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4-03 10:24
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fessional Managers简称CAPM),成立于2012年6月30日,是由民政部直接登记管理的全国性社团组织;是承担组织职业经理人才资质社会化评价与认定,促进职业经理人才资质提升和提供择人求职服务的人力资源行业协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为协会成立题词:“推进建立社会化职业经理人评价制度,建设高水平职业经理人队伍”。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分别向成立大会发来贺信或题词祝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华建敏,全国政协副主席李金华出席成立大会并为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揭牌。在成立大会上,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徐匡迪受聘担任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名誉会长。全国职业经理人考试测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洪虎担任协会会长。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李毅中会长、中国商业联合会张志刚会长、中科院韩济生院士受聘担任协会顾问。2016年中职协召开一届五次理事会,会议推选邵章鸿为代理会长。2018年12月23日,中职协第二届会员大会一次理事会上,选举文海英(女)同志为会长。
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的成立,是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关于 “完善以市场和出资人认可为核心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体系,积极发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机构,建立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要求的一项务实举措。
改革开放以来,应中国企业高级雇员队伍的发展状态和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的需要,立足推进中国企业经理职业化、培养中国企业职业经理人,协会经由国务院批准成立。该协会是承担组织职业经理人社会化考评和资质认证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促进职业经理人素质提升和推动职业经理人才流动及就业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为中国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事业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其宗旨是不断完善以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的职业经理人评价体系,推动建立中国职业经理人制度,推进建设中国特色职业经理人队伍,推行建造职业经理人才择人求职公共服务市场体系,提高职业经理人队伍职业化、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为职业经理人服务,为企业服务,为会员服务。
目标定位:加快推进健康服务业职业经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适应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各类新型职业化管理人才,推动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主要职责:研究提出健康服务业职业经理人才发展规划,制定相关职业资质标准,组织编制培训教材,统筹开展健康服务业人才培养与评价工作,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建立健康服务业会员服务体系,承担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目标定位:加快推进我国财务管理领域职业经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符合新时期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的高端财务经理人才,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主要职责:研究制定财务管理领域职业经理人才职业资质标准,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组建专业师资和评价专家队伍,统筹推进培训与评价工作,开展相关理论研究。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任务,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成立“中国职业经理人才网”,打造为国内集专业性、公信力为一体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网站。
主要成员
创会会长:洪虎
协会会长:文海英
荣誉会长:刘守国
副会长:周景勤 、陈军(兼秘书长)、吴文武 、何帮喜 、孙超、 高辉原
监事:康臻
《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简称中职协;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fessional Managers,缩写为CAPM。
第二条 本会是经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标准《职业经理人相关术语》(GB/T 26999—2011)“考评组织机构”的要求组建,承担组织职业经理人才资质社会化评价与确认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促进职业经理人才资质提升和提供择人求职服务的人力资源行业的社会团体;是由会员基于共同意愿结成,为发展中国职业经理人事业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按照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目标,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积极发挥社会团体作用,不断完善以市场和出资人认可为核心的职业经理人才资质评价体系,充分促进职业经理人才的市场化配置,持续推动建立中国职业经理人制度,推进建设中国特色职业经理人才队伍,推行建造中国职业经理人才择人求职专业市场体系,逐步提高我国职业经理人才队伍的职业化、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从整体上改善中国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促进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为社会服务、为企业服务、为职业经理人才队伍服务和为会员服务的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协会的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
第五条 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在本会党建领导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党的活动。协会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本会接受国家民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和国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域。
本会住所在北京市。
笫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加强职业经理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各项任务和工作要求。
(二)研究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完善职业经理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为推进职业经理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加强职业经理人才社会化资质评价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推进建立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才资质评价制度。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引下,组织开展职业经理人才资质社会化评价与确认工作。
(四)组织编写职业经理人才培养教材,推动和指导社会培养机构规范开展职业经理人才培养活动,探索职业经理人才多种培养模式。
(五)加快推进职业经理人才的市场化配置,发挥社会各类人才交流和推介机构的作用,开展职业经理人才择业求职与企业择人求才信息对接服务,健全职业经理人才专业市场服务体系。
(六)开展职业经理人才队伍建设的理论和学术研究,组织业务交流和讲座,开发职业经理人才资质评价新的技术和方法,建立职业经理人才的社会团体标准。
(七)加强与国内外相关协会和机构的业务交流与合
作,组织开展境内外的学习考察、人才培训、学术交流、
技术合作及举办专题展览等活动。
(八)加强与政府部门、相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共同开展业务活动,相互交流信息,提供相应服务。
(九)建立全国职业经理人才业务信息网络,汇集职业经理人才队伍建设相关数据,开展职业经理人才相关的社会统计工作,建设全国统一的职业经理人诚信管理信息系统,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资料等出版物。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和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须经批准后实施的活动,需在办理批准手续后进行。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在中国登记注册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二)热心中国职业经理人事业,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拥护本会章程,愿意自觉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遴选范围:
(一)有职业经理人才需求的企业或企业的出资人。
(二)准备选择长期从事企业经理职业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从事职业经理人事业的理论研究、教育培养、人才评价、职业介绍、社会调查、宣传出版、文创制作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及相关领域的机构和人员。
(四)其他热心中国职业经理人事业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本会会员管理部门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本会会员管理部门在收到入会申请书及完整证明材料后,完成申请人入会资格审核,经本会主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确认会员资格,在申请书及完整证明材料提交后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入会手续,纳入会员名录在协会官网上予以公告,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查阅本会的各种公开文件资料,按规定程序了解本会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执行本会通过的决定、决议和有关的自律制度。
(二)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按照要求提供与本会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三)承担或协助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会员若侵害本会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本会调查,提供必要的相关材料。
(五)维护本会公众利益和形象。
(六)按照规定主动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终止。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会员自愿退会的。
(二)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安排必须参加的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的。
(三)违反本会章程规定,被本会除名的。
(四)单位会员注销或被依法撤销的。
