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17 19:31
中国老教授协会是1985年9月12日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中国老教授协会前身为1985年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建立的“北京老教授讲学团”,1991年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更名为“中国老教授协会”。
1996年10月建立了中国老教授事业基金,成立了中国老教授事业基金管理委员会。2000年成立了国杰老教授科学技术咨询开发研究院。2003年成立了北京智杰国杰文化交流服务中心,该中心可组织资深教授、专家为扩大对外文化交流提供教育、培训等多种服务。现任会长为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大学原校长林建华。
会员总数近10万人,其中有200余位两院院士和众多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1000余位曾任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领导,以及500余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政府部门司、局级以上干部,他们均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经验。
一、开展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促进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主办或合作办好各类多学科民办高等学校,特别是办好大学后的高层次人才教育,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社会各界的需求,提供专业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二、接受高等院校和其他单位的聘请,担负讲课、专题讲座、指导研究生、培养青年教师和进行教学管理、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三、坚持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并重的方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咨询服务工作。根据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需求,进行科学技术研究、论证、评估、咨询、中介、开发等多种服务。办好民办科技咨询开发研究机构,为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四、根据政府部门关注的问题,市场的迫切需要和社会需求,组织专题研究,举办高水平学术论坛,开展学术研讨与咨询工作,并将研究成果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作决策参考。
五、参与组织和推动普及科学知识的活动,采取办讲座、写文章等多种形式弘扬科学精神,为在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中形成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反对迷信和伪科学的良好社会风气服务。
六、开展对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的研究和创新活动,开展对我国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和研究工作,多出精品,多出人才,为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培育民族精神作贡献。
七、组织编写或翻译专著、丛书、教材、资料,推荐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科普读物。
八、开展国内、国际与地区间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境外教育、科技机构的联系,组织学者互访,学术研讨,促进我国教育、科技事业的发展。
九、参与组织和推动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为培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道德风尚作贡献。
十、参与和推动社会老龄事业的发展,表彰在科教工作上有突出贡献的老教授、老专家,宣传和推动老年人科学养生、益寿延年的健康建设。关心和维护老教授、老专家的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联谊活动。
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发挥党和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广大老教授、老专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科学发展观,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繁荣我国教育、科技、文化事业,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围绕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为政府建言献策,为社会提供服务,为群众共建小康”的方针,充分开发老教授高智力资源,夯实组织基础,拓宽工作面向,创新运行机制,提升工作实力,增强凝聚力,扩大影响力,开创“新常态”下协会工作的新局面,为科教兴国、建设小康社会继续做出更大贡献。
中国老教授协会主办国杰老教授科学技术咨询开发研究院
中国老教授协会主办北京智杰国际文化交流服务中心
中国老教授协会创新创业教育研究院
中国老教授协会老教授事业基金管理委员会
中国老教授协会办公室
中国老教授协会组织人事部
中国老教授协会教育培训部
中国老教授协会学习宣传部
中国老教授协会合作交流部
中国老教授协会科技开发部
土木建筑(含建筑物改造和病害处理)专业委员会
中国学研究委员会
文化艺术专业委员会
外语专业委员会
边缘科学专业委员会
农业专业委员会
体育科学专业委员会
医药专业委员会
社会科学专业委员会
图书情报专业委员会
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委员会
政法专业委员会
测试专业委员会
旅游专业委员会
海洋经济技术分会(驻青岛)
航天技术专业委员会
通信专业委员会
教育专业委员会
理工专业委员会
编审委员会
儿童早期教育专业委员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作委员会化
工专业委员会
老年学与老龄产业专业委员会
财金商贸专业委员会
服装纺织专业委员会
林业专业委员会
矿业专业委员会
档案与文秘专业委员会
中国老教授协会高校网球俱乐部
中国老教授协会北京老教授合唱团
中国老教授协会北京老教授舞蹈队
中国老教授协会摄影俱乐部
上海市老教授协会
天津市老教授协会
山东省老教授协会
山西省老教授协会
广东省老教授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老教授协会
云南省老教授协会
内蒙古老教授协会
四川省老教授协会
甘肃省老教授协会
辽宁省老教授协会
吉林省老教授协会
武汉市老教授协会
河北省老教授协会
陕西省老教授协会
青海省老教授协会
浙江省老教授协会
海南省老教授协会
湖北省老教授协会
湖南省老教授协会
新疆老教授协会
福建省老教授协会
贵州省老教授协会(筹)
黑龙江省老教授协会(筹)
三亚市老教授协会
大连市老教授协会
青岛市老教授协会
深圳市教授协会
厦门市老教授协会
山东大学老教授协会
中央财经大学老教授协会
中央党校老教授协会
中国传媒大学老教授协会
中国农业大学老教授协会
中科院研究生院老教授协会
云南大学老教授协会
东南大学老教授协会
北京大学老教授协会
北京工业大学老教授协会
北京化工大学老教授协会
北京交通大学老教授协会
北京师范大学老教授协会
北京林业大学老教授协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老教授协会
部队院校离退休专家委员会
名誉会长:彭佩云、陈至立、许嘉璐、李蒙、韩启德、林文漪、周远清、吴树青
名誉副会长:张慕葏
会长:林建华
副会长:王健、任彦申、旭日干、朱玉泉、江树人、张贵亭、武寅、赵新良、钮小明、秦大河、龚克
秘书长:张彦春
顾问:丁伟志、王淀佐、毕风、刘于鹤、庄炎林、曲格平、朱祥华、孙维炎、李开鼎、吴澄、吴良镛、吴振坤、陈琳、汪家镠、邬沧萍、周广仁、张光斗、张岂之、郭普远、赵忠贤、翁史烈、夏书章、黄达、戚发轫、梁思礼、程连昌
理事
常务理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老教授协会(英文名称The China Senior Professors Association,缩写为CS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上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和其他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学者为发挥学术专长,继续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而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推进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充分发挥协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老教授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广大老教授,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繁荣我国教育、科技、文化事业服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新贡献。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家政策,倡导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科学精神,保持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作风。