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资再生协会

更新时间:2024-10-24 01:18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Resources Recycling Association. 简称CRRA)成立于1993年,是由从事废旧物资再生利用的专业性公司(集团)、工矿企业、以及相关的科研、教育、社会团体和个体等成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物资再生行业的经济团体组织。是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

发展历史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代表着中国物资再生利用的加工者和贸易商。协会本部设在北京。协会会长、副会长均由全国各地从事废旧物资再生利用事业、并具有经营实力、有声望的企业家担任。协会常设机构为协会秘书处。

中国物资再生行业是朝阳事业,有着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对于节约原生资源、改善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增长、实现资源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国政府对这项事业给予了高度重视,明确规定“将资源节约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列为一项重大经济政策”、“制定和实施有关的经济优惠措施,鼓励废旧物资的资源化”。

建设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热心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呼声,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地为政府主管部门服务,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管理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业务指导意见和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提出行业意见。大力地提倡资源综合利用,对再生资源的回收、开发和利用进行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思想,以科技兴业为方针指向,开发新技术和新工艺,使其转化为先进生产力;推广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二次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企业经济、技术进步;围绕国家倡导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这一国策,推动物资再生事业的快速发展。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热情欢迎国内外的朋友到中国物资再生协会来考查、投资、咨询。欢迎国外从事废旧物资再生利用业、物资流通业、生产加工业的客商与我们建立联系,我们可以在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旧机电产品、废塑料、废纸、废旧轮胎等废旧物资的加工利用、技术合作、物资贸易、投资建厂等方面,为您提供最佳合作企业的信息,将会使您快捷的进入中国物资再生市场,并获得成功。

组织机构

9个职能部门:

①办公室、②会员部、③行业发展部、④政策研究部(专家委员会)、⑤信息部、⑥财务部、⑦国际合作部、⑧培训部。⑨循环经济促进中心

11个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

①报废汽车专业委员会、②军队退役报废装备专业委员会、③再制造专业委员会、④润滑油委员会、⑤再生资源贸易协调工作委员会、⑥进口再生资源工作委员会、⑦贵金属再生专业委员会、⑧再生资源技术服务工作委员会、⑨再生资源供应链管理工作委员会、⑩再生塑料分会、⑪在线交易委员会。

业务范围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单位学习和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对涉及本行业发展的战略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地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协助制定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二)组织或参与组织流通企业和生产企业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展览会、展示会、订货会、废旧物资交易市场等,帮助企业开拓商品流通渠道。

团体会员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600多个,分布在全国各地区。

本协会是国际回收局(BIR)正式会员单位和环境保护委员会理事单位。本协会会员分布于全中国,在中国各地、口岸均有仓储、货运的能力。协会的大部分会员是各地区废旧物资的最大采购商和贸易商,不仅收购社会上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中产生的废旧材料、废旧机电产品,还从事收购军队退役报废的各类装备、飞机、船舶、车辆等;具有拆解这些废旧物资的加工能力。本协会会员与中国加工工业均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也是国内冶金、机械、轻化工等行业的重要的原材料供应商。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物资再生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中国物资再生协会是由合法从事物资再生利用的专业性公司(集团)、工矿企业、以及与之相关的科研、教育、社会团体和个人等成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物资再生行业的非盈利性社会经济团体组织, 是经中国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导向,热心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呼声,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政府主管部门服务,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管理政策、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单位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对涉及本行业发展的战略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协助制定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二)调查行业的基本情况, 收集整理行业的基础资料,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承担本行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资格认定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搞好行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及业务专项的统计工作,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会员单位经营决策服务。根据行业的发展需要,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政策意见与建议。

(三)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自律守则》,组织行业自律性管理活动,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四)根据再生行业的发展需要,及时组织有关的座谈会、经验交流会或专题讨论会,推广典型经验和现代营销方式。

(五)向会员单位提供有关政策、经济、技术、产品、市场等信息,交流有关废旧物资再生利用的贸易、经济、技术和环境保护的信息, 为会员单位提供各项咨询服务。协调各会员间和会员与其他方面之间关系, 促进行业内外的合作与发展。参与推选表彰优秀企业和先进人物。

