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04 12:03
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直属的全国性国家一级专业文艺社团。1992年8月3日,经文化部批准,民政部核准登记正式成立。
2023年2月,民政部发布公告,准予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由祝东力变更为陈越。
2024年1月,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现代诵读艺术专业委员会成立,由项建新担任主席。
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的方针,团结中国广大文艺理论、文艺评论、文艺理论教育工作者和作家、艺术家、翻译、出版工作者以及其他热心支持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个人与集体,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为繁荣中国的社会主义文艺事业贡献力量。
(一)学习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和党中央有关方针、政策,推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理论建设;
(二)研究、评析文艺思潮;
(三)活跃文艺理论与批评;
(四)评介、推动文艺创作;
(五)开展对外文艺交流;
(六)促进中、外文艺理论研究著作的出版、翻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社会主义文艺学会。(英文译名:Institute of Socialist Literature and Art in China;缩写:ISC)
第二条本会由在文艺理论批评、文艺创作、翻译、教学、编辑出版等方面取得成就以及支持两项事业的个人或集体组成;系全国性的、自愿结合的、专业性群众团体;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吗”。“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的方针,团结中国广大文艺理论、文艺评论、文艺理论教育工作者和作家、艺术家、翻译、出版工作者以及其他热心支持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个人与集体,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为繁荣中国的社会主义文艺事业贡献力量。本会坚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艺术研究院及其上级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地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学习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和党中央有关方针、政策、推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理论建设。
(二)研究、评析文艺思潮;
(三)活跃文艺理论与批评;
(四)评价、推动文艺创作;
(五)开展对外文艺交流;
(六)促进中、外文艺理论研究著作的出版、翻译。
第三章会员
策七条本会实行个人会员与集体会员相结合的会员制。个人会员与集体会员统称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文艺理论批评、文艺创作、翻译、教字、编辑、出版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支持中国社会主义文艺事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人会申请书;
(二)有本会会员二人介绍;
(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例权力: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集体会员由该集体推举两位代表履行会员权力。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举行的活动;
(四)维护本会会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反映文艺理论批评及创作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交流信息,发现、扶植优秀人才;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劝退或除名;
(一)其公开言论或行动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
(二)被司法机关剥夺公民权力者。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其它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入。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告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由一名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常务副会长人选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大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其它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其他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和其它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第三十一条大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诈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提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1993年4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1999年8月经常务理事会(扩大会)批准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