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更新时间:2021-02-01 13:20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简称影著协,是著作权集体管理领域继音乐、音像、文字、摄影后成立的第五家协会。

协会成立

2010年4月16日,电影界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会员大会在京举行。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局长张丕民等出席并讲话。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协会第一届理事会。朱永德当选理事长,阎晓明、韩三平、明振江、刘丽娟、高峰、王中军、张伟平、于冬、李国民、冯麟当选副理事长,秘书长由李国民兼任。

成立背景

中央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举措,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做好版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版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版权制度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当前,加强电影作品的版权保护在整个版权工作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位置,对促进中国电影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展现状来看,集体管理的信息优势、协调优势以及节约市场交易成本等功能已经得到初步体现和发挥,也正在得到政府、权利人和社会越来越多的支持与认同。然而,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晚、基础差,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还很薄弱,各集体管理组织在建立健全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还很多,发展之路还任重道远。

工作要求

一是要处理好协会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逐步完善自我保护、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工作机制,建立规范、透明、公正、高效的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主动接受会员监督,以实际行动争取权利人的支持和理解。二是处理好协会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在制定收费标准时要公平合理、兼顾权利人和使用者双方利益,坚决杜绝用不正当的方式收费。三是处理好协会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要通过各种形式的舆论宣传,让社会公众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性质、作用和运作模式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国家版权局将大力支持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依法依章、独立自主地开展集体管理业务,同时对协会的工作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集体管理活动顺利进行。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和社会版权意识的逐步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着广阔、大有作为的发展空间。

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和《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转付办法》经国家版权局公告后,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受会员单位委托发放电影作品的使用许可,收取和转付使用费用,并对侵权盗版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大会决定,向网吧和长途汽车收取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费的工作在2010年推行,在网络和其他领域实施集体管理将随之逐步展开。

发展历史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的前身是成立于2005年的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2009年,协会正式转变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更名。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影著协在重重困难中做了很多工作,为保护电影版权付出了大量努力。

2010年,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收费标准经由国家版权局发出公告。然而,以网吧领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为例,相关业务至2019年仍未能如期开展、著作权人鲜有相关领域的版权收入,这也证明了集体管理工作是复杂的。尽管如此,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也没有放弃。2011年,影著协开始关注放映电影作品的视听馆、小影吧,多次调研、召开座谈会并形成调研报告上报有关部门。2016年前后,相关行业迅速扩张,有使用者希望影著协能够提供版权服务,但是,著作权人授权不易获得问题一直困扰着影著协。此外,影著协转付海外版权费的业务,引起国内电影创作者对《著作权法》修法工作的广泛关注,提升了从业者的版权意识。2019年,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副秘书长史文霞撰文,建议借鉴农村数字院线版权管理模式,探索著作权集体管理在电影发行中广阔的可为空间。

组织章程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Film Copyright Association;缩写为:CFC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

第二条 协会是由中国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相关权利人”)自愿组成的、并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权利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保护电影著作权,维护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电影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和繁荣。

第四条 协会对电影著作权人负责,遵守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由著作权主管单位新闻出版总署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监督和管理,并接受电影主管单位国家广电总局的指导。

第五条 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下列工作:

1、为集体管理之目的,进行电影作品的登记、认证和相关信息的收集;

2、集体管理协会会员的电影作品著作权,维护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合法权利(以下简称“相关权利”);

3、制定、修改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和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费转付办法;

4、就协会管理的会员电影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发放许可证,并收取著作权使用费;

5、向电影作品著作权人转付作品使用报酬;

6、对侵犯协会管理的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依法采取维权行动,提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提起相应的法律诉讼和仲裁等;

7、与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签订相互代表协议,并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

8、开展电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国内外电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动态和发展,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著作权立法和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9、增进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对著作权保护的认识和尊重,为社会提供关于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咨询和法律服务;

10、开展著作权保护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的宣传、推广、培训和研讨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奖励、评比活动;

11、开展电影衍生产品著作权保护的衔接工作,协调电影行业与电影相关行业的联络和沟通;

12、开展著作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3、向提出申请的非会员电影作品权利人提供管理、维护方面的咨询服务;

14、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15、开展其他符合协会宗旨的活动。

本章程所称的电影作品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故事片、纪录片、美术片、电视电影、数字电影、手机电影等任何形式的电影作品。

上述业务的开展,均以协会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

第七条协会对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著作权,经权利人授权后交由协会集体管理的权利包括:

1、广播权(包括但不限于电台、电视台的播放)的全部或部分;

2、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和局域网,网吧,含有线、无线方式)的全部或部分;

3、部分放映权、复制权;

4、出租权(包括但不限于音像制品的出租);

5、其他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的相关权利。

第八条协会根据需要,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可设立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十条申请加入协会的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提出加入本协会的申请;

3、拥有一部以上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通过受让、受赠等方式取得相关权利;

4、自愿将其对电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和相关权利授权协会管理,并与协会签订《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2、提交拥有电影作品的权属证明材料;

3、经协会审核通过后,与协会签订《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4、填写会员登记表和电影作品登记表;

5、经协会指定部门完成协会指定程序后即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协会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依照使用费转付办法,获得其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的使用费;

4、参加协会的活动;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向协会登记,在与协会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和约定范围内,就同一作品的同一权利另行授权他人管理和行使。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

会员提出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

会员有下列情形者,经协会秘书长建议,由理事长初审,报常务理事会复核批准后,可劝其退会:

1、严重违反协会宗旨或章程的;

2、严重违反与协会签订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给协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后,会员权利终止。但会员授权协会管理并已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电影作品,在该合同期限届满前继续有效;在此期间,协会不再就这些作品另行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该合同有效期内,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使用费并可以查阅有关业务材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十六条 协会领导机构组成如下:

1、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

2、理事会:由各方面的电影作品著作权人、国家电影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4、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均为理事会成员。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制定协会的方针、任务和总体规划;

2、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3、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取标准;

4、制定和修改使用费转付办法;

5、选举和罢免理事;

6、决定协会名誉职务的设立;

7、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8、决定使用费转付方案和提取管理费的比例;

9、审议理事会提请会员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有效。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每四年涉及理事会换届的会员大会不得以通讯形式召开。

经理事会或者10%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与会员大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提议、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审议著作权使用费的分配方案;

5、批准协会与国外、境外同类机构的协议;

6、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1、2、4、5、8、9项职权。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电影著作权方面有较大的影响;

3、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5、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代表本协会召集、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和执行;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履行专门职责和处理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委员会,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1、管理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协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根据协会的发展需要决定,并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

管理费提取比例一般最高不得超过使用费的30%,具体比例可与著作权人协商确定。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收转法定许可情况下作品使用费的,提取管理费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实收使用费的15%,如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就此制定明确的管理费提取标准,则依照该标准执行。

提取的管理费严格用于协会正常运行所需的各项支出,以及改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促进著作权保护与推动文化发展、交流等。协会应在年报中公告管理费使用情况,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准则,建立规范的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及民政部门的监督。协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四条 权利人和使用者有权按照程序查阅涉及自己的财务和业务材料,协会尽量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协会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应提交会员大会表决,经参会会员2/3以上多数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0年4月16日经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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