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1 19:26
中国经济贸易促进会,非法社会组织,2016年3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一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经济贸易促进会在名单中。
中国经济贸易促进会是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由经济贸易界知名人士发起,中国工商企业界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创办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会员由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海外华人企业、企业服务机构、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关心并支持中国经贸发展事业的政府有关部门、国内外经贸专家学者和新闻界、文化界的知名人士组成,注册地香港。
代表会员利益,协调会员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从事经济贸易活动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沟通并保持会员与政府的联系; 参照国际惯例,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开展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第五条 促进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7号乐凯大厦十一层
经济贸易纠纷和海事纠纷;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服务;
(十一)综合协调我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牵头组织重大国际合作项目;跟踪观察国际相关组织的发展趋势及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深入研究跨国公司及其全球经营动态,加强与跨国公司的交流与合作,为跨国公司的在华经营和中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提供相关政策信息、路径设计、战略选择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
(十二)掌握招商引资的新动态,收集国内外招商引资的相关信息;协助促进会对外招商引资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策划、组织促进会综合性、专项性招商引资和宣传推介活动;负责与国内外投资者及工商组织、中介机构建立广泛联系和合作;开展以商引商、中介招商。
(十三)提供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开展技术贸易等工作;
(十四)其他涉及会员单位利益的工作。
(四)对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加入和退出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促进会决议
(二)维护促进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和完成促进会交办的事项和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召集定期的或临时的会员代表大会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六)指导和协调各分会机构的工作;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促进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