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8 20:17
中国职工焊接技术协会(简称:中国职工焊协,英文译名为:China Staff Welding Technology Association,缩写为:“CSWTA”。)成立于1986年8月。
一、开展群众性技术协作、技术攻关、合理化建议和新技术推广活动,加速企业技术改造,推动焊接技术进步。二、举办岗位练兵、技术比赛、技术培训、提高职工技术素质。
三、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开拓技术市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四、开展群众性科研活动,激励发明创造。
五、开展国际间的焊接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企业搞好引进技术的吸收、消化和创新。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会员、团结本专业各方面的力量,以推广应用焊接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提高焊接职工的技术技能和理论知识为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技术活动,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努力为职工服务、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开展富有成效的工作,为促进焊接生产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我国实现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中国职工焊接技术协会由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省市职工焊接专业组织与焊接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等自愿结合,开展群众性科技活动的全国性科技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本团体属非盈利性社会组织。中国职工焊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中国职工焊接技术协会现在全国范围内拥有理事120多人;团体会员90家,覆盖电力、造船、石油、化工、燃气、煤炭、交通、航天、国防等行业。
第五届理事会
理事长:李永安
副理事长:(以姓氏笔画排序)
王国忠、王令方、于庆胜、李建国、何 实、张兴淮、袁宇、高泽涛
秘书长:林富国
副秘书长:(以姓氏笔画排序)
王宝才、王福增、李永革、范绍林、徐曙明、
名誉理事长:宋福祥
常务理事名单:(以姓氏笔画排序)
马振兴、王国忠、王令方、王宝才、王思本、王振宇、王俊清、王福增、
于庆胜、李永安、李永革、李建国、吕顺兴、何 实、范绍林、林富国、
柳宝城、单忠斌、赵乐新、张兴淮、张秀珊、周孟龙、袁 宇、高泽涛、
贾鸿谟、徐绪炯、徐曙明、韩国明、熊 健
(2005年5月21日中国职工焊接技术协会五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职工焊接技术协会(简称:中国职工焊协),英文译名为:China Welding Technology,缩写为:“CWTA”。
第二条 中国职工焊接技术协会是由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省市职工焊接专业组织与焊接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等自愿结合开展群众性科技活动的全国性科技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本团体属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国职工焊协以经济为中心,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会员、团结本专业各方面的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技术活动,提高职工技术素质,推动焊接生产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中国职工焊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
第四条 中国职工焊协接受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秘书处设在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群众性技术协作、技术攻关、合理化建议和新技术推广活动,加速企业技术改造,推动焊接技术进步。
二、举办岗位练兵、技术比赛、技术培训、提高职工技术素质。
三、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开拓技术市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四、开展群众性科研活动,激励发明创造。
五、开展国际间的焊接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企业搞好引进技术的吸收、消化和创新。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省级职工焊协组织为本社团的当然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连续两年不交团体会费的将予以除名,并免去其按照联合制、代表制的原则,推举的理事职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实行联合制、代表制,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会实行替补制。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从事本团体工作时,其委员资格自行取消,并由其原推举单位另行推举他人。
第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二项中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5年5月召开的中国职工焊协五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