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煤炭教育协会

更新时间:2024-05-20 12:27

中国煤炭教育协会,简称:中煤教协,英文名称:China Coal Education Association(缩写:CCEA) 中国煤炭教育协会成立于1991年,是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挂靠单位为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教育部。协会下设高等教育、职工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基础教育四个分会,分别承担相应类别的人才培养与培训工作。

发展历史

2019年10月,通过教育部现代学徒制第一批试点单位验收。

2024年5月19日,中国煤炭教育协会智能化开采教育协作委员会成立。

建设宗旨

中国煤炭教育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推动煤炭专业人才培养与教育事业的发展;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科教兴煤战略,坚持为煤炭工业建设与发展服务;遵循教育事业发展规律,组织煤炭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与交流,促进煤炭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煤炭行业人力资源整体水平,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业务范围

(一) 对煤炭工业人才需求、煤炭教育事业发展、矿业类主体专业布局、专业设置和教学改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开展煤炭教育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煤炭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进行鉴定、评审;

(三) 对各类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开办矿业类有关专业(工种)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进行调查研究,组织研讨、提出建议、协调实施;

(四) 为煤炭院校、煤炭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

(五) 根据煤炭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本会范围内开展评优创建活动,组织煤炭院校开展技术比武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

(六) 根据国家学习型组织的建设需要,组织、开发、指导煤炭行业学习型组织建设工作;

(七)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参与对煤炭院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八) 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学术交流;

(九)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结合协会发展需要开展煤炭行业教育统计与信息交流工作;

(十)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煤炭教育协会。

英文译名:China Coal Education Association(缩写:CC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煤炭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科研院校和个人自愿组成,为实现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推动煤炭专业人才培养与教育事业的发展;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科教兴煤战略,坚持为煤炭工业建设与发展服务;遵循教育事业发展规律,组织煤炭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与交流,促进煤炭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煤炭行业人力资源整体水平,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民政部、行业管理部门及协会代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对煤炭工业人才需求、煤炭教育事业发展、矿业类主体专业布局、专业设置和教学改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开展煤炭教育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煤炭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进行鉴定、评审;

(三) 对各类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开办矿业类有关专业(工种)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进行调查研究,组织研讨、提出建议、协调实施;

(四) 为煤炭院校、煤炭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

(五) 根据煤炭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本会范围内开展评优创建活动,组织煤炭院校开展技术比武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

(六) 根据国家学习型组织的建设需要,组织、开发、指导煤炭行业学习型组织建设工作;

(七)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参与对煤炭院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八) 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学术交流;

(九)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结合协会发展需要开展煤炭行业教育统计与信息交流工作;

(十)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顾问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经代管部门同意,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协会顾问、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和其他单位、部门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业务主管、代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教育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教育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民政部和代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八年八月十六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已经民政部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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