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20 09:50
中国精算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成立于2007年11月30日,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Actuaries, 英文缩写为CAA,现为国际精算协会(IAA)正式会员。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会员,监督会员执业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精算行业健康发展。
(一)受主管部门委托,拟订精算师执业准则,拟订并执行行业自律制度;
(二)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中国精算师考试,组织实施精算从业人员的培训及后续教育工作;
(三)开展会员的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的教育、监督和检查;
(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
(五)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七)宣传精算行业,出版专业刊物;
(八)开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和国家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
本会的主要职能:拟订精算师执业准则,拟订并执行行业自律制度;组织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组织实施精算从业人员的培训及后续教育工作;开展会员的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的教育、监督和检查;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国际交流活动等。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的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落实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协会的日常工作。协会下设5个委员会和6个工作部:学术顾问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院校交流委员会,会员管理工作部,教育考试工作部,产险工作部,寿险与健康险工作部,对外交流工作部和经验分析办公室。
党委书记:王毅
党委副书记:曹德云
第四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丁昶、丁雯、丁鹏、马峰、马惠秀、王立峰、王和、王树勇、王耘之、井维峰、田美攀、付振平、朱仁栋、乔利剑、伍晨妮、刘占国、刘安泽、刘菊红、刘渠、刘新喜、关凌、汤梁、孙汉杰、杜辉、李龙、李亚昆、李秀芳、李晓翾、李健伦、利明光、沈强、张远瀚、张连增、张振勇、张晓宇、张晓蕾、张琅、张晨松、张敏、张琴南、张瑞勋、陈秀娟、陈兵、陈卓、陈森、陈滔、林海、林静强、林端鸿、林蕊、周县华、周明、周桦、周浩波、赵星、赵峰、胡京伟、俞华军、袁秀奇、袁彬、徐德洪、黄晓钟、黄萍、黄雪昀、龚兴峰、常颖、崔望岭、崔巍、隋涤非、蒋华华、曾旭、曾霭林、温家振、谢远涛、谢继锋、谢骏峰、慕阿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精算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Actuaries,缩写为CA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精算师和从事精算活动的相关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对精算师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助力金融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维护公众利益和会员发展权益为使命,团结带领会员忠实履行精算师队伍的职责,崇尚专业主义精神,树立良好职业道德,守正创新,务实笃行,聚焦职业管理、技术研究、创新发展、国际交流等领域,发挥自律管理和桥梁纽带等作用,为会员服务,促进精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公序良俗,自觉加强诚信建设。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致力于发展精算师职业:
(一)组织实施中国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
(二)对取得精算师职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三)负责精算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工作,建立精算师职业资格诚信档案,并提供查询服务;
(四)对精算师进行自律管理,开展精算师职业道德教育,制定精算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精算师行为准则,建立精算师诚信管理体系,对精算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惩戒;
(五)支持精算师依法执业,维护精算师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本协会致力于提升精算专业技术:
(一)制定精算实务应用指引,制定相关规则在精算领域的实施细则,推动形成并及时总结精算领域的最佳实践;
(二)开展精算技术创新,组织开展专题研究、专项调研,开展精算技术的研发、论证和业务咨询服务;
(三)根据授权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精算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并推动会员信息化建设和相关金融科技的开发与应用;
(四)搭建精算技术交流平台,促进精算事业和精算技术发展。
第十条 本协会致力于促进精算事业发展:
(一)开展精算职业宣传,树立、维护精算师良好社会形象;
(二)编辑出版精算相关的图书、期刊、杂志、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提供精算知识服务;
(三)开展精算从业人员和精算考生教育培训,开展相关监管法规培训,加强精算人才队伍建设,提供精算人才咨询服务;
(四)支持院校开展精算教育,组织设立精算教育、精算考试助学金和奖学金;
(五)宣传优秀精算师,奖励优秀精算考生,举荐精算技术人才,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精算师和精算团队。
第十一条 本协会致力于推动精算交流合作:
(一)开展国际精算交往,参与国际精算师组织,参与国际精算规则制定,宣传推广中国精算规则与实践;
(二)开展国际精算人才技术交流与合作,为海外精算人才来华从业创业提供服务;
(三)发挥精算师群体与监管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精算专业技术作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十二条 本协会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个人会员分为正会员、准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遵纪守法,践行职业道德规范;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愿意为促进中国精算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四)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
(五)参加中国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或本协会认可的其他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并参加本协会精算继续教育的个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其中个人正会员须精算师阶段考试全科合格,个人准会员须准精算师阶段考试全科合格;
(六)依法批准设立的保险机构,从事精算教育科研的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提供精算技术、咨询等服务的机构,涉及精算工作领域的机构,以及热心精算事业的其他机构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会员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成为正会员需两名正会员推荐;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议通过;
(五)入会申请通过的,按本章程的规定交纳会费,由秘书处颁发个人会员证书。入会申请未通过的,向申请人回复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正会员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数据信息、研究成果、技术支持等服务;
(四)监督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监督本协会的会费收支;
(六)对本协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完成精算继续教育;
(三)遵守精算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精算师行为准则;
(四)执行本协会制定的精算实务应用指引;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协会委派的任务;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九)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单位会员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议通过;
(三)入会申请通过的,按本章程的规定交纳会费,由秘书处颁发单位会员证书。入会申请未通过的,向申请人回复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规则选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则选派代表参加理事会;
(三)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在会员单位工作的精算师和精算从业人员优先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和监管法规培训;
