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3-07-11 15:41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是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下属的全国性专业婚介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从事婚姻介绍,从事婚姻研究及婚姻相关从业者经营、生产、研究、宣传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宗旨

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婚姻和婚姻介绍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政府与婚介服务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及会员与相关机构的关系,指导并推动婚介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婚姻介绍及相关服务中提倡和推动规范、诚信、文明和人性化的服务,不断满足择偶单身群体的正当需求,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任务

协助制定全国婚介行业的服务标准和行业规范,通过监督、指导、鼓励会员开展公平竞争,向社会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推动婚介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组织婚姻介绍及相关问题的专题调研,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建议和意见。开展对《婚姻法》以及与婚姻介绍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提倡健康、文明的婚恋观和择偶观,举办各类相关活动,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组织婚姻介绍专业培训、考核及相关资格认证;编写培训教材、编纂相关资料、出版书刊;逐步实现会员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研究行业规律和发展趋向,组织内部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加强会员间信息沟通与有效合作,开展对婚介服务机构及个人的评比和表彰活动,向公众推荐优秀、文明和诚信的单位及个人,举办具有示范意义的婚介活动。

协调会员间、会员与相关部门和服务对象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权利

拥有批评建议权;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业内信息、优惠待遇;优先参加婚介领域内的培训、推介活动;获得委员会对会员纠纷的调解、协调、帮助等。

机构设置及部门职能:

办 公 室: 负责委员会日常行政事务处理,协调处理委员会内部事务;会员单

位的资格认证、评比表彰;会员单位资料、档案的管理。

外 联 部: 开展婚介行业对外合作,加强国内、国际同行业交流;策划、举

办、监督和指导婚介及相关行业的各类活动、展览、会议。

宣传公关部:负责联络媒体以及接受媒体采访要求、婚介行业政策的宣传,会刊

编辑。

研究培训部:制定婚介服务及相关产业标准规范,组织婚介文化及婚介产业的专

题调研理论研究;组织业内专业培训,组织编写婚恋研究报告;组

织业内专业知识培训,负责婚介领域的培训考核;岗位标准认定;

图书、刊物及教材的编写。

咨询维权部:接受公众对会员单位的投诉并协助处理,回答会员单位的咨询,对

公众提供咨询,维护网站上的咨询投诉建议模块监督会员单位的服

务,接受公众对会员单位的投诉并协助处理,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

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面向公众提供委员会业务咨询

等。

财 务 部:委员会各项财务管理。

信息技术部:建设维护网站日常运行,整理统计网站数据库。

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泰达时代中心1号楼13层

邮 编:100026

行业行规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

《全国婚姻介绍行业服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关于婚介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征婚求偶者必须符合法定成年年龄 18 周岁,必须为单身才有权取得婚介服务,婚介机构有责任和义务提供服务,征婚当事人和婚介机构履行了登记手续并支付了相应费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征婚当事人须真实提供婚介机构需要了解的情况,婚介机构必须做好相应的登记。

第二章 婚姻介绍机构

第四条 办理婚姻介绍服务必须是工商和民政合法注册登记的机构。

第五条 婚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的婚介法规,合法经营。

第六条 婚介机构的具体业务是:

(一)按注册的婚介业务为社会上的单身人士提供婚姻介绍服务。

(二)明示服务内容,服务公约,员工守则,收费标准,并在醒目处悬挂相关证照,公布营业时间。

(三)开展婚姻介绍内容的咨询。

(四)对征婚当事人进行心理、生理,觅偶的合理定位等宣传教育。

(五)做好征婚当事人的档案管理工作,做到资料完整无缺。

(六)做好婚介服务统计工作。

第三章 婚姻介绍工作人员

第七条 婚姻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并可 视机构大小增设人员,但不能少于 4 人。

第八条 婚姻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和地方民政部门的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婚介执业证》的人员担当。

第九条 婚介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一)熟悉《婚姻法》、婚介机构的有关规定及婚介服务,收费标准等等。

(二)遵守全国婚介机构《员工守则》、《服务条约》及《全国婚介机构服务细则》。

(三)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证婚当事人热情接待,礼貌待人。

(四)工作认真负责,不草率,不拖拉。

第十条 婚介工作人员须知

(一)必须向征婚当事人介绍本机构简况,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期限等。

(二)必须详细了解征婚当事人的情况、年龄、身高、学历、婚况户籍、子女、学历、职业、收入、住房、交通工具、联系方式等。

(三)必须详细了解征婚当事人的择偶要求、年龄、身高、学历、婚况户籍、子女、学历、职业、收入、住房、交通工具等。

(四)必须仔细严格查验征婚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必须复印留存归档,服务期满后资料必须封存归档,以备有关部门查验。

