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畜牧业协会禽业分会

更新时间:2023-05-28 23:29

中国畜牧业协会禽业分会(National Poultry Industry Association CAAA, CHINA)是在原中国家禽业协会的基础上更名而于2002年11月26日成立,由从事家禽业生产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组成的全国性行业联合组织。是中国畜牧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是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宗旨

在行业中发挥服务、协调、咨询等作用,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自律,促进我国家禽业健康发展。

业务范围

行业协调及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企业及产品的展览展示、技术及业务培训、产品推荐及质量认证、信息交流与咨询服务等.

工作任务

1.协调和推动中国禽业的改革与发展;

2.根据禽业中蛋鸡、白羽肉鸡、黄羽肉鸡、水禽、特禽养殖、禽产品加工、禽业机械、生物技术、咨询服务等行业发展需要,成立相应的分支部门;

3.调查研究国内外禽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参考;

4.参与指导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

5.通过各种渠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6.参与制定实施行业行为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7.协调行业产、供、销,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协助协调本行业进出口贸易的有关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策略,保护行业利益;

8.向会员推荐优质可靠的种禽、饲料、疫苗、机械设备、药品药械等;

9.组织开展技术咨询,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快速传递生产、加工、市场、科技等方面的情报、信息、经验,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展览会、交易会、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

10.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11.组织与推动企业和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12.联系协调与国外同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13.承办政府及其它机构委办的事项;

14.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协会发展的其它活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禽业分会(NATIONAL POULTRY INDUSTRY ASSOCIATION,BRANCH OF CHINA ANIMAL AGRICULTURE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分会)是中国畜牧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中国畜牧业协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条本分会的性质:在自愿的基础上由从事禽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组成的全国性的行业内联合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行业中发挥协调、咨询、服务的作用,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禽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分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北路55号B段4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五条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和推动全国禽业的改革、发展;

(二)调查研究国内外禽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参与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

(四)向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

(五)制定家禽行业行为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六)指导生产,协调产、供、销,开拓国内外市场,协助协调本行业进出口贸易的有关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策略,保护行业利益;

(七)向会员推荐优质可靠的种畜禽、饲料饲草、牧草种籽、机械设备、药品药械等;

(八)组织开展技术咨询,快速传递生产、加工、市场、科技等方面的情报、信息、经验,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展览会 、交易会、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

(九)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十)组织推动企业和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合作;

(十一)发展与国外同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对外经济、

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二)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协会的其它活动;

(十三)承办协会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本分会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协会所有。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境外名誉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条件、会员入会的程序、会员享有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与协会相同。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 /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

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

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从事禽业的生产、加工、经营或管理人员;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会长、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分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本分会财务由协会财务管理部门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本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本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协会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协会审查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三十三条本分会终止前,须在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分会经协会批准、业务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2002年11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于2002年12月10日经中国畜牧业协会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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