(四)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数据信息、研究成果、技术支持等服务;
(五)监督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本协会的会费收支;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单位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受本协会委托组织区域性精算交流活动;
(三)组织本单位精算从业人员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为本单位精算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承担本协会委派的任务;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未完成精算继续教育,本协会可劝其退会或取消会员资格。
个人会员在执业中违反相关规定的,本协会可对其作出惩戒。个人会员因上述不当执业行为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危及保险资金安全或损害保险机构偿付能力的,本协会在进行惩戒的同时应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会费的,秘书处应予以催交。催交后仍不交纳会费,逾期超过2年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二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提交的重大事项;
(六)制定和修订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协会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分为个人会员代表和单位会员代表。个人会员代表和单位会员代表数量应与相应会员种类数量相适应。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个人会员代表1/2以上、单位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1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1/3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以外的事项。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审议本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惩戒和取消会员资格;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等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负责人和工作规则;
(八)聘请理事会顾问;
(九)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审议本协会重要规章制度,包括协会业务、内部管理等规章制度;
(十二)部署业务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四)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对秘书长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十五)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事项涉及本协会“三重一大”事项的,应先报送本协会党组织审核,经本协会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后,再按流程进行审议。
以上事项的决议应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备案。业务主管单位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政策的,可以要求本协会重新研究和审议。重新研究和审议期间相关决议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由个人理事和单位理事组成。个人理事为个人,在个人会员代表中产生。单位理事为单位,应按条件选派理事代表参加理事会活动。理事代表从该会员单位离职的,自动丧失理事代表资格,单位理事应重新选派理事代表。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长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遇特殊情况的,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理事不能到现场参会或不能通过通讯方式亲自参会的,可以委托其他个人正会员参会。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九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三十三条中(一)、(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四)款的职责。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长或秘书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议。遇特殊情况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委托他人参会的,参照第三十七条办理。
第四节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其中执行副会长1名。执行副会长应为专职,会长、其他副会长可为兼职。会长为兼职的,可由一名专职副会长担任执行副会长,履行理事会授权的职责及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或主持工作的执行副会长开展工作。
会长、副会长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设专职秘书长1名。
秘书长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会议;
(二)提请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参加国际交流活动和对外交往活动;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七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主持召开秘书长会议;
(二)组织落实本协会党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对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九)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节 任职条件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个人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具有中国国籍;
(三)具有丰富的精算知识和精算实践或教育经验;
(四)具有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在精算界有较大影响力和号召力;
(五)热爱和支持本协会工作,身体健康,具备履行其相关职责的意愿和能力;
(六)最近3年没有受到有关部门或机构的与精算执业相关的行政处罚、组织纪律处分或自律处分;
(七)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单位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单位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工作,热心精算事业;
(三)具备支持和辅助本协会工作的能力;
(四)财务状况良好,无重大经营风险;
(五)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条 本协会单位理事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具有中国国籍;
(三)在单位会员中任职于高级管理层、高级精算管理岗位或在高校科研机构中具有副高(含)以上职称;
(四)具有丰富的精算知识和精算实践或教育经验;
(五)热爱和支持本协会工作,身体健康,具备履行其相关职责的意愿和能力;
(六)最近3年没有受到有关部门或机构的行政处罚、组织纪律处分或自律处分;
(七)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对精算事业做出过较大贡献;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精算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其他经济金融工作8年以上;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其中专职人员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五)未受过刑事或重大行政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协会工作,具备履行其相关职责的意愿和能力;
(八)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精算领域有较好的声望,无不良执业记录;
(三)在精算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大影响力;
(四)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精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未受过刑事或重大行政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爱本协会工作,具备履行其相关职责的意愿和能力;
(九)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或其理事代表不得连续2次缺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应当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流程,保证协会财务管理依法合规,安全有效,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相关公益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1月26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