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指标研究会

更新时间:2019-12-11 04:59

中国科学技术指标研究会是由民政部登记管理,科技部为业务主管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组织。中国科学技术指标研究会于1995年10月成立,是由广大科技指标研究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从事科技指标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应用开发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发展历史

中国科学技术指标研究会1995年10月在北京成立,于1999年10月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2004年10月选举产生了第三届理事会。十几年来,中国科技指标研究会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举办学术研讨会,参与全社会 R&D 资源统计调查与分析活动,承担《中国科学技术指标》系列报告的编写任务,开办普及科技指标知识的培训班,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等。

组织宗旨

中国科学技术指标研究会宗旨在于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指标研究工作者,促进科技指标的研究、应用和推广,促进相关人才的培养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指标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科技管理与决策服务,为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业务范围

(一) 研究科技指标理论,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指标在不同管理层次和不同活动领域中的应用问题,探讨科技指标对科技活动进行定性描述与定量评价的新模式;

(二) 探索自然科学与技术科学发展的规律,研究科技活动的特点,从描述、反映科技活动的现象出发,建立不同层次、不同范围、不同规模科技活动的多功能、多目标的统计指标、分析指标和评价指标体系,为准确地把握、监控、引导科技活动健康发展服务;

(三) 开展有关方法论和相关技术的研究,包括科学计量学、科技统计学、系统工程、科技管理、数理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等;

(四) 普及科技指标知识,推广科技指标在科技管理与决策中的应用,培养高水平的科技指标研究和应用人才;

(五) 根据当代学科的互渗性、交叉性和综合性,加强与管理科学、系统科学和数理统计等诸学科之间的联系,开展广泛的学术交流活动;

(六) 开展科技指标的国际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有关团体和学者的友好交流,开展与国外在科技指标方面的对比研究;

(七) 接受委托承担有关科技项目的研究;

(八) 开展科技指标的技术咨询与服务活动;

(九) 编辑出版学术期刊和科普读物;

(十) 开展科技指标学术活动,举办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班,进行专题调研和信息交流等;

(十一) 其他促进科技指标研究发展的工作。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科学技术指标研究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ociety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icators”,译名缩写为“CSSTI”。

第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指标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从事科技指标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应用开发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由广大科技指标研究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指标研究工作者,促进科技指标的研究、应用和推广,促进相关人才的培养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指标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科技管理与决策服务,为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服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战略思想,贯彻“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持百家争鸣,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科学道德和创新、协作的精神。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科技部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科技指标研究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55号,邮政编码10003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 研究科技指标理论,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指标在不同管理层次和不同活动领域中的应用问题,探讨科技指标对科技活动进行定性描述与定量评价的新模式;

(二) 探索自然科学与技术科学发展的规律,研究科技活动的特点,从描述、反映科技活动的现象出发,建立不同层次、不同范围、不同规模科技活动的多功能、多目标的统计指标、分析指标和评价指标体系,为准确地把握、监控、引导科技活动健康发展服务;

(三) 开展有关方法论和相关技术的研究,包括科学计量学、科技统计学、系统工程、科技管理、数理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等;

(四) 普及科技指标知识,推广科技指标在科技管理与决策中的应用,培养高水平的科技指标研究和应用人才;

(五) 根据当代学科的互渗性、交叉性和综合性,加强与管理科学、系统科学和数理统计等诸学科之间的联系,开展广泛的学术交流活动;

(六) 开展科技指标的国际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有关团体和学者的友好交流,开展与国外在科技指标方面的对比研究;

(七) 接受委托承担有关科技项目的研究;

(八) 开展科技指标的技术咨询与服务活动;

(九) 编辑出版学术期刊和科普读物;

(十) 开展科技指标学术活动,举办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班,进行专题调研和信息交流等;

(十一) 其他促进科技指标研究发展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具有一定的科技指标理论水平或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热心于科技指标研究活动;

(四) 团体会员必须是与本会业务范围有关、积极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的企、事业单位或依法登记的有关学术团体。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一)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团体会员单位,提交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按团体会员条件予以形式审核;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发给团体会员证。

第十四条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有关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会刊和有关的学术资料;

(四)优先组团出国考察、培训、访问、讲学;

(五)优先承办相关学术活动和技术培训班;

(六)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决议;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撰写学术论文;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团体会员会费每年2000~5000元。

第十六条团体会员退会应由团体会员单位书面通知本会,同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团体会员单位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届理事会全体理事、各地区、各部门按规定选派的代表和有关特邀代表组成。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在学术介有影响、有威望,并能参加研究会活动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研究会工作的企业家和从事有关学科的领导干部。理事人支组成要体现广泛性、群众性、区域性,体现老、中、青结合。中青年科技工作者要有适当比例。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活动计划;

(十)筹措本会活动经费;

(十一)评定、奖励本学科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优秀学术论文、优秀书刊和科普读物,来表彰研究会工作积极分子。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包括调整和增加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分支机构:凡与本会专业有关的科研、教学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的学术性团体,本着自愿的原则,愿意参加本会活动,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均可申请成立“中国科学技术指标研究会”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业务上受本会的指导。

第三十九条分支机构要按本会的宗旨和章程,开展本专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和发展会员。

第四十条分支机构在本会的授权下可以使用“中国科学技术指标研究会”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分支机构可独立开展本专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二条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发起人应向本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业务活动范围;

(三)主管单位(或依托单位)的批准文件;

(四)填报发起人或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五)资金来源;

(六)场所使用证明。

第四十三条分支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支机构的会员,可视为团体会员,享有团体会员的一切权利;

(二)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参予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课题研究和技术培训;

(五)优先组团出国考察、讲学和培训;

(六)优先获得本会发行的会刊、学术资料和有关服务。

第四十四条分支机构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权益,执行本会决议;

(二)应遵照民政部、科技部规定和本会要求,定期提交有关服表;

(三)协助本会开展大型学术活动和技术培训;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沟通信息,撰写稿件,交换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有关分支机构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或注销登记,均由本会统一办理。

第四十六条分支机构的人选由本人支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七条分支机构的工作由本会秘书长进行协调。

第四十八条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分支机构由于某些原因要求注销的,分支机构应向本会提出书面报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并报科技部审查,最后上报民政部办理注销。注销后善后工作,由本会会同主管单位(或依托单位)妥善处理。

第五十条分支机构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有权进行批评、教育,乃至撤销其分支机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经1999年10月31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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