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缝制机械协会

更新时间:2023-07-25 16:39

中国缝制机械协会(前身为中国缝纫机协会)成立于1984年,是由全国缝制机械行业中生产、销售、科研、教学、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及地方行业社团组织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政府指导下的行业组织,承担全行业协调管理的重任。

建设宗旨

中国缝制机械协会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己任,以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坚持为企业、行业、政府服务为宗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制订行业发展规划,促进行业结构调整,修订产品质量标准,组织行业科技交流,搜集行业经济信息,培育行业专业市场,协助企业开拓市场,规范企业竞争行为,建立产业预警机制,反映会员合理要求。

团体会员

中国缝制机械协会现有会员343家,遍布全国各地。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协会下设市场工作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家用机专业委员会、零部件专业委员会、商贸委员会。在协会统一组织协调下,按专业分工开展工作。协会常设机构秘书处设在北京,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内设办公室、业务部、信息部、资财部等部门。

理事成员

理事长: 何烨

副理事长: 林建龙 阮小明 阮积祥 张敏 张敏 李广晖 邱继宝

陈满雄 郑建军 蔡开坚 美马大道

特邀副理事长:宋根勇 林宏楠 胡淼海 梁佛祥

秘书长: 杨晓京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缝制机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译名为CHINA SEWING MACHINERY ASSOCIATION,缩写为CSM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中国境内缝制机械行业中生产、销售、科研、教学、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及地方行业社团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与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坚持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维护行业全局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管协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研,掌握行业动态,提出有关行业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组织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开发等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及环境评审论证与初审;

(三)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信息、技术等咨询服务;

(四)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开展行业质量管理、品牌培育等工作;

(五)组织行业科技创新活动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推荐,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开展国(境)内外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举办国际、国内展览会,培育专业市场;

(七)进行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建立行业预警机制,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协调对外贸易争端,维护产业安全;

(八)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和企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九)反映行业情况和会员合理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组织行业技术、经济、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十一)发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关系,代表行业参加国际行业相关组织和有关活动;

(十二)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缝制机械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从事缝制机械生产、经营、科研、教育、服务等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社会团体;

(五)个人会员是热爱和关心本行业工作,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按协会规定的程序审议批准、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可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行业刊物、统计分析、人才培训、国际交流、行业发展咨询和国内外展会等方面的服务;

(四)可优先申请本会科技创新基金项目;

(五)可提出解决本行业发展有关问题的建议和提案;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决议;

(三)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五)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统计资料;

(六)诚实守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会员无故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中国缝制机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进行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推举名誉会长、顾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本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长会议,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编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编写并向理事会做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

(五)处理其它相关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9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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