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4-02 15:21
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简称科促会)是经民政部批准,成立于2009年,由从事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技金融及致力于科技产业化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主管单位是科学技术部。
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国家支持自主创新和科技产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为政府制定推动科技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联系、组织和协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内外相关机构,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等方面提供咨询和服务;
三、在政府支持下,充分利用技术、产业、人才、市场等方面的社会资源,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品牌培育服务平台、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和人才服务平台,为科技产业化提供多方面服务;
四、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积极引导和推动各类型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科技产业化工作,推进多元化、多层次科技产业投融资体系的建立;
五、积极开展科技产业化的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国际科学技术进步与科技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研讨和科技成果、科技产品的展示活动。
六、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等出版物;
七、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科促会的办会宗旨是以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搭建科技服务平台,优化科技发展环境,营造良好的“双创”氛围,促进科技金融和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学技术进步, 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理事长:
惠小兵 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原行长、光大证券原总裁、华安保险原董事长、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荣誉副理事长:
肖 威 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原副理事长
副理事长:
王 霞 北京清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马瑞光 深圳市逸马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秘书长:
林春庆 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秘书长
顾问:
朱小黄 中信集团原监事长、中信银行原行长
雷榕生 国家行政学院原主任
李卫平 中国建设银行人力资源部原总经理
刘延申 华中师范大学教授
肖英峰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名誉所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a Society for the Promo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ercialization,缩写:CSPST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科技金融及致力于科技产业化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全国 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第一款 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产业技术进步,提升科技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优化企业法律环境、政策环境、金融环境和市场环境建设;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全心全意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服务。本促进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款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科学技术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国家自主创新和科技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企业意愿和要求,探讨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为政府制定推动科技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联系、组织和协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内外相关科研机构,开展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生产、检测,以及人员培训和产学研合作等提供咨询和服务;协助地方政府建立科技产业化基地,通过科技创新推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三)围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政府指导下,大力整合技术、产业、人才、市场等方面的社会资源,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品牌培育服务平台、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和人才服务平台等,为大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产业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积极联系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科技产业化工作,推进多元化、多层次科技产业投融资体系的建立,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和市场需求的有机衔接。
(四)联系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科技产业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和行业需要,组织国际科学技术进步与科技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研讨会和科技成果、科技产品展示展览活动,开展创新孵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建设。
(五)在政府指导下,联系政府法律维权服务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建立科技产业化法律维权服务体系,引导企业加强对原创性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保护,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为营造良好的科技产业发展环境提供支持和服务。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等出版物。
(七)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科技产业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1月10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