(五)必须要求征婚当事人亲自详细填写《征婚登记表》、签署《婚介服务合同》,收取费用时必须开具正规发票。

(六)必须向征婚当事人声明:婚介机构真诚为您提供婚介服务,但不能保证每一位征婚人征婚成功。必须明确告诉征婚当事人:在约见过程中要自尊、自爱、要提高警惕、初期不要发生经济来往,以免产生纠纷,双方之间发生的经济,生活纠纷概不负责。

(七)严格禁止泄露征婚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严格禁止向征婚当事人索取钱物,严格禁止刊登虚假征婚信息。

第四章 征婚当事人

第十一条 进入婚介机构要求征婚服务的征婚当事人必须年满 18 周岁符合法定年龄,必须是无配偶。

第十二条 征婚当事人须知:

(一)必须如实向婚介机构介绍自己的年龄身高、学历、婚况户籍、子女、学历、职业、收入、住房、交通工具、联系方式,提供近期本人照片,并出示有效证件予以复印存档。

(二)必须验看婚介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社团民非执照,税务登记证。须了解婚介机构的简况及人员配置,职责分工,须了解婚介机构成立时间,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三)必须详细了解婚介机构提供的婚介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有不同理解和看法,可以要求婚介机构解释或协商。

(四)必须正确填写《征婚登记表》,自愿选择服务方式,签署《婚介服务合同》,全额支付婚介服务费用,收取正规发票。

(五)在取得婚介服务时,须着装整洁,举止文明,礼貌交往,取得服务后及时地将信息反馈给婚介机构。

(六)一旦发现婚介机构有不规范服务时,可持《婚介服务合同》和发票向有关部门投诉,以求公平、公正的解决。

第十三条 上述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

第十四条 《全国婚姻介绍行业服务细则》执委会讨论签字后即生效。

机构章程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姻介绍行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根据《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的,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下属的全国性专业工作委员会,英文名称为:The Committee of Match-Making Servic Industries , 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第三条 本委员会是有志于婚姻介绍及相关服务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二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婚姻和婚姻介绍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政府与婚介服务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及会员与相关机构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婚姻介绍及相关服务中提倡和推动规范、诚信、文明的人性化服务,不断满足择偶单身群体的正当需要,推动婚介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促进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

第五条 本委员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甲6号。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制定全国婚介行业的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运用科学发展观,通过指导、管理和监督,鼓励会员开展公平竞争、向社会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 组织婚姻介绍及相关问题的专题调研,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 开展对《婚姻法》以及与婚姻介绍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举办各类相关活动,提倡健康、文明的婚恋观和择偶观。

第九条 组织婚姻介绍专业培训、考核及相关资格认证;编写培训教材、编纂相关资料、出版书刊;逐步实现会员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条 研究行业规律和发展趋向,组织内部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加强会员间信息沟通与有效合作,开展对婚介服务机构及个人的评比和表彰活动,向公众推荐优秀、文明和诚信的单位及个人,举办具有示范意义的婚介活动。

第十一条 协调会员间、会员与相关部门和服务对象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在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指导下,积极发展与国外及港、澳、台相关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友好往来、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完成相关政府部门及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赋予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凡从事婚姻介绍及相关服务的合法机构,承认本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经本委员会审核同意,可成为本委员会的团体会员;凡从事婚姻介绍及相关服务的个人,承认本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经本委员会审核同意,可成为本委员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本委员会工作及工作人员的建议和批评权;

(三) 参加本委员会举办的会议和各类活动;

(四) 享受本委员会为会员提供的各种优惠待遇;

(五) 享受本委员会为会员提供的各类信息、行业动态和先进经验推介;

第十六条 会员应尽义务:

(一) 自觉遵守本委员会章程;

(二) 执行本委员会决议,完成本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任务;

(三) 参加婚姻介绍及相关行业的各类业务研讨、信息交流、评比表彰、培训观摩、会议展览及社会服务等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对委员会及婚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突出贡献者,将给予表彰或奖励。会员违反本章程,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并向社会公告。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章 机构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委员会的最高机构,每三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本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修改本委员会章程,选举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执行委员;听取和审查主任的工作报告和本委员会财务收支报告。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设若干专业工作部。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执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 在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代行本章第十八条的部分职权;

(三) 讨论和制定工作计划;

(四) 负责处理会员加入和退出事宜;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执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执委会委员提议,可提前或推迟召开执委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设顾问若干人,由本委员会执委会征得本人同意并报请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同意后聘请。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及执行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设总干事一名,由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聘任。总干事在主任领导下,主持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对本委员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设副总干事若干人,协助总干事工作。副总干事由总干事提名报经主任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领导同意后任命。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经费有如下来源:

(一) 会费;

(二) 国内外组织、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三) 本委员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及兴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四) 本委员会自筹的各种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管理:经费使用和管理将严格按照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并自觉接受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委员会的执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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