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28 17:41
中国社区发展协会(China Commun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CCDA),成立于2013年8月,民政部为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能包括为社区建设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服务、参与社区发展评估和相关政策制订、开展学术研究和国际合作、组织项目培训和经验交流等工作。
2023年8月26日,中国社区发展协会社区应急安全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在北京举行。
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城乡社区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开展与政府、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团体的交流合作,提出社区(村)发展建议,积极向政府建言献策,反映基层诉求;
(三)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承接社区公共服务相关工作,提供社区社会服务;
(四)组织、参与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援助,改善社区的文化体育民生;
(五)推动智慧社区、未来社区建设协作交流,传播社区发展领域的各种信息;
(六)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承接培训事项;组织开展社区发展项目的培训;承接社区服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培训;
(七)搭建社区发展工作交流的平台,推动社区交流,宣传展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经验做法;
(八)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社区发展状况、社区服务状况评估和社区发展领域信用评估,并发布评估、评价报告;
(九)开展社区发展领域的学术研究和港澳台交流、国际合作;
(十)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按照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展示活动;
(十一)开展所属领域团体标准制定,经批准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制定,开展标准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经营会刊;
(十三)开展社区治理实务指导,为社区治理项目提供管理咨询。
(十四)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陈越良 会长
唐 鸣 副会长
李坤平 副会长
吴惠芳 副会长
王 波 副会长
潘 军 副会长
赵洪新 副会长
汪碧刚 副会长
张 伟 副会长
中国社区发展协会根据必要和效率的原则,设立秘书处、会员部、培训部、项目部、标准部五个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一)秘书处
负责协会常设机构办公事务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协助协会领导组织协调协会办公事务日常工作;负责党务、财务、人事、行政、后勤和档案管理等内部工作;组织制定常设机构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协调督促各部门落实工作任务等。
(二)会员部
落实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等有关部门对社团管理的要求;承办秘书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日常工作;发展会员、服务会员、收缴会费;管理协会各分支机构依法依规运行;联络相关社会组织等。
(三)培训部
推动社区发展领域人才体系建设,培养行业优秀人才,建立该领域人才库。开展社区发展领域相关人员的培训与继续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及委托培训教育;搭建网络教育培训平台、各地人才培训基地,开展业务知识培训,编制(录制)培训教材等。
(四)项目部
围绕全国城乡社区高质量发展,策划设计品牌项目。对协会的重大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了解与收集相关信息,形成项目建议,报协会研究;负责协会项目的管理和组织,为协会提供一个高层次的项目交流平台;保持与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有关信息的最新动态;不定期组织项目交流活动;负责组织协会内部各项目小组立项、审批、验收等,监督各项目小组进程,并按时对各项目进度进行汇总公示,为各项目小组提供支持;负责组织、举办各类活动、比赛;负责实施认定工作;承担政府委托项目;完成理事会和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标准部
把城乡社区高质量发展的成果进行团体标准的转化和复制推广,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在社区的落地。负责标准化课题研究;负责对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与质量控制;推动标准宣贯、服务与实施评价;负责标准的成果转化;搭建标准化组织间交流与合作;完成理事会和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社区发展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社区发展协会,英文名称:ChinaCommunit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CD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从事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依法登记的团体、城乡社区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和国家关于城乡社区建设的有关法律、政策为依据,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和基层群众参与社区建设,推动城乡社区高质量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城乡社区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开展与政府、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团体的交流合作,提出社区(村)发展建议,积极向政府建言献策,反映基层诉求;
(三)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承接社区公共服务相关工作,提供社区社会服务;
(四)组织、参与社区文化教育体育援助,改善社区的文化体育民生;
(五)推动智慧社区、未来社区建设协作交流,传播社区发展领域的各种信息;
(六)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承接培训事项;组织开展社区发展项目的培训;承接社区服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培训;
(七)搭建社区发展工作交流的平台,推动社区交流,宣传展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经验做法;
(八)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社区发展状况、社区服务状况评估和社区发展领域信用评估,并发布评估、评价报告;
(九)开展社区发展领域的学术研究和港澳台交流、国际合作;
(十)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按照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展示活动;
(十一)开展所属领域团体标准制定,经批准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制定,开展标准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经营会刊;
(十三)开展社区治理实务指导,为社区治理项目提供管理咨询。
(十四)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为在社区发展领域具备一定发展规模和影响力的机构、事业单位、企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
个人会员为社区发展领域的学者、专家;与社区发展相关党政部门负责人;个人成就突出的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支持社区发展的社会名流、爱心人士。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城乡社区发展事业,愿意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能够履行本会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相关机构审核;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六)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递交免除会费申请、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要以现场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会工作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对外代表本会开展相关工作;
(四)章程或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是本会工作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本会的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遵守本章程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
(四)对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五)监督本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六)规范本会工作纪律,监督本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
(七)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15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