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09 19:43
中国绿化基金会是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于1985年9月27日宣告成立。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林业局。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现任名誉主席,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林业局原局长王志宝任主席。
中国绿化基金会是筹集民间绿化资金的重要组织,具有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享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捐赠的免税政策。
中国绿化基金会青少年工作委员会是中国绿化基金会下属专业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王丙乾、布赫为名誉主任,中国绿化基金会副主席关松林为该会主任。
本会的宗旨是搞好中国绿化事业必须从孩子抓起,做好孩子的事情必须依靠社会的帮助。
一、宗旨
努力提高青少年的绿化环境意识,加强青少年的生态道德教育,尤其要使广大青少年充分认识到我国绿化和生态建设长期性、艰巨性和迫切性。系统规范化的建立中国国际性青少年绿化环保教育体系和活动基地,组织开展青少年参与国内、外绿化环保品牌性社会活动,展示人类爱护生态环境的历史使命。关心中国贫困地区,特别是山区、沙漠化地区生态环境的改善,资助这些地区失学儿童,为从根本上改变失学、家庭贫困的状况,发挥中国绿化基金会青少年工作委员会的特殊功能。不断扩大中国绿化事业在国际的影响,确立中国新一代绿色使者的国际地位,为人类的绿色家园造就一批世纪新人。
二、任务
(一)募集中国青少年绿化生态教育专项基金
1、创立品牌性的青少年活动项目,广泛募集社会资金,保障专项基金的基本实力。
2、建立长久性的巩固的教育基地,增强专项基金自身的造血功能。
3、开展多领域的相关活动,产业项目,不断拓宽专项基金的募集渠道。
(二)开展青少年绿化生态教育活动
1、规模性的组织青少年参加社会活动,使其在亲身参与、直接感受的过程中受到绿化环保教育、树立全新的绿色理念,为改善人类生存环境造就一批绿色使者。
2、开展青少年国际交流互动活动,增强青少年对世界先进国家绿化环保情况的了解,丰富保护大自然的知识领域,促进青少年间国际友好交往,确立中国新一代绿色使者的国际地位。
3、编辑出版面向广大青少年的绿化环保科普书刊和影视作品。
(三)资助贫困地区,特别是沙漠化地区的失学儿童
1、以捐树助学的方式募集社会资金,重点资助中国贫困地区和西部沙漠化地区的失学儿童和他们的家庭。
2、以种树助学的方式引导失学儿童和家庭在社会的资助下通过自己的努力,从根本上解决就学、生活贫困、绿化家园三大问题。
(四)建立系统、规范的绿化环保教育体系和基地
1、在国内外逐步选择合适的地区、单位建立青少年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搭建青少年绿化环保教育的组织工作网络。
2、招商引资,在当地政府、林业、教育、环保等部门的支持下,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建立稳固的具有教育、活动、休闲、度假功能的青少年绿化环保教育基地。
三、组织机构
(一)机构名称:中国绿化基金会青少年工作委员会
(二)机构性质
隶属于中国绿化基金会,为该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分支机构。
(三)机构成员: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同时邀请社会名人、企业成功人士、政府领导、教育界人士为该会名誉主任、顾问、名誉副主任、委员共同参与支持青少年绿化环保教育事业。
(四)组织机构设立:青少年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活动部、广告部、策划部、外联部、财务部。
(五)青少年工作委员会视工作需要可在国内各省(区)市县及国外建立分支机构。
四、组织经费管理办法
(一)设立中国青少年绿化生态教育专项基金。
(二)专项基金来源由社会捐款、政府部门资助、基地投资分成、其他收益组成。
(三)基金使用严格执行中国绿化基金会章程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其中,开展绿化教育活动、营造扶贫助学林及资助失学儿童费用不少于70%。专项费用,尊重捐款人要求制订使用办法。
五、组织管理办法
(一)青少年工作委员会设立经中国绿化基金会及相关部门审批。
(二)青少年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中国绿化基金会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中国绿化基金会办公室提名,经委员会选举产生。名誉主任、顾问、名誉副主任、委员由中国绿化基金会聘请。
(三)青少年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主持,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聘用由委员会主任办公室研究确定。
(四)青少年工作委员会重大活动须报中国绿化基金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实施。
(五)中国青少年绿化生态教育专项基金由中国绿化基金会统一管理,青少年工作委员会负责筹集,并按规定使用。
(六)青少年工作委员会每次重大活动邀请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并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会议,总结当年工作,审议下一年工作安排。
(七)中国绿化基金会办公室财务部门对青少年工作委员会财务情况进行管理和定期检查。
(八)对向中国绿化基金会青少年工作委员会进行捐赠、赞助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国际组织的回报条件,中国绿化基金会将按章程的规定,尽量满足捐赠者的合理要求,与捐赠者具体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