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第六条 本会根据国家、社会和市场的需要,调动广大老教授、老专家的积极性,为促进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促进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主办或合作办好各类多学科民办高等学校,特别是办好大学后的高层次人才教育,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社会各界的需求,提供专业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二、接受高等院校和其他单位的聘请,担负讲课、专题讲座、指导研究生、培养青年教师和进行教学管理、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三、坚持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并重的方针,发挥多学科优势,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咨询服务工作。根据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需求,进行科学研究、论证、评估、咨询、中介、开发等多种服务。办好民办科技咨询开发研究机构,为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建设社会主义服务。
四、根据国家和政府部门关注的问题,市场的迫切需要和社会需求,组织专题研究,举办高水平学术会议,开展学术研讨与咨询工作,并将研究成果提供给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作决策参考。
五、参与组织和推动普及科学知识的活动,采取办讲座、写文章等多种方式,为在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中提倡诚信为人、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反对学术腐败、反对迷信和伪科学的良好社会风气服务。
六、开展对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的研究和创新活动,开展对我国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和研究工作,多出精品,多出人才,为弘扬民族文化,继承优良传统,培育民族精神作贡献。
七、组织编写或翻译专著、丛书、教材、资料,推荐出版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科普读物。
八、开展国内、国际与地区间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境外教育、科技机构的联系,组织学者互访,学术研讨,促进我国教育、科技事业的发展。
九、参与组织和推动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为培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风尚作贡献。
十、参与和推动社会老龄事业的发展,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在科教工作上有突出贡献的老教授、老专家,宣传和推动老年人科学养生、益寿延年的健康建设。关心和维护老教授、老专家的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生动活泼的联谊活动。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
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或其他高级专业职称的专家、学者;
二、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上,身体健康,愿意和能够参与本组织的活动;
三、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
单位会员
在拥护本会章程、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下列团体或单位可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老教授协会;
二、部分高校的老教授协会;
三、部委直属科研院所等单位的老教授协会;
四、以教授、专家为主体,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或科技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须有会员两人介绍,填写入会申请表。单位会员应提交有关证件和简介,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单位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个人会员经协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取得本会有关信息资料;
三、优先参与本会组织的为社会服务的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三、维护本会的社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四、与本会交流业务信息;
五、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退会:个人会员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单位会员应提交书面通知、交回有关证件、处理好遗留问题。
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优良;
二、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在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老教授事业,有奉献精神;
四、社会联系较广,有较强的活动能力。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名誉职务根据需要聘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建议决定名誉职务人选的聘任;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协会内部机构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职权,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第十九条的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其成员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有奉献精神;
二、在相关业务领域里有较大的影响,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能坚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候选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应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可连任。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教育部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发挥本会优势,为社会做贡献;
四、负责本会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制定和执行办事机构的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负责办事机构人员的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形成领导集体,负责协会日常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及时研究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利于管理,设立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对外交往或行文应使用“中国老教授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全称。其活动应在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对外签订合同契约,需经本会书面授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主办的大学、研究院等是发挥老教授作用的重要阵地,是本会的实体机构,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民事责任。本会应积极予以支持帮助,促进其发展,并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而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教育部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教育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负责清算本会资产,处理债权债务等善后事宜,并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应将清算结果报经教育部确认后,报送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取得民政部发给的注销登记文件,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3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