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10 14:41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成立于2011年10月26日,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促进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事业发展,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民政部审核批准,由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技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金融保险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和地方性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联合组织。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曝光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秉承“服务会员、服务政府、服务行业”的宗旨,以“促进法制建设、促进管理创新、促进技术进步、促进国际交流、促进共同发展”为核心理念,努力为中国特种设备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坚持科学发展观,反映会员利益与诉求,适应社会对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的需求,体现政府监督管理的要求,围绕促进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事业发展,搭建相关方沟通、磋商、协调的交流平台和参与法规标准制修订的工作平台,构建相关方协调、合作的工作机制,推进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文化建设,推动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水平持续提升,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跟踪相关政策实施效果以及行业发展动向,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对重大问题组织调研并提出措施建议,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会员建议和诉求;
(二)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体制机制、战略发展、监管策略、方法手段等研究,向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提出建议;
(三)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相关的科技攻关、产品研发、测试鉴定、新技术推广、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
相关的安全注册工作;
(四)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相关从业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能力鉴定;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测试人员培训考核,开展能效测试机构能力评价认定和技术能力比对;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特种设备相关鉴定评审机构、人员考试机构的能力评价认定和注册,负责鉴定评审人员考试注册工作;
(七)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建设行业诚信体系,抵制不正当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八)围绕促进会宗旨,搭建会员参与法规标准制修订的工作平台和信息交流平台,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会议展览,开展信息交流、教育培训、技术评审、电子商务、业务考察、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各类活动;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和会员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英文译名: China Promotion Association for Special Equipment Safety and Energy-saving ,英文缩写:CPASE。
第二条 本会是由特种设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科学发展观,反映会员利益与诉求,适应社会对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的需求,体现政府监督管理的要求,围绕促进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事业发展,搭建相关方沟通、磋商、协调的交流平台和参与法规标准制修订的工作平台,构建相关方协调、合作的工作机制,推进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文化建设,推动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水平持续提升,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跟踪相关政策实施效果以及行业发展动向,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对重大问题组织调研并提出措施建议,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会员建议和诉求;
(二)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体制机制、战略发展、监管策略、方法手段等研究,向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提出建议;
(三)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相关的科技攻关、产品研发、测试鉴定、新技术推广、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相关的安全注册工作;
(四)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相关从业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能力鉴定;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测试人员培训考核,开展能效测试机构能力评价认定和技术能力比对;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特种设备相关鉴定评审机构、人员考试机构的能力评价认定和注册,负责鉴定评审人员考试注册工作;
(七)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建设行业诚信体系,抵制不正当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八)围绕促进会宗旨,搭建会员参与法规标准制修订的工作平台和信息交流平台,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会议展览,开展信息交流、教育培训、技术评审、电子商务、业务考察、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各类活动;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和会员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具有一定规模且业绩良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金融保险机构、宣教机构、社会组织等。
(二)个人会员:在特种设备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成就和影响的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热心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秘书处审查通过,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四)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学习、培训、研讨等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反映诉求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自觉维护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届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章程修改事项并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不够任满一届的一般不再提名为候选人,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协助会长组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10月25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