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03 11:35
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是研究和宣传统一战线理论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接受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址设在北京。
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努力探讨统一战线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课题,加强统一战线学科建设,为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宏伟目标作出贡献。
(一)制定统一战线理论研究规划,确定理论研究方向和课题;
(二)组织、推动统一战线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讨论,促进学科建设,建立和扩大统一战线理论研究队伍;
(三)组织会员之间的协作,交流学术思想和理论研究信息,评选优秀研究成果;
(四)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宣传,编辑出版刊物和资料;
(五)反映统一战线理论工作者的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六)接受委托开展咨询和培训工作;
(七)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学术活动;
(八)组织开展课题社会招标活动。
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章程
(2005年7月22日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会中文全称为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英文全称为China United Front Theory Research Association,简称为CUFTRA。
第二条性质
本会是研究和宣传统一战线理论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宗旨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努力探讨统一战线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课题,加强统一战线学科建设,为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一祖国、振兴中华的宏伟目标作出贡献。
第四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本会的主管单位为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会址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制定统一战线理论研究规划,确定理论研究方向和课题;
(二)组织、推动统一战线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讨论,促进学科建设,建立和扩大统一战线理论研究队伍;
(三)组织会员之间的协作,交流学术思想和理论研究信息,评选优秀研究成果;
(四)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宣传,编辑出版刊物和资料;
(五)反映统一战线理论工作者的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六)接受委托开展咨询和培训工作;
(七)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学术活动;
(八)组织开展课题社会招标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会员构成
本会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会员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
(二)赞成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统一战线理论研究方面有一定能力;
(五)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团体会员需提出书面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中央有关单位的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经自愿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需由本人书面申请,本会理事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赠阅或订阅的刊物和资料;
(四)对本会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长。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调整和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协商产生。在没有条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由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主持召开的全国统一战线理论工作会议代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其职责是: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工作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本会终止及善后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实行代表制,由团体会员单位的现任领导同志和研究室负责人担任,职务变动后由新任负责人自然替代。
第十八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聘请顾问;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本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统一战线理论研究方面有较深造诣且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审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为专职,是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的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持召开各种学术活动;
(六)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署相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书;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研究基地遵照本会制定的《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研究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运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经费来源
(一)中央统战部的行政拨款和资助;
(二)开展有偿研究或教育培训等的收入;
(三)设立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基金,接受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捐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指定的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章程的修改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条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审查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活动,需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联署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5年7月22日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