韩 放 抚顺矿业集团总经理
裴华 开滦集团总经理、副董事长
翟明华 山东能源集团总工程师
霍庆华 中国庆华能源集团董事长
秘书长:马剑(兼)
油母页岩分会
油母页岩是煤系供伴生矿产资源之一,油母页岩综合利用是我国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开发替代能源、构建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近年来,国家对油母页岩综合利用产业十分重视,连续出台对油母页岩产业的扶持优惠政策。油母页岩产业面临着前所未所有的发展机遇。
由于抚顺矿业集团油母页岩储量丰富,在油母页岩开发和综合利用上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煤系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分会2005年成立油母页岩专业组,专业组挂靠在抚顺矿业集团。专业组成立以来,积极开展活动,推动油母页岩的开发和综合利用,为我国油母页岩开发利用做出了一定的成绩,得到了有关企业的认可。
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和广大企业开展油母页岩资源综合利用,在政府、企业、科研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全国油母页岩资源综合利用基础资料的调查、搜集和整理,研究国内外油母页岩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动态和发展方向,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油母页岩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并接受委托协助实施。
(三)宣传国家关于油母页岩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写中国油母页岩资源综合利用资料等,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培训、信息和经验交流。
(四)提供国内外油母页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管理信息和咨询服务;协助开展科技攻关、产品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论证等;协助开展新技术推广、开拓产品市场;促进油母页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进步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组织开展油母页岩资源综合利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并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经验与技术。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社会团体和单位的委托,承办与油母页岩资源综合利用有关的业务。
(七)搞好行业自律,维护分会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分会会长:韩放
低热值燃料发电分会
分会会长:张绍强
秘书长:杨方亮
业务范围:
在煤炭加工利用行业内,开展煤矸石、煤泥发电技术开发、转让、培训、咨询服务及相关设备材料的协调销售工作。
煤转化分会
分会理事长:张鸣林(兖矿集团张鸣林副总经理)
分会副理事长:尚建选(陕煤化集团副总经理)
杨清民(山西焦煤集团副总经理)
蒋煜(大同煤矿集团副总经理)
黄建宇(淮北矿业集团副总经理)
陈亚飞(煤科总院煤化工分院副院长兼书记)
吴道洪(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董事长)
姜丛斌(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秘书长:康淑云
业务范围:
在煤炭加工利用行业内开展煤炭气化、液化、焦化、水煤桨技术开发、转让、培训、咨询等服务。
煤质和煤炭检验分会
分会理事长:马剑
秘书长:孙翠枝
煤质和煤炭检验分会着眼于煤炭行业煤质管理和煤炭采制化技术水平,进一步贯彻执行质量标准化相关标准和政策,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技术管理人员技术素质;开展信息服务,沟通企业之间与企事业之间的协作交流,在企业、事业、科研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提供双向服务,提高综合效益,促进共同发展。
业务范围:
1、及时组织会员对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相关课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
2、开展煤质检测和煤质研究及煤层和商品煤牌号标定和重新核定工作,新建和改扩建选煤厂煤的可选性测定及其评价。
3、深入开展采制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贯彻执行煤质管理标准、标准化矿井和标准化局化验室和等级化验室标准。
4、开展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召开不同类型的经验交流会或技术攻关会,组织技术合作,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仪器、新设备。
5、开展煤质监督。煤炭采制化及仪器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并颁发上岗合格证。开展煤质管理软件的培训和推广。帮助会员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和操作技术。
6、在充分听取用户意见的基础上,不定期地组织专家进行煤质采制化仪器、设备、材料的考核、评比,并对煤质专用仪器进行性能测试和评定,同时向会员推荐优质产品。
7、协调解决会员与国内外用户之间的煤炭质量纠纷。
8、开展信息服务。组织展览会、展销会,向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书刊和资料。
9、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委托的其它工作。
煤矿生态建设分会
分会理事长:蔡明华
秘书长:谭杰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洁净煤与综合利用部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选煤分会
煤炭工业清洁生产中心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办公室
煤炭工业节约能源办公室
在新世纪的征途中,中国煤炭加工利用网将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与时俱进,协调政府、服务企业,按照职能要求,在煤炭洗选加工、环保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多种经营和推广洁净煤技术方面,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为开创我国煤炭加工利用事业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Coal Processing & Utilizat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CCPU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煤炭洗选加工与转化以及相关的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综合利用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面向基层、面向企业,以高效加工利用煤炭资源及其共伴生矿物,发展洁净煤炭,调整煤炭产业、产品结构,促进循环发展,提高综合效益为目标。沟通协调部门之间、企业之间和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经济技术关系,提供双向服务,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共同发展,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对有关法律、规章、政策、条例、技术标准、规范、发展规划和专门课题等进行调研,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答复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咨询,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帮助政府协调行业及企业间的关系;
(三)制定和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倡导行业道德;
(四)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总结先进经验,开拓国际市场,开展经济、技术和管理的交流与合作,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帮助会员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提高煤炭行业国际地位;
(五)开展培训、咨询、评估、信息等综合服务,收集、整理、发布信息,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产品展览、展销等,举办报告会、研讨会、推广会,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六)受政府委托,承办煤炭行业有关项目的评估审查,重大问题调查,促进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
(七)受政府部门委托,指导煤炭工业环保安全培训中心、煤炭工业环境监测总站和煤炭工业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等单位的工作;
(八)发展行业和社会的公益性事业;
(九)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书刊和信息资料;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志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为有一定影响或造诣的领导、企业家、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又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4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