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音乐研究会

更新时间:2024-07-28 16:13

中国社会音乐研究会是1987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主管的国家一级社会团体。多年来,中国社会音乐研究会高举邓小平理论和“叁个代表”的伟大旗帜,本着音乐为党的事业服务、音乐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音乐为祖国统一大业服务的原则,紧跟主旋律,开展一系列利国利民的社会音乐活动,受到党和人民的高度赞誉。

建设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障和维护本会会员的权益团结和组织音乐工作者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指引下,开展社会音乐理论研究、组织活动、进行国内外交流、繁荣创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出贡献。

业务范围

国际合作、专业会展、学术交流、业务培训

重大活动

举办两届“全国歌唱大赛”;举办“江南风”全国新民歌大赛;举办“‘爱我中华'中南六省‘聚龙杯'邀请赛”;与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爱我中华”全国表演唱汇演;与文化部社文司联合举办第六届中国国际手风琴艺术节;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全国歌曲创作笔会和多场会员作品专场音乐会;主持爱国歌曲《回家路》的创作和MTV的拍摄,并在维也纳金色大厅演唱;在北京主办2006喜新爱旧音乐送光明新星公益演唱会;邀请并主办印度艺术家来华交流演出歌舞晚会。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社会音乐研究会

英文名称:THE INSITUTE OF MASSMUSIC OF CHINA

英文简写:C、M、M、I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为社会音乐方面的全国性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指引下,开展社会音乐理论研究、组织行动、进行国内外交流、繁荣创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进行学术交流;

(二)开展业务培训;

(三)组织专业展览;

(四)进行国际合作;

(五)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会长/主席)、副会长(会长/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会长/主席)、副会长(会长/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主席)、副会长(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主席)、副会长(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主席)、副会长(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主席)、副会长(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休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分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休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机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12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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