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20 17:06
中国科技咨询协会经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于2003年4月正式成立。她作为一个非盈利的自律性社会团体,主要职责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协会会员的资格认证程序和会员职业行为准则,促进会员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和职业信誉能力的提升,保证咨询工作的价值和有效性。通过咨询行业知识资源的建设,促进会员为各类组织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专业服务。咨询业在发达和发展中国家都是一个动态、成长和基于知识的产业,对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以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科教兴国”的战略,协助会员在咨询服务的实践中,不断提升其服务能力、通过建立会员的自律性管理规则,树立科技咨询的社会形象,促进会员与社会各界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副理事长、秘书长:璐羽
中国科技咨询协会第一届领导班子成员:
理事长:石定寰
副理事长:马俊如、杨培青、张登义、徐善衍、于景元、梁战平
中国科技咨询协会第二届领导班子成员:
理事长:施祖麟
副理事长兼秘书长:璐羽
副理事长:郭辰健、张晓东、王德禄、闫同柱、孙兵、苏文忠、周江、周培康
中国科技咨询协会本着为会员服务的原则,促进社会各界对咨询角色、作用和贡献的理解,培育和开发咨询市场,开展各种现代企业管理技能、先进技术和促进会员能力提高等的培训活动,开展与科技咨询业务有关的宣传出版业务,开展科技咨询行业信息化推进、服务信息资源开发工作和相关信息服务业务普及并推广现代知识和技术在咨询业务活动中的应用。通过开展多样的国内国际交流活动,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公共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协调、交流与合作。根据执业行为准则,对会员执业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努力促进科技为我国的经济下与社会发展服务,为中国的科技发展助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中国科技咨询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NSULT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C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我国以科学技术知识、方法、手段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自愿组建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经批准登记后,具有社团法人资格,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科教兴国”的战略,协助会员在咨询服务的实践中,不断提升其服务能力、通过建立会员的自律性管理规则,树立科技咨询的社会形象,促进会员与社会各界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本会严格遵守我国国家宪法、法律,在政府政策和法令的指导和规范下开展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受国家科学技术部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会址设在北京复兴路15号
第六条 本会的会徽设计和说明依据本会理事会的规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
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促进科技咨询发展的政策、规划和行为研究,配合政府,组织与国家发展项目有关的科技咨询与评估活动。
(二)开发科技咨询业务的通用知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普及并推广现代知识和技术在咨询业务活动中的应用。提高咨询服务能力。
(三)促进社会各界对咨询角色、作用和贡献的理解,培育和开发咨询市场,开展现代企业管理技能、先进技术的培训活动;开展促进会员能力提高和业务发展的各种活动。
(四)开展科技咨询行业信息化推进工作、服务信息资源开发工作和相关信息服务业务。
(五)促进科技咨询服务的国际合作,以及相关技术的国际合作业务。
(六)促进会员之间的协调、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与公共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共同关心的事务中开展合作。
(七)开展与科技咨询业务有关的宣传出版业务。
(八)开展促进科技咨询发展的业务活动。
(九)研究制订与科技咨询业务的可靠性和公正性相符合的执业行为准则,并对会员执业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两名本会单位会员推荐;
(四)在科技咨询服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在本单位所开展的科技咨询服务领域内,能够应用所掌握的科学知识体系、技术、方法、手段、专业技能和经验,为客户提供客观公正的咨询服务;并在对客户服务中已取得了良好的信誉。
(六)遵守本会制定的执业行为准则。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两名本会个人会员推荐;
(三)接受过大学以上的学历教育;
(四)具有3年全职科技咨询工作经验,接受并通过本会授权的职业训练,掌握娴熟的科技咨询服务技能,能独立承担科技咨询服务项目;
(五)遵守本会制定的会员执业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的会员资格审议委员会,对入会申请进行审核;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的会员资格审议委员会对其能力进行审核;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各地方科技咨询协会可申请成为中国科技咨询协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协会章程的前提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对本会业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人才,或处级以上行政领导,经申请可成为协会的荣誉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会的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会员有接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会员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本会会员的执业行为准则,自觉维护本会的团结统一,努力维护并提高科技咨询的声誉;
(三)遵守客观公正的原则,提供有专业水准的咨询服务;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协助本会开展工作;
(五)单位会员按时向本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积极配合本会的年度业务抽检工作;
(六)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须按规定办理入会手续,并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会员有退会自由,但必须以书面申请的形式通知本会,并上缴会员证。不按时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本会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发展战略、工作方针及重大问题;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科技部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的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十一)确定下届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的时间、地点、代表名额、选举办法和会议方式;
(十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十三)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债权、债务的清算。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议每一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或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出席理事会人数应达到全体理事人数的2/3以上,有关决议,须经出席的理事超过2/3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三)款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最高年龄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科技部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科技部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授权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并担任本会的法人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接受国内外各界的捐款和资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划拨的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民政部指定的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社会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全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组织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3年5月26日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3-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