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28 13:46
中国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一级团体,具有法人资格。协会由历届全国政协委员(部分)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
1989年,中国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协会成立。
2010年协会举办了大型年会。众多老艺术家欢聚一堂。
2014年3月,中国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协会在台湾圆山大饭店成功举办了《中国梦·赤子心——丹青两岸文化交流台湾展》。
2014年5月,秘书长刘彤带队赴日本做文化交流考察,与驻日大使程永华就中日文化的传播交流做了深入探讨,程永华大使也表示,愿竭尽全力为华人艺术家提供展示与交流的平台,增强华人艺术家的群体力量,更好的在日本传播中国文化。
2014年,秘书长刘彤带队前往俄罗斯、匈牙利、奥地利、捷克等国的著名艺术机构进行参观考察,并与这些艺术机构的负责人进行文化交流。
2015年,为纪念赵丹诞辰一百周年,响应国家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号召,中国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协会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指导下,策划了“纪念赵丹诞辰100周年系列活动”。
2015年,在王府井举办《在艺术中永生——丹·青系列藏品》发布会,该产品对瓶、赏盘已被国家博物馆收藏;
2018年,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梦·赤子心”中国文化国际推广工程之《丹青传奇》赵丹、赵青父女绘画艺术联展(法国巴黎、中国深圳)暨《大美中国》当代中国著名艺术家艺术作品巡展启动仪式于在北京全国政协礼堂正式启动。
2019年,在上海展览中心成功举办“中国梦·赤子心”中国文化国际推广工程系列活动之“丹青传情”艺术家作品联展。
(一)开展民间国际交往和海峡两岸人员交往;
(二)进行社会、经济、文化的调查研究和资源开发;
(三)发展社会、经济、文化交流;
(四)编辑、出版图书、报刊、音像资料;
(五)举办社会、经济、文化等专项委员会;
(六)举办社会、经济、文化等专项委员会;
(七)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和信息交流;
(八)承办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的事务。
历任名誉会长
谷 牧(已故) : 第十一、十二届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原副总理,第七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王光英(已故): 第八、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第六、七届全国政协副主席,第八届全国工商联名誉主席
钱伟长 (已故): 第六、七、八、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第七、八、九届民盟中央名誉主席
孙孚凌(已故): 第八、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第七、第八届全国工商联名誉副主席
万国权(已故): 第八、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民建中央名誉原副主席
顾秀莲 :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第九届全国妇联主席
张思卿 : 第九、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
刘忠德(已故): 第十四届、十五届中央委员、第九届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科教文卫体委员会主任、原文化部部长
历任名誉顾问
杨成武(已故) : 开国上将、第六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人民解放军原代总参谋长
马万祺(已故):第八、九、十、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澳门中华总商会永远会长
柴泽民(已故):首任中国驻美大使、第七届全国政协委员
刘国光 :中国社会科学院顾问(原副院长)
张瑞芳(已故) :国家有突出贡献电影表演艺术家、上海市政协原主席
秦 怡 :国家有突出贡献电影表演艺术家、第五、六、七、八、九届全国政协委员
吴祖强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音乐家协会名誉主席、中央音乐学院名誉院长
欧阳中石:中国著名书法家、全国政协委员、首都师范大学教授
历届会长
谷 牧(已故):1989-1993年 担任中国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协会 会长
罗涵先(已故) :1994-1999年 担任中国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协会 会长
赵 青 :1999-2009年 担任中国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协会 会长
叶小纲 :2009-2016年 担任中国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协会 会长
历届副会长
第一届(1989-1994)
马庆雄(已故)、王丹凤(已故)、王济夫(已故)、孔令仁(已故)、史怀璧(已故)、齐中堂(已故)、张芝联(已故)、罗元铮(已故)、姚美良(已故)、赵青、侯健存、姜习、潘履孚、厉以宁、邬沧萍、李琮、李谷一、张发强
第二届(1994-1999)
资华筠(已故)、李燕、田爱习、孙东东、赵青、田雪原、马庆雄、邬沧萍、李谷一
第三届(1999-2004)
资华筠(已故)、田雪原、任军、徐更生、孔令红、李燕、肖怀治
第四届(2004-2009)
姚佳、李燕、杨耀明、刘亦洋、王峰、张明、侯勇、吴天明、贾晋生
历届秘书长,副秘书长
历届秘书长、副秘书长
陈孝石、杨耀明、刘亦洋、陆海军、郑斌、姚佳、崔鹏飞、侯勇、刘彤、莫雪峰、杨梦乔、李蕾
第五届(2010.5—)
会长:叶小纲
副会长:姚佳、王安(兼任)、李清林、顾笙、杨耀明
现任秘书长:刘彤
副秘书长:、侯莉、陆海军、滕达生、陈钟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Exchange(英文简称CASECE)
第二条 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管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协会是由社会各界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海内外各界人士,发挥行业、企业及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理事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各项服务;反映行业及理事单位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协助政府做好行业工作,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管理工作;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及理事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9号齐家园外交公寓9-5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民间国际交往和海峡两岸人员交往;
(二)进行社会、经济、文化的调查研究;
(三)发展学术文化交流;
(四)编辑出版图书、报刊、音像资料;
(五)举办展览、演出和学术讲座;
(六)开展与协会业务相关培训工作;
(七)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和信息交流;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的事务;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 本协会设团体理事和个人理事;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意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本学科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已登记、注册的各类社会、经济、文化团体和企业。
第九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理事证;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理事享受协会提供的专家咨询、技术诊断、产品推广、后期产品发布、现场推广会、技术交流会、现场订货会、投融资等信息和服务;
(三)每期《赤子》杂志显著位置刊出协会“理事榜单”,刊载单位名称、标识、法人代表姓名及详细联系方式,全年各期集中展示;享受《赤子》杂志广告服务,副会长单位每半年1个彩色整版、理事单位每半年1/2彩色版、理事每年1个黑白版;享受《赤子》杂志的采访报道服务,副会长每年采访稿3篇(含人物1篇)、理事单位每年采访稿2篇、理事每年采访稿1篇;免费获赠协会全年刊物《赤子》杂志2份;
(四)享受本协会网站提供的服务:刊载理事“理事榜单”;首页设置“理事”子频道,为理事单位作形象宣传,制作企业宣传页,文字链接到企业网站,同时为理事单位制作新闻推荐;在网站设“理事动态”专栏,介绍理事的动态信息或事迹报道; 享受Banner、通栏、按钮和文字广告链接等多种网络广告宣传活动;协助开展理事成员单位的商务宣传活动(如在京或地方举办新闻发布会,将协助联络驻京媒体记者到会并发稿等)。
(五)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订阅协会出版的报刊;
(六)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理事证。
第十三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代表大会。理事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理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代表大会;
(四)向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理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代表大会;
(四)向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顾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部分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必要时可委托会长助理,执行具体任务。
(六)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七)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及时向会长、理事会汇报工作;
(十)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赞助:
(三)个人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包括兴办经济实体);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理事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有关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有关规定执行。
导。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极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