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01 18:39
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China ElectronicsMaterials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EMIA)于1991年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03195B。协会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党组织关系隶属国家机关工委协会党建部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政府服务,为行业的共同利益服务,为振兴和发展我国电子材料行业服务,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事业间的横向联系,增强企、事业单位的活力,提高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好行业发展规划,起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不断促进电子材料行业的经济、技术水平的提高,加速电子材料行业的现代化建设。
(1)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国外技术和贸易考察以及举办展览会和组织会议等服务活动;
(2)协助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和引进新技术,资金以及成果转让等活动;
(3)组织人才培训、提高企业素质;
(4)协助政府部委有关部门工作等。
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工作;总结交流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参与市场竞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经验。协调行业内部和本行业与相关行业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推动企、事业的技术进步,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在利用外资、对外出口、引进技术等方面统一协调,通报情况,提出建议,促成统一认识和行动,以保护民族工业;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动标准的贯彻执行;协助政府部门抓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和监督;促进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做好行业内的价格协调工作;为企业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服务;为提高企业的素质服务;组织企事业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并共同遵守,对会员提出的迫切需要解决的共性问题,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并协助解决;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各种活动,发展公益事业。
其专业特点下设十一个分会,分别是半导体材料分会、覆铜板材料分会、压电晶体材料分会、电子精细化工材料分会、电子轻建纺材料分会、真空电子与专用金属材料分会、光电子材料分会、磁性材料分会、电子陶瓷材料分会、锡焊料材料分会、电子铜箔材料分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lectronic Material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EM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我国从事电子材料生产、研制、开发、经营、应用和教学的单位及其他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政府服务,为行业的共同利益服务,为振兴和发展我国电子材料行业服务,维护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间的横向联系,增强企、事业单位的活力,推动电子材料行业的经济、技术水平的提高。
本团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进行行业调查,掌握了解行业状况,积极向政府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包括行业情况、市场趋势、经济运行预测等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建立信息网络,出版信息刊物。做好政策导向、信息导向、市场导向工作;
(三)对行业内部和相关行业进行协调,通报情况,提出建议,促成统一认识和行动,以保护民族工业;
(四)协助政府部门抓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和监督,接受政府委托组织制(修)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工作;推动标准的贯彻执行和产品质量的提高;
(五)积极发展与国外同行业的联系与交往,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或学术等方面的交流活动。组织行业出国考察,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出国展览或来华展览;
(六)组织相关技术培训,为企业培训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七)组织企、事业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并共同遵守,对行业提出的迫切需要解决的共性问题,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并协助解决;
(八)推进电子材料行业的环保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各种活动,发展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登记的电子材料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愿意履行会员义务,遵守行规、行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经法人代表办理委托手续委派的其他领导人员)是该单位在本团体的会员代表;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章程和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0 年5 月 19 日 五 届 一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