(六)开展与国际同行业间的经济、技术、贸易、学术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及参观有关的国际展览会、博览会等活动。协助会员单位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积极支持我国废旧物资再生利用先进技术走向国际市场。

(七)组织本行业业务、技术及管理等各类人员的国内外培训。根据会员要求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活动, 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提高物资再生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对废旧物资再生利用的宣传工作,办好协会有关刊物,建设好行业信息网站,提高再生行业的社会地位,扩大协会及会员单位的社会影响。

(八)组织或参与物资再生行业相关的的各种形式的展览会、展示会、交易会、行业论坛等,帮助企业开拓商品流通渠道,搭建废旧物资和商品流通信息交流平台。

(九)开展行业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汇编行业有关方面资料。组织实施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积极推广新技术和科技成果。

(十)加强本行业与其它行业之间及有关协会之间的联系,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是合法从事物资再生利用的专业性公司(集团)、工矿企业、以及与之相关的科研、教育、社会团体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如因故不能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时,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与会员大会具有同等效力。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的产生采取理事单位代表制,即被选举的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自然担任理事。因工作需要,特邀理事由协会秘书处在征得有关单位同意后推荐。

理事在任职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脱离现工作岗位,不再继续履行理事职责时,由理事单位变更理事,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通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选;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通过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在本届理事会期间,常务理事单位出任的常务理事如有变动的,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协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熟悉和热爱本行业工作;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报理事会通过,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期限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再生行业工作的,由常务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并报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秘书长人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四)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参与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国家正式注册登记并经民政部同意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发展规划

(2001年3月19日中国物资再生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通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行业协会已成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力量。尤其近两年来在改革和发展情况下,行业协会为企业、行业和政府提供了大量的有效的服务,越来越显示出她的重要作用。

就行业协会职责定位问题,国家经贸委制定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行业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实施行业管理,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力量。这充分说明行业协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自1993年成立以来,经历了两届理事会。在民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再生协会无论在组织机构上、组织规模上、行业自律规范上都有了一定的基础和规模。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完善和落实工商领域协会的职能,加快培育发展再生协会,使之真正成为自主、自治、自养的行业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中介组织,成为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中坚力量。为此,我们将根据民政部的《社团条例规定》和原国家国内贸易局再生资源与协调司制定的《再生资源发展规划》以及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特制定《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发展规划》。

一、进一步发展壮大行业协会队伍

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行业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由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的历史发展必然趋势,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为此,行业协会应打破原有的框框,发展吸纳跨部门、跨地区、跨不同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加盟。尽管我们已发展了外系统的从事再生回收企业,如一汽、二汽、航空、铁路、有色、机床等十几个物资系统外单位,这远远不够。今后还要进一步发展壮大队伍,逐步使我们这个全国性的社会团体覆盖全行业,使再生协会真正成为经济生活中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

其次,为使再生行业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协会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重新修订行规行约,理顺各级部门的关系,把行业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三、建立新的再生资源行业管理体系。

行业协会的发展方向是通过制定行规、行约,对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企业合法权益起到督促检查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为此,行业协会应具备以下八个方面的服务功能:

(一)制定、实施《行规行约》的权力和职能。其目的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承担本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资格审查等工作,开展行检行评工作,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三)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

(四)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工作;

(五)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组织行业定货会,防止行业价格垄断,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六)布置、收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可靠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七)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工作;

(八)受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对行业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责任监督。

四、促进再生行业法制建设,修订制定行业标准。

在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贸易将与国际接轨的新形势下,对我国传统企业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做为利国利民的再生行业应尽快向法制化、规范化、产业化转变,以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运用法制手段规范再生资源的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再生行业。为使再生行业成为高科技产业,首先应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协会积极配合和参与修、制定《再生资源管理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为促进再生行业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产业化的道路,协会要参与制定有关《报废汽车拆解标准》和《废有色金属技术标准》或技术导则系列体系等行业标准,以加强标准化建设。

