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16:41
2016年3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一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物业企业管理协会在名单中。
中国物业企业管理协会的主要职能包括: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调研和行业统计工作,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提供预案和建议;协助政府组织、指导物业管理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代表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企业的合理要求和建议;组织制定并监督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树立行业的良好形象;进行行业内部协调,维护行业内部公平竞争;为会员单位的企业管理和发展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评定与管理、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的达标考评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培训工作;促进国内、国际行业交流和合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建设部和国资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宣传物业管理、房屋安全鉴定法律、法规、政策,协助制定物业管理、房屋安全鉴定行业道德规范、自律准则和管理标准。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作用。
(二)了解掌握物业管理企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解决行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为会员单位的管理和发展提供服务,收集发布国内外行业信息,举办专业培训,编制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开展咨询服务。
(四)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合,组织国内外物业管理、房屋安全鉴定专业交流研讨会,参加国际行业专业会议,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合作,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核、基础培训教育、持证上岗及物业管理项目达标考核等工作。
(六)组织、指导物业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科研及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
(七)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八)接受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物业管理企业自愿组成的本行政区域物业企业管理协会
单位会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个人会员是指取得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物业管理人员。
第七条:入会须知
(一)填写、提交由本协会印制的《中国物业企业管理协会入会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二)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中国物业企业管理协会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秘书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在换届时召开。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人选,由理事会确认。
第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确认理事或常务理事人员的变更;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 (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如果会长或副会长不能完成任期,理事会应尽快从副会长中选举一名接任会长,或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一名接任副会长。增补任期到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结束时为止。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按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文件除外)。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主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并设立若干办事机构。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工作部(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各工作部(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严格遵守建设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通过的决议,按国家规定,在三十日内报送建设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受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建设部审查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建设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10年4月12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主管部门准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