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21 19:01
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 CPUIA 是在1994年12月31日经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成立的。是由全国从事聚氨酯行业的工业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协会的宗旨是: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对聚氨酯行业进行管理,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企业、行业和政府决策服务,促进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协作,组织行业信息交流和技术交流活动,积极发展与国外同行业组织的业务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三、副主任委员
1、 周 建 苏州市湘园特种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高工/高级经济师
2、 宫 涛 山西省化工设计院 教高/院长
3、 于文杰 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教高/总助
4、 陈凤秋 江苏长华聚氨酯科技有限公司 高工/总经理
5、 张春锦 温州飞龙聚氨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高工/董事长
四、 高级顾问
1、 杨茂良 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 教高/理事长
2、 赵志平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教高/副秘书长
3、 廖增太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教高/总裁
4、 肖荣仁 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 教高
5、 吴海平 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 教授
6、 黄茂松 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 研究员
7、 方丽丽 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 高工
五、 专家委员(排名不分先后,第一批80名)
1、朱长春 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 高工/秘书长
2、 吕国会 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 高工/副秘书长
3、 李建波 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 高工/副秘书长
4、 韩宝乐 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 高工/综合办主任
5、 刘益军 江苏省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 高工
6、 谢 奕 江苏省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 技术总监
7、 李颖华 江苏省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 高工
8、 吴 昊 江苏省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 研高
9、 张骥红 江苏省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 研高/主编
10、 李晓明 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 研高/研发总师
11、 魏小魏 四川弘征科技有限公司 高工/总经理
12、 王 越 四川弘征科技有限公司 研究员/总工
13、 毛志红 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 研高/研发总师
14、 朱 贤 廊坊华宇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研究员/总工
15、 陈 伟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高工/副部长
16、 李 健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高工/常务副总
17、 杜 辉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博士/主任
18、 刘 军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高工
19、 孙清峰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高工
20、 徐业峰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高工/副总
21、 陈海良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高工
22、 温卫东 山西省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高工/所长
23、 贾林才 山西省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教高
24、 赵廷午 山西省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高工
25、 李 汾 山西省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高工/主任
26、 孙奉瑞 山西省化工研究所(有限公司)高工
27、 曹 阳 山西省化工设计院 高工/总工
28、 魏柳荷 郑州大学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 教授
29、 刘寿长 郑州大学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 教授
30、 冯 莉 广州宇田聚氨酯有限公司 高工/总经理
31、 王建华 中物院化工材料研究所 研究员
32、 田春荣 中物院化工材料研究所 研究员
33、 蔡 彦 湖北航天化学技术研究所 高工
34、 吴明江 湖北航天化学技术研究所 高工
35、 陈昌禧 福建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 高工
36、 刑益辉 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 高工/副院长
37、 姚志洪 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 高工/总工
38、 刘森林 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高工/副总
39、 李忠东 总后建筑工程研究所 高工/副主任
40、 杜厚俊 山东北方现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研高
41、 王希安 山东华德隆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总工
42、 胡国岭 福建省东南电化股份有限公司 高工/副总
43、 张 华 淄博华天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长
44、 王室元 蓬莱市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高工/总经理
45、 孙 宇 江苏美思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高工/总经理
46、 贾润萍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教授
47、 王剑秋 沈阳东方聚氨酯制品有限公司 高工
48、 侯振龙 北京华崛新材料有限公司 高工
49、 葛卫东 南京金三力橡塑有限公司 高工/副总
50、 鲁玉凡 成都东日机械有限公司 总经理
51、 杜俊超 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教高/副主任
52、 张惠平 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教高/所长
53、 韦永继 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教高/总助
54、 王文浩 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教高/主任
55、 董火成 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教高/副主任
56、 石雅琳 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高工/经理
57、 赵修文 黎明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教高/主任
58、 张浩明 奥斯佳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高工/总经理
59、 张晋虎 奥特宝家饰(深圳)有限公司 总工
60、 翟金国 上海化工研究院 高工/副总工
61、 姜志国 北京化工大学 教授
62、 张军营 北京化工大学 教授
63、 林永飞 江苏绿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董事长
64、 孔新平 江苏绿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技术总监
65、 盛恩善亨斯迈聚氨酯(中国)有限公司亚太区技术总监
66、 钱洪祥 浙江圣诺盟顾家海绵有限公司 总经理
67、 于正一 上海巴斯夫聚氨酯有限公司 高工
68、 勾志江 上海巴斯夫聚氨酯有限公司 博士
69、 郭 辉 山东蓝星东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技术总监
70、 刘小会 山东蓝星东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高工/主任
71、 尚永华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工
72、 赵 怡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工
73、 黎 源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博士
74、 孙家宽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事业部总经理
75、 唐劲松 上海华峰材料科技研究院 所长
76、 唐志勇 上海华峰普恩聚氨酯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77、 荆晓东 淄博德信联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技术总监
78、 王瑞宏 东莞市宏达聚氨酯有限公司 高工/总经理
79、 宋文生 河南科技大学 副教授
80、 蔡玉海 山东北方现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总工程师/研究员级高工
81、 孙崇琴 蓬莱市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高工
82、 刘仲毅 郑州大学 教授
(六届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项工作规范、协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聚氨酯专业领域内业务活动的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和中心。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冠以协会全称,如: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专业委员会、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中心。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三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实行分类指导,规范管理。分支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协会章程》以及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由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工作任务、经费来源、会员的组成、负责人人选等;
(二)申请报告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处制作会议纪要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三)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备案手续并发给分支机构证书等必备文件。