五、建立统计数据网络,为政府提供可靠有用的数据。

国家对经济政策的决策,都依靠行业实际情况和可靠的数据来决定。行业协会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行业协会应义不容辞的为国家和政府提供再生企业的情况和数据。由于87年取消了废钢铁回收计划后,中断了统计工作,我们计划在2~3年将基础工作(包括网络建设)建立起来,争取政府授予协会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工作的权力,逐步建立数据库,定期为国家提供可靠有效的数据,为国家制定产业经济政策提供有力的依据。

六、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再生资源产业体系,协会计划在2年内提出行业规划的目标模式。

再生行业要达到现代化高科技的产业体系,要具备以下几条标准:

1、在全国各大区的中心城市应建立现代化的废钢铁加工中心,拆解报废汽车中心;

2、各主要钢厂的合格废钢铁炉料主要由再生企业提供,应达到钢厂购进废钢铁的40%以上;

3、在北京建立一个全行业的信息网络中心,并与全国各省、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互联网,并建立一个现代统计数据库;

4、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现有的再生利用科技成果进行推广,结合再生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试验,谁推广谁受益。同时,对原有的落后的回收工艺进行改造,并向政府提出无污染、回收率高的、能耗低的新工艺,淘汰和禁止使用落后污染的回收工艺;

5、计划在五年内提出废旧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贵金属、废橡胶、废塑料、废纸分类标准,要与国际接轨。

6、实现现代化的再生资源产需衔接,以废钢铁的供需为试点,实现配送制。

七、开展理论政策研究活动,为政府部门以及再生企业提供经济发展战略的可靠依据。

政策研究部要加大宣传工作的力度,从如今起我们要利用行业的喉舌--《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杂志开展全民族的资源意识宣传和全社会的环境危机意识教育,这是决定着我国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能否有一个真正的全民行动、全民参与的基本前提和社会条件。只有加强舆论宣传力度,我们相信,国家一定会把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列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

八、把行业协会培育成行业管理的主体,确保行业协会承担起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的重任。

随着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变,有许多微观的事务性方面的工作,政府部门将委托行业协会来办理。这就要求协会的工作人员素质、政策水平、业务知识都要有相应的提高,否则难以完成任务。如政府部门授权行业协会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的论证等,没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技术知识是难以完成的。为此,协会要在3年内对现有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对不适应的人员也要进行吐故纳新,使协会的人员达到现代化企业管理水平,以适应履行全社会再生资源行业管理的职责和义务。

九、加大推广物资再生利用先进技术的力度,把已形成的再生专利技术尽快组织推广,以提高再生行业的科技含量。

如今,我国物资再生技术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由于过去对物资再生利用先进技术推广的力度不够,致使有许多研究成果未能转化成生产力。为了加快再生事业的发展,走科技之路,今后协会要加大推广力度,使一批有成效的可行的再生技术尽快地转化成生产力,使整个再生行业将依靠再生技术力量来推动再生事业快速发展。 我们计划在下届理事会期间,在摸清再生资源基础上,有重点的分地区的进行推广先进的再生技术,在条件允许下,建立再生技术示范工程。就如今条件成熟的再生技术有:

十、加强与国际民间再生资源组织的联系,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和再生技术。

先进的工业国家行业管理的中介组织是十分发达的,他们都有完整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方式,而且政府部门主要通过这些中介机构对企业实施管理。如美国有ISRI(美国物资再生工业总会)、加拿大有CARI(加拿大物资循环总会)、比利时有BIR(国际回收局)等。他们每年都要召开会议,互相交流信息和进行贸易往来。当然参加这些国际组织需要交纳一定数量的会费。协会计划在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组织规模后,参加国际回收局(BIR)民间组织,这样我们不仅可以每年组织二次会员单位参加国际会议,同时可以更深入地考察先进的工业国家的再生资源的管理模式和再生技术。

以上是协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目的是要使我们的再生行业协会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能够担当起行业服务管理职能的、具有社会性、公益性的社会服务体系,成为政府与企业、社会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有效的市场中介组织。

组织刊物

协会的主办刊物为《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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