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联合会

更新时间:2023-11-29 14:19

中国矿业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覆盖矿业全行业的社团法人组织。主要由国内外有关矿业公司(含油田)、地勘企业、全国性矿业同业协会、省级矿业协会(联合会)以及与矿业相关的科研院所(校)和矿业城市自愿组成。

主要职能

其宗旨是遵循矿业自身发展规律、坚持为矿业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矿业发展服务。主要功能是在矿业企业和政府间起桥梁、纽带作用。

组织结构

机构设置

中国矿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为主席团会议,经常性工作机构为会长办公会议。

中国矿业联合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局,同时设有若干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并办有中国矿业报、中国矿业杂志、中国矿业网、中国矿业年鉴等媒体。依托上述部门和媒体在政策法规咨询、市场信息供给、专业中介服务、国际联络交流以及维护会员权益等多方面提供行业、企业、政府需要的服务。

领导机构

中国矿联名誉会长

袁宝华

朱 训

中国矿联特邀顾问

夏国治

方克定

郭振西

中国矿联会长、副会长

程利伟:中国矿业联合会会长

王家华:中国矿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

陈先达:中国矿业联合会专职副会长

樊志全:中国矿业联合会专职副会长

胡文瑞:中国矿业联合会专职副会长

刘玉强:中国矿业联合会专职副会长 兼总工程师

吴国华:中国矿业联合会副会长 

董祚继: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司长 中国矿业联合会兼职副会长

彭齐鸣: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司长 中国矿业联合会兼职副会长

刘连和: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司长 中国矿业联合会兼职副会长

关凤峻: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司长 中国矿业联合会兼职副会长

王 研:中国地质调查局副局长 中国矿业联合会兼职副会长

王宝才: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副主任 中国矿业联合会兼职副会长

国矿联秘书长

陈先达:中国矿业联合会秘书长(兼)

车长波:中国矿业联合会秘书长(新闻发言人)

下属机构

中国矿业报社

中国矿业杂志社

中国矿联地质矿产勘查分会

中国矿联天然矿泉水专业委员会

中国矿联矿业城市工作委员会

中国矿联小型矿山委员会

中国矿联矿业经济专业委员会

中国矿联选矿委员会

中国矿联矿产资源委员会

中国矿联地质与矿山装备分会

中国矿联绿色矿山促进工作委员会

中国矿联地热开发管理专业委员会

中国矿联矿业国际促进工作委员会

中国矿联核地矿专业委员会

中国矿联民营矿业分会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矿业联合会(简称中国矿联),英文名称为:China Mining Association(缩写:C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我国矿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及相关行业)联合性社团组织。主要由矿业企业与从事矿业活动有关的科研、教学、设计及中介等企事业单位,各矿业行业协会、地方矿业协会(联合会)和与矿业有关的管理部门等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推动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发展节约型矿业,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为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和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宏伟任务而努力。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调查研究矿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提出有关政策意见或建议;以国家矿业方针政策与实施矿业管理的中心工作为重点,参与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保护资源和环境等相关工作,充分发挥联合会在矿业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公

平、公正的原则,逐步建立和不断推进行业自律;为发展矿业服务,为矿业企事业单位和矿业行业协会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

第五条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全会服从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本团体办事机构,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和健全党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土资源部,接受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围绕矿业、矿山、矿城、矿工“四矿”问题开展矿业政策、矿业法规、矿业经济、矿产勘查、矿业权市场、资源管理、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等全局性、战略性、政策性问题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提供政策和立法咨询建议与服务。

(二)大力宣传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及时宣传和贯彻政府的矿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反映行业及企业呼声与需求,依法维护会员和矿业企业合法权益,搭建企业与政府间的沟通、协商平台。

(三)推动矿业科技、教育事业,组织和参与矿业科技成果的推介和应用;在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授权下进行有关矿业科技、教育等奖项的评定;组织有关矿业科学技术、经营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人才培训和专家服务。

(四)在有关主管部门的授权下,组织推荐、评选和宣传名牌矿业城市和优秀矿业企业或企业家。

(五)开展矿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为国内外矿业企业搭建信息与合作平台,提供信息、科技与经贸等咨询服务。

(六)开展国内外矿业信息发布与交流,办好矿业年鉴、会报、会刊、网站及其他出版物。

(七)促进建立矿业行业自律性机制,组织或者参与制定行约、行规、技术标准,开展行检、行评,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矿业行业的整体利益。

(八)联络和协调矿业行业协会及地方矿业协会(联合会),共同或各有侧重地开展面向矿业的各种活动,发展矿业公益事业。

(九)开展政策和法律允许的其他有关工作与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别为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团体的活动,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并颁发中国矿业联合会会员证书,则成为本团体会员。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直属各专业委员会依据章程或有关制度发展的会员,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报本团体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审议备案后,均为本团体的会员。

荣誉会员由本团体常务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决定授予。

授予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荣誉会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二)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向本团体反映问题或请求法律支援;

(四)向本团体提出批评或建议权;

(五)监督本团体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主席团会议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接受并支持本团体组织的调研活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料;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荣誉会员可以不缴纳会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主席团会议批准可以减缴或缓缴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因严重违法违纪被查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为贯彻“以企业办会为主、联合矿业行业协会共同办会”的原则,本团体决定在会员代表大会最高权力机构下,依次设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经常性机构会长办公会,办事机构秘书局。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的决议、决定,通过之时起生效;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时,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会会议通过,经国土资源部同意,报民政部批准。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

(五)审查和决定中国矿业联合会的重大工作计划;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席团主席、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七)决定授予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八)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有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每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并召开理事会;

(二)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研究处理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

(四)审议并决定中国矿业联合会的重要工作;

(五)决定设立秘书局下属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增补常务理事、主席团主席、聘请顾问

(七) 审议并决定本团体管理制度;

(八) 履行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决议、决定有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中国矿业联合会主席团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兼职副会长、矿业行业协会负责人、有代表性的矿业企业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代表等,主席团成员统称主席。

第二十八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行使常务

理事会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开主席团会议,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行使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主席实行轮值制,设执行主席一人,由会长担任;轮值主席由主席团协商产生,轮流担任。

第三十条 中国矿业联合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局。秘书局由秘书长具体主持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并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席团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矿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席团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席团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法人代表为会长或由会长委托的其他负责人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在会长领导下,由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兼职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是本团体经常性机构,决定中国矿业联合会的重大活动。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应是中国矿业联合会在职干部。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本团体领导机构的决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由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直属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列席)、办公室主任(列席)组成的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和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协调组织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围绕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四)提名聘用副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五)提名并协商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七)出任中国矿业联合会首席新闻发言人,代表本会发布有关重要信息与新闻。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进行审计核算,实行审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5年11月13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1年12月20日,中国矿业联合会,隶属“全国性社会组织”,被民政部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候选单位公示名单。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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