(四)分支机构设立后应建立完善的工作规程。
第五条 分支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变更申请,由秘书处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协会秘书处可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更换负责单位或者撤销该机构,经批准后施行:
(一)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撤销的;
(二)擅自以分支机构名义进行全国性活动的;
(三)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性质发生变化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长期不能开展活动,未能完成协会委托任务的。
第三章 成员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 分支机构成员
(一)分支机构成员(以下简称“成员”)应以协会会员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吸收本行业或相关领域的非会员单位(或个人)参加。
(二)分支机构可自行决定非会员成员的吸收和除名,吸收非会员成员需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三)分支机构可向成员发放会员证书,证书需加盖本机构印章。成员退出时应予收回。
第八条 负责人
(一)根据分支机构名称不同,称为专业委员会或中心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二)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秘书长候选人由协会秘书长提名,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分支机构一般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四)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须由协会理事以上单位派出。
第四章 活动原则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分支机构的申请登记、年度检查以及变更注销手续,并对其业务活动进行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不得另行制定章程。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协会授权制定本机构的工作规程,并根据工作规程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活动应报协会秘书处备案或批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以协会名义举办活动,需报协会秘书处审核,并经协会秘书处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印发的文件和出版的刊物应送协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登记证书和印章由协会统一制作,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未经协会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对外签署协议或合同。
第十七条 不得将分支机构、研发中心变相转租、转借。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非协会会员的成员会费;
(二)委托工作的经费拨款;
(三)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经授权代表协会接受的资助、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分支机构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其各项收入由协会财务部统一入账并出具收据或发票,支出应取得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票或凭证,并各自承担相应应上缴的各项税费和相应管理费用。
具体办法依照《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成员中的会员应按规定向协会交纳会费,分支机构可向成员中的非会员单位收取年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会费标准。
分支机构不得向会员重复收取会费。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年度财务收支和审计情况由协会财务部门负责向成员大会报告。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POLYURETHAN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PU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聚氨酯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国性、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聚氨酯及相关工业现代化建设开展各项活动;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为企业服务,加速技术开发,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的交流与协作,提高行业整体创新能力,推动行业的发展;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重大课题的研究,加强对行业发展中热点、难点问题的沟通,形成行业意见,引导行业发展;规范市场行为,开展行业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二)保护产业安全,维护行业利益。推进循环经济、责任关怀、节约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开展国际贸易政策法规和技术贸易壁垒等方面的研究。
(三)开展行业统计,加强信息交流。 组织会员单位对全行业基础资料和重大技术、经济问题进行调查,开展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发展趋势预测、产品市场动态等研究,实现基本数据、统计信息和研究成果共享。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四)推进行业科技进步和企业技术创新。开展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及重大科技问题研究;组建学科多样化的行业专家库,实现资源共享; 经相关政府部门授权组织国家重大科技开发项目的调研,筛选、申报;开展科技成果鉴定、科技进步奖的申报与评审。
(五)加强标准化与质量管理工作。组织企业进行产品、技术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企业的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推进企业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推进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开展QC小组活动成果的评价、推荐。
(六)推进行业会展、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举办会议和展览,培育和形成行业会议会展品牌;推动国内外横向企业、组织间在生产、技术、市场、循环经济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国内外上、下游企业、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协调会员之间和有关行业之间在经营,技术合作与竞争中发生的问题。
(八)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前提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资格鉴定工作,推进培训认证体系建设。组织行业信息和技术交流,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技术会诊、技术协作、科技成果转让, 出版行业刊物及资料,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组织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推动企业素质的提高;
(九) 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国家和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十) 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其他团体和会员单位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采取单位会员制。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聚氨酯化工及相关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 在本行业及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本协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授权,审核申请、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
(三) 秘书处每年一次向理事会报告有关发展会员的情况。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权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要求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有权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提案;
(五)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 按照章程享有的其它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活动,承办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 积极向本协会反映企业和本行业存在问题,按要求提供企业有关统计信息。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在本协会内部交往中,开诚布公,热情相待,发扬风格,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六) 依照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累计2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公告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协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协会;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总结协会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审查协会工作计划,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推荐、聘请协会高级顾问、设立协会专家库、表彰协会工作积极分子;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理事会具体办事机构。执行理事会交办的工作计划和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爱本协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议事能力,愿为大家服务,多作贡献者。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 对外代表本协会。
第三十条 本协会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受理事长授权委托事项或理事长因故无法行使职权时,副理事长可以行使上述第二十九条理事长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主持协会的自身建设。
(六) 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和每年一次经有资质的独立财务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9月1日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