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26 16:11
中国石材协会(CSMA)是全国石材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中国石材协会成立于1983年,原名中国石材工业协会,2010年更名为中国石材协会。现有直接会员300余家,间接会员1500余家,主要由石材矿山、石材加工、石材应用护理、石材贸易与流通、科研机构、石材专业检测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组成。
协会下设有秘书处、行业工作部、技术咨询部、对外联络部等办事机构和矿山石材资源专业委员会、石材应用护理专业委员会、机械与工具专业委员会和石雕石刻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协会主办的《石材》杂志是全国公开发行的石材专业刊物。
协会的宗旨是为全国石材行业发展服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石材工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围绕石材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以及与相关行业间的关系,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会员单位行为。
(三)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组织开展技术经验交流和人才培训,以及推广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等多方面、多层次服务。
(四)加强与国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系,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国内外展销会、展览会,促进石材产品、技术装备的市场流通。
(六)维护石材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会 长:陈国庆
常务副会长:王伯瑶 王尚云 王翠霞 朱新胜 胡精沛 高忠麟
秘书长:齐子刚
副秘书长:谭金华 邓惠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石材协会,英文名称:China Stone Material Association ,缩写:CSMA。
第二条本团体是全国石材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为全国石材行业发展服务,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石材工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围绕石材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以及与相关行业间的关系,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会员单位行为。
(三)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组织开展技术经验交流和人才培训,以及推广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等多方面、多层次服务。
(四)加强与国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系,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国内外展销会、展览会,促进石材产品、技术装备的市场流通。
(六)维护石材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承办政府部门或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 年11 月6 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石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