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24 18:56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成立于1988年,经国家民政部注册批准,具有法人资格,为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国家一级协会。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的主管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同时接受国家民政部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管理。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的职能是:对电池工业的政策提出建议,起草电池工业的发展规划和电池产品标准,组织有关科研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鉴定,开展技术咨询、信息统计、信息交流、人才培训,为行业培育市场, 组织国际国内电池展览会,协调企业生产、销售和出口工作中的问题。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成立于1988年,原名为“中国原电池协会”,1995年随着中国电池工业的发展和二次电池产量的不断增加,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改名为“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是具有法人资格,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国家一级协会。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的主管部门是国家贸易委员会,同时接受国家民政部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管理。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的职能是:对电池工业的政策提出提议,起草电池工业的发展规划和电池产品的标准,组织有关科研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鉴定,开展技术咨询、信息统计、信息交流、人才培训,为行业培育市场、组织国内(际)展览交易会、协调企业生产、销售和出口工作中的问题等。
通过咨询、协调、服务和建立健全行规行约,强化全行业自律性管理,为政府和企业服务,在政府和企业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宜,促进全行业经济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全行业的发展须改进国际缺陷标准件。(车用铅酸电池桩头与液塞)
⑵行业经济政策的制订者;⑶行业经济运行的协调者;⑷行业经济利益的维护者;⑸行业经济建设的服务者。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现有团体会员单位500余家,包括电池生产企业,原材料、电池设备和零配件生产企业,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等。协会下设8家分会:铅酸蓄电池分会,二次电池与新型电源分会,锂电池应用专业委员会,太阳能电池分会,技术服务委员会,新材料分会,机械及零配件专业委员会,清洁生产与回收利用专业委员会。
理事长:赵金生
副理事长:
吴锋、刘宝生、李新丽、冯铁民、杨善基、吴建国、王海波、王金良、沈维新、朱祥奎、余谷峰、张天任、杨新新、陈博、张清顺、黄建国、关成善、张风太、刘长来、钟发平、刘干江、陈学甫、郭龙(排名不分先后)
副理事长兼执行秘书长:王建新
秘书长:高瑞芝(驻会)
副秘书长:曹国庆(驻会)、姚令春
秘书处:王敬忠、张蓉、张丽丽、吴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电池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BATTERY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B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电池工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依法建立和完善行业自治机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履行政府授权委托职能,做好相应服务工作,在政府与会员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广泛联系国内外同业组织,努力为会员、行业服务,促进交流与合作;推动电池工业不断提高创新能力、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为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参与制订和组织实施电池行业发展规划。面向行业、企业、地区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提供有关产业政策、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政府制定的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推进落实工作。
(二)推进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组织专题研究,开发、建立产业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及时掌握产业动态,促进企业信息交流。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配合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协调解决行业内存在的共性问题。
(三)指导做好行业标准、质量管理工作。参与制定、修订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指导本行业质量检测中心和全国性标准化机构的工作;推进行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和品牌培育;参与企业资质认证、企业准入、环境保护核查等相关工作。
(四)组织推进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对相关项目的推荐、审核、申报等协调事项,进行行业成果鉴定和相关技术的评审;组织开展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活动和成果推广应用;承担对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投资开发类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及环境因素评价;推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试点工作。
(五)维护产业安全,建立预警机制。参与制定产业政策、法规;开展本行业保护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打击走私等方面的协调服务;组织企业应对非关税贸易壁垒,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六)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开展技术、职业等培训;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协会网站,开展行业信息服务工作;编辑、出版协会刊物。
(七)加强行业自律。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本协会和行业、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掌握会员单位履行责任、义务情况;反映行业情况及会员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开展国(境)内外交流与合作。组织经济、技术、经营、管理等交流与合作;举办技术交流会、学术报告会;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主办或承办业内展览、展销、订货会事项。
(九)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所辖行业(或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电池生产(含相关原材料加工及设备、配件制造)、销售、使用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个人会员应为中国公民并长期在中国境内电池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从事科研、技术业务工作,在行业有影响力的专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行规行约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在本会内部交往中,诚实守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与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的代表,一般应是该单位的现职主要领导,如该代表所任单位职务发生变动或单位体制发生变化,应由该单位推举新的现职主要领导接替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代表的人选,及时报告本会并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应体现本协会内部体系结构和地域分布的合理性、代表性。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或顾问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本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为专职,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限制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全面工作,组织筹备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提名秘书长的候选或罢免议案,交理事会决定;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设置和主要负责人聘任、解聘或罢免议案,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主持审议需由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议案;
(四)承担对秘书处人、财、物的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决定事项和年度工作计划,掌握各方面工作开展情况并沟通协调解决相关事宜;
(二)提出需经理事长办公会议、理事长会议审议,由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决定议案的准备工作;
(三)提出对办事机构管理制度议案,经理事长办公会审定,组织实施;
(四)提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管理制度议案,经理事长办公会同意,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审定,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同意,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
(六)理事长授权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7月17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