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08 21:43
中国竹产业协会(英文:China Bamboo 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CBIA)于1993年6月经民政部批准、11月正式成立,是由从事竹子培育、生产、加工、贸易、科研、教学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行业社会组织。业务联系单位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竹产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建立完备的现代竹产业生态体系、产业体系、文化体系为目标,优化产业结构,实现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构建竹产业新发展格局。
(一)组织开展行业统计和行业调研,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指南、计划等,并组织实施;
(二)收集、整理、发布产业信息,研究分析国内外竹产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三)参与和组织制定国家有关竹产业的法规、政策、标准等,并宣传贯彻执行;
(四)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国际性、全国性竹业展览、展销和信息交流等活动;
(五)组织行业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举办各类型的研讨会、论坛、学术交流等活动,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转型升级;
(六)组织开展行业培训、经验交流与示范推广,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七)开展市场损害调查,协助解决竹产业相关的贸易纠纷,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意见和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八)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标准化建设,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技能人员水平评价和产品认证;
(九)依照有关规定,开办行业报刊、网站与数字媒体等,编辑出版图书,宣传行业政策,普及竹知识、弘扬竹文化;
(十)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竹产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增强竹产业企业的社会责任;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费本华,男,汉族,1964年7月10日生,中共党员,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现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际竹藤中心主任。1987年毕业于安徽农业大学林学专业,获农学学士学位;1987至1989年安徽省六安县林业局技术员;1989至1992年安徽农业大学攻读木材学研究生,获工学硕士学位;1992至1997年安徽农业大学讲师、系主任;1997至1999年,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攻读木材科学与技术研究生,获工学博士学位;1999至2005年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院所副研究员、研究员、博士生导师,2001至2005年担任院长助理,2001年日本森林综合研究所访问学者;2005至2009年国家林业局北京林业机械研究所所长,2007至2008年兼所党委书记;2009年至2013年国际竹藤中心副主任,2013年至2022年国际竹藤中心常务副主任,2022年四月至今国际竹藤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林学会副理事长,住建部“中国现代木结构建筑技术项目”专家组成员,美国木材科学技术协会(SWST)会员,ISO/TC296主席。
长期从事竹材和木材科学与技术科研工作,先后主持完成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0余项,在竹材细胞壁表征技术、竹质工程材料制造技术取得较大突破;研究成果“竹质工程材料制造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第二完成人)、“植物细胞壁力学性能表征技术及应用”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第一完成人);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5项,发表论文300余篇(SCI收录110余篇),主编《竹材保护学》、《圆竹家具学》和《毛竹/杉木复合材料胶合界面理化性质研究》等专著10余部,培养研究生43名;被授予“省部级骨干教师”、“国务院特殊津贴”、“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国际木材科学院院士”等荣誉称号。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参加本团体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各省(区、市)竹产业协会,以及相关的社会组织和单位,经申请,可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五)从事或热爱竹业相关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管理的个人,在竹业界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知名人士,对竹业发展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经申请,可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中国竹产业协会组织机构
办公室
财务处
1.单位会员
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普通会员单位
2.个人会员
专家委员会
1、中国竹产业协会竹林培育与生态专业委员会
中国竹产业协会竹林培育与生态专业委员会于2005年1月28日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由南京林业大学牵头,组织国内相关专家、林业管理部门和竹林经营者开展相关的技术交流、培训与咨询服务,促进我国竹林生态培育与经营水平提升。
2、中国竹产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介
中国竹产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BIAS)是中国竹产业协会下属的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和审批的专业委员会,负责中国竹产业团体标准制修订的管理与发布。
主要业务范围:竹苗培育、竹林经营、林下经济、竹林碳汇、竹笋采剥保鲜运输贮存、竹材采伐运输贮存加工、竹材料、竹家具、竹工艺品、竹炭、竹液、竹制品、竹食品、竹结构、竹工程等相关领域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3、中国竹产业协会竹材工程材料分会
中国竹产业协会竹材工程材料分会于2018年11月正式成立,涵盖了专业科技人员、政府行业管理人员、竹产业企业家、基层科技人员等。分会理事长单位、秘书处均设于南京林业大学。目前由56名理事成员组成,其中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8名。
4、中国竹产业协会竹食品与日用品分会
中国竹产业协会竹食品与日用品分会成立于2019年5月,秘书处挂靠国际竹藤中心竹藤资源化学利用研究所。旨在“深耕对接、升级融合”产业资源,促进政、产、学、研、用结合,解决共性问题,引导行业自律,助推竹食品与日用品产业链的完善和发展。
5、中国竹产业协会竹炭分会
中国竹产业协会竹炭分会2019年5月成立,分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单位,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分会由竹炭、竹质机制炭和竹活性炭等生产、加工、经营及其设备制造的企业及相关的科研院所单位组成。
6、中国竹产业协会竹家居与装饰分会
中国竹产业协会竹家居与装饰分会,是中国竹产业协会下属竹家居与装饰专业学会,是依法成立的由全国竹家居与装饰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7、中国竹产业协会设计师分会
中国竹产业协会设计师分会是致力于竹产业转型升级,开展竹建筑、竹装饰、竹家居、竹工程材等方面的创新设计,增强企业设计研发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扩大竹设计市场推广力度,促进行业合作交流,推动竹产业朝创意产业方向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
8、中国竹产业协会竹产业装备分会
中国竹产业协会竹产业装备分会是由竹装备生产、加工、贸易、科研、教学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主要宗旨是:推动机械装备与竹产业升级融合,服务政府、企业、用户,促进竹产业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竹产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Bamboo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BIA)是由竹林育种、培育、加工、贸易、科研、教学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组成,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民政部 ,党建领导机关是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竹业转型升级,走现代化道路,为增加国民收入、建设国家竹业体系、推进生态文明、绘制美丽中国不懈努力。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行业调研,编制行业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等,并协助组织实施;
(二)收集、整理、发布产业信息,研究分析国内外竹产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三)参与和组织制定国家有关竹产业的法规、政策、标准等,并宣传贯彻执行;
(四)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国际性竹行业展览、展销和学术交流、信息交流等活动;
(五)组织协调全国竹科研到市场的应用开发,促进行业分工与合作;
(六)组织行业培训,提高竹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七)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意见和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八)开展市场损害调查,协助解决竹产业相关的贸易纠纷;
(九)依照有关规定,开办杂志、网站等,编辑出版图书,宣传行业政策,普及竹知识、弘扬竹文化;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各省(市、区)竹产业协会,以及相关的社会组织,经申请,可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
(五)从事或热爱竹业相关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管理等个人,在竹业界享有较高声誉的专家、知名人士,对竹业发展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经申请,可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研究并确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审查和决定本团体的重大工作计划;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企事业单位赞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 年10月13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