个人会员自然死亡或受到刑事处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的。
会员退会、被本会除名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后,其在
本会的相应职务、权利与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本会理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下列处理:
(一)取消本会对其的必要业务服务。
(二)通报批评。
(三)提出警告。
(四)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笫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理事、监事产生办法,报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本会名誉职务、咨议职务和荣誉职务称谓的设立。
(九)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届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或者需要临时增加召开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重要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一般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理事会审议,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本会决策机构,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不超过70人。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推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首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由中国职业经理人协会筹备委员会提名。
(二)理事会换届,下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由上届理事会提名。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增补、罢免部分理事,经会长办公会审议,报理事会选举确认并公布。新增理事任期为本届理事的剩余任期。
(四)理事连续两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四)受会长办公会邀请,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五)在章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二)出席理事会会议,贯彻理事会决议。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召开会员大会,负责领导换届选举工作。
(三)决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五)决定秘书长的产生方式,如果采取选任秘书长方式,理事会选举或罢免秘书长。
(六)批准本会名誉职务、咨议职务的人选。
(七)批准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审议决定会长办公会提交讨论的本会重大管理制度。
(十一)对违反本会章程、行业公约以及各项本会自律制度和本会决议、决定的会员,批准会长办公会提出的章程第十八条(四)、(五)项的处理决定。
(十二)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需要增加召开理事会议的,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理事会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者五分之一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三十三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选举或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热爱职业经理人事业,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相关业务领域内有较深的造诣和较大的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选任的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聘任的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七)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任期不受限制。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经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审核同意,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选任的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卸任或被罢免职务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在其不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后的20日内,由会长办公会在现任的负责人中提出法定代表人的继任人选,报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凭审核批准文件,向国家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组织并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和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五)代表本会参加对外的重大活动。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由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替会长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会长办公会授权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本会各机构和办事机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下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五)拟订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六)拟订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七)拟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八)受会长委托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会长办公会
第四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是本会日常工作的协调机构。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四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与决定的贯彻实施。
(二)协调本会日常工作运转。
(三)决定副秘书长、本会各机构和办事机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四)拟定本会名誉职务、咨议职务人选,提请理事会批准,决定协会荣誉职务人选。
(五)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会长办公会认为需要提请审议、讨论的其他事宜。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1至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本会负责人、理事与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因故不能履职时,由理事会临时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并对会议的决议、决定等事项提出建议或质询。
(二)对负责人、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纳入任免程序进行审议。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
(五)对负责人、理事与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国家民政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使用“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简称。
本会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管理规定。
(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三)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国家民政部。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派出机构管理办法》、《实体机构管理办法》、《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协会人事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社团登记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国家民政部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他人非法侵占,本会将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会内发生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本会将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笫五章 资产管理与财务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获得的收入。
(五)资金和存款利息。
(六)其他的合法收入。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三条 资金支出用途:
(一)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活动的有关投入。
(二)本会事业发展所需要的支出。
(三)维持本会运转的房租、水电、物业、安保、网络通讯等费用。
(四)本会办事人员的薪酬、补贴、奖金和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等用人成本的支出。
(五)其他的合法支出。
本会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开源节流、保障发展;量入为出、积极平衡;规范管理、创新运作;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财务方针。
第五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重大资产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使本会财产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财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笫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时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公众监督。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向会员公开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向社会公开的:本会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笫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因工作特殊需要,章程个别条款部分内容需进行修改,由理事会审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审核同意、国家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笫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会长办公会提出,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笫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23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