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史研究会

更新时间:2021-03-25 12:09

中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史研究会成立于1980年,是我国研究第二次世界大战史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发展历史

1981年部分会员在牡丹江召开太平洋战争史学术讨论会。1982年在北京召开全国性学术讨论会,着重讨论中国抗日战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1983年在上海召开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起源讨论会。1984年北京举行关于战争初期阶段的讨论会。1985年研究会与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在北京联合举行纪念中国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40周年学术讨论会。1987年,七七事变”50周年之际,在南京举行中国抗日战争学术讨论会。

建设宗旨

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开展学术讨论、交流科研成果,促进我国二战史的教研工作,为培养史学人才服务。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史研究会,简称:中国二战史研究会。其英文译名为:Chinese Association for the History of the World War II,缩写为:CAHWWII。

第二条 本会是研究第二次世界大战史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由从事二战史教学与科研工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对本专史有兴趣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的业余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参加过中国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老战士、从事二战史研究的老专家和有关领导同志,接受本会聘请,可为本会名誉会员、顾问或名誉会长。

第三条 我会的宗旨:略。

我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召开学术讨论会、年会;

(二)举办学术报告会、座谈会;

(三)编辑论文集、资料集;

(四)编印本会内部刊物《二战史通讯》;

(五)开展学术咨询活动;

(六)进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业务基础。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会工作,并对本专业有较大贡献。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筹集本会活动经费。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费和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由本会理事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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