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17 21:00
中国病理生理学会(Chinese Association of Pathophysiology,CAP)成立于1985年05月23日,是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由中国病理生理科学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952年,长春第三军医大学(白求恩医科大学前身)建立病理生理学教研室,编写教材,1953年系统开展本科生教学。
1953年,哈尔滨医科大学建立病理生理学教研室,翻译出版《病理生理学》教材。
1954年,中央卫生部决定在中国医学院校普遍组建病理生理教研室。
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北京医学院举办中国病理生理学首届高级师资进修班,由苏联专家伊.伊费奥德洛夫教授主讲。
1956年,第二军医大学举办全国性病理生理学师资学习班,由苏联马依斯特拉副博士主讲。
1961年9月,在上海召开中国第一届病理生理学学术讨论会,成立病理生理专业委员会筹备委员会。
1963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生理科学会病理生理学第二届学术讨论会。
1980年,改称中国生理科学会病理生理学会。
1980年12月,在广州召开中国病理生理学第三届代表大会暨学术讨论会。
1985年5月23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中国病理生理学会为中国科协的团体会员,成为全国性一级学会。
1985年10月,在成都召开中国病理生理学会第四届代表大会暨学术会议。
1990年10月,在上海召开中国病理生理学会第五届代表大会暨学术会议。
1991年5月16日,中国病理生理学会完成社团登记,正式具备了社团法人资格。
1993年,经中国国家科委正式批准,中国病理生理学会作为团体会员加入国际病理生理学会(ISP)。
1995年10月,在大连召开中国病理生理学会第五届代表大会暨学术会议。
2000年10月,在南京召开中国病理生理学会第五届代表大会暨学术会议。
2019年6月11日下午,中国病理生理学会科普教育基地揭牌仪式在山东第一医科大学泰安校区生命科学研究中心举行。
2020年10月17日,中国病理生理学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
2021年10月15日-18日,中国病理生理学会第十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在浙江省温州市召开。
中国病理生理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制定该学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是该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该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产生理事会,应当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分支机构的会员数量分配理事候选人名额,并经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采取等额或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为保持理事会学术上的权威性,工作上的连续性和学会的活力,理事会人选每届更新1/3以上,新当选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岁,中青年的比例应不低于30%,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理事在任职期间二次缺席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与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该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学会工作计划;
(十一) 分配并监督工作经费的使用;
(十二)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该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三分之二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在任职期间二次缺席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该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该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 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 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该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监事会可以对该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改会承担。
据2023年10月中国病理生理学会官网显示,学会下属23个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8个。
该学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终身会员、外籍会员、荣誉会员。
(一) 拥护该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该学会的意愿;
(三) 在该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普通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研究、教育、医疗和生产部门从事病理生理学及相关学科工作的助理研究员、讲师、主治医师、主管技师及相当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已获得病理生理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者;高等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病理生理学工作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未经高等院校本科毕业、通过工作锻炼已达上述水平的其它工作人员;
(五) 学生会员:在高等学校及科研院所学习的病理生理科学及相关专业的研究生;
(六) 终身会员:会员交纳会费满30年,或年满60周岁时连续交纳会费满10年,注册为终身会员;
(七) 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中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八) 荣誉会员:对该学科或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曾任学会常务理事的离退人员,经该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九) 单位会员:凡与该学会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该学会活动,支持该学会工作,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一) 该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该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该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该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单位会员可请求学会协助进行技术咨询,举办培训班或其他业务活动;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一) 遵守该学会章程,执行该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该学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该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该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该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该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 密切联系病理生理学领域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病理生理学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 开展全国性病理生理学科领域的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举办相关学术活动(包括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讲习会、培训班等);
(三)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病理生理学科的科技书籍、刊物及音像制品;
(四) 开展病理生理学科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传播生命科学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方法;
(五) 开展病理生理科学普及活动,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生命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六) 开展病理生理科学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 组织病理生理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
(八)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对国家经济建设中涉及病理生理科技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建设中国病理生理学科的智库;
(九) 接受委托承担病理生理科技项目评估、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评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该领域的科技成果鉴定;
(十) 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病理生理学科新技术、新仪器的科技展览,开展交流合作,进行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十一) 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2020年11月6日-8日,“燕赵科学论坛”暨中国病理生理学会中医专业委员会“首届玄府理论与心脑血管病的基础和临床研究”学术交流会召开。
2020年12月11日至13日, 胆固醇逆向转运(RCT)第二届国际学术研讨会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
2020年10月16日-18日,中国病理生理学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暨学术会议在北京城建北苑大酒店召开。
2021年3月25日-28日,中国病理生理学会肿瘤专业委员会、免疫专业委员会联合学术会议在上海召开。
2022年5月27日,第十六届东方心脏病学会议(OCC 2022)-中国病理生理学会生物活性小分子专委会联合论坛召开。
2022年5月28日,中国病理生理学会活性小分子专业委员会与北京生理科学会心血管病专业委员会及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联合组织的第四届全国气体信号分子会议在线召开。
《中国病理生理杂志》(Chinese Journal of Pathophysiology)1985年3月创刊,是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国病理生理学会主办、暨南大学承办的综合性病理生理学高级学术刊物。杂志刊登有关病理生理学研究(包括实验研究和临床研究)方面的论著、专题综述、实验技术创新改进等,注重介绍疾病发病机制。
《中国实验血液学杂志》(Journal of Experimental Hematology) 1993年4月创刊,是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国病理生理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该刊主要报道血液学基础和临床应用方面的学术论文,包括实验血液学、分子血液学、移植血液学、辐射血液学,含有艾滋病在内的传染病血液学,遗传血液学、止血和血栓,各类血液疾病的临床研究和新药,以及输血医学,新诊疗措施和可列入该领域的新实验技术论文等。
《中国动脉硬化杂志》(Chinese Journal of Arteriosclerosis)1993年创刊,是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国病理生理学会、南华大学主办的学术期刊。主要报道中医药学、预防医学、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药学和特种医学中防治动脉硬化性疾病的研究论文。
2007年,中国病理生理学会获得“六届中国科协先进学会学术交流先进奖”。
2021年6月25日,中国病理生理学会获得中国科协“百年党史百家学会党史知识竞赛优秀组织奖”。
2021年12月3日,中国病理生理学会入选中国特色创新学会拟支持学会名单。
2023年3月24日, 中国特色一流学会建设项目“生命全周期、健康全过程”高端论坛及科技下乡等系列活动圆满结束。该论坛由中国病理生理学会机能实验教学工作委员会主办,温州医科大学承办。该论坛围绕“科学普及、科技创新、人才教育”三位一体的发展战略,以生命周期为主线,对不同年龄、不同人群所关心的多个健康问题”进行探讨与科普。共有来自全国近百所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近200名中国国内专家、学者及代表线下参与了该次论坛。论坛通过超星教育平台、温州温度新闻端、蔻享学术平台等全程直播,线上参会人数逾万人。
2023年9月24日,中国病理生理学会以“提升全民科学素质,助力科技自立自强”为主题开展系列科普活动。
中国病理生理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病理生理科学工作者,加强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各科的联系,普及病理生理学的科技知识,推动科教医工作出成果、出人才,促进与国内、国际学术团体及学者的交流;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病理生理学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该协会会徽由学会中文名字“中国病理生理学会”和大写英文名字“CHINESE ASSOCIATION OF PATHOPHYSIOLOY”形成一个外围圆环,包围着一个椭圆球体,球体中心为协会简称CAP的大写字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