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12 16:41
中国肉类协会简称中国肉协,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的全国性肉类生产流通行业社团组织。
中国肉协的主要职责:一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令,制订行规行约,开展行评行检,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意见与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二是接受政府委托加强行业管理。包括:研究肉类行业发展方向,向政府提出发展战略、产业政策的建议;拟订肉类屠宰加工行业生产技术规范,产品质量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与监督检查;对重大技术改造、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参与肉类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三是积极为行业企业服务。在生产经营、市场营销、信息交流、企业管理、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经营决策、人才培训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办好协会主办或联办的刊物、杂志、年鉴及信息网络;举办全国性肉类食品及加工设备交易会、展示会、信息发布会、研讨会和技术、经验交流会;表彰先进企业,推动优秀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提高企业素质,促进产业和产品升级。四是开展国际交往活动,组织企业与国外同行业的经济、贸易、技术交流。五是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协调指导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大区办事处、及地方肉类协会开展工作。
中国肉协的宗旨是: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国家政策法令,遵守社会公德,增强行业凝聚力,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和企业双向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为振兴肉类行业、繁荣肉类市场服务。
中国肉协总部及常设机构秘书处设在北京。协会下设肉类商品流通、肉类冷藏加工、畜禽屠宰、肉类市场信息、肉类科技与标准化等五个独立开展工作的专业委员会及天然肠衣分会。同时还在上海、沈阳、天津、武汉、成都、西安设立六大区办事处。
第一章 总章
第一条:社团名称:中国肉类协会,简称中国肉协。英文译名 缩写:CMA
第二条:本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的全国性肉类生产流通行业社团组织。是由全国肉类(禽蛋)生产、经营、屠宰、加工、冷藏、冷冻、批发、配送、机械制造等企业及相关科研、事业、新闻单位、大专院校、地方社团自愿结成的跨地区 、跨部门、不受所有制限制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国家政策法令,遵守社会公德,增强行业凝聚力,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和企业双向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与发展,为振兴肉类行业,繁荣肉类市场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国家经贸委及其委托的中国商业联合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六条:本协会的职责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令,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评行检,规范行业行为,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
(二)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与要求,协调企业间、地区间生产经营问题,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企业健康协调发展。
(三)研究肉类生产流通行业的发展方向,市场发展趋势,消费结构变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的建议。
(四)接受政府委托,拟订肉类屠宰加工行业生产技术规范,产品质量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与监督检查;对重大技术改造、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参加肉类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五)为企业生产经营、市场营销、经济信息、企业管理、科学技术、政策法规、经营决策提 供咨询服务。
(六)开展技术交流活动,组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优秀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应用。表彰、奖励优秀项目、先进个人和先进企业。
(七)举办各种培训班,为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才。办好协会主办或联办的网站、杂志、信息、年鉴等刊物,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文明经商水平。
(八)举办全国性、国际性肉类食品、肉类加工设备交易会、展示会、信息发布会、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
(十)协调指导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大区办事处及地方肉类协会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会员条件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肉类(禽蛋)生产、经营、屠宰、加工、冷藏、冷冻、批发、配送、机械制造及其它相关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大中型国有、集体、民营、股份制、合资和独资企业、科研、事业、新闻单位、大专院校、地方社团组织,遵守本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工作,经自愿申请和协会批准即为本协会会员。本协会的会员单位也是本协会的理事单位。
第八条:会员权利
(一)有权参加协会召开的会议,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管理,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四)有优先获得协会所掌握的各项信息资料的使用权和协会赠阅的刊物;
(五)有要求协会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六)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并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企业生产经营财务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入会或退会的程序:由企事业单位提出入会申请,填报《会员登记表》,经协会审查批准,即为正式会员,并由协会颁发会员单位证书和理事证书。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单位证书和理事证书,即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对热心协会工作、成绩显著的会员单位和个人 ,由协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协会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批评、劝告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的;
(二)有损害协会声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三)无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无故拖欠会费,且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第十三条: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依法终止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凡被除名的会员,两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
(一)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本协会的会员大会即是全体理事会。
(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3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
4确定协会的工作任务;
5研究行业有关重大问题;
6
决定协会终止事项。
(三)会员大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会员大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二至三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理事会)推荐选举产生。
(二)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2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理事会)的职责;
3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4制订协会工作计划,讨论行业有关重大问题;
5领导所属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6决定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三)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五)本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均由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表担任。法人代表如有变动,由新任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表接任。
第十七条:协会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与任职期限
(一)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规定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 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协会工作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本协会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筹办协会召开的会议,组织起草协会有关文件;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协会内部办事机构及人选,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聘用;
(六)组织建立会员数据库,管理会员入会登记与发证工作;
(七)组织建立行业信息网,定期搜集整理各类行业统计数据;
(八)负责开展对外联络工作;
(九)管理协会财务收支、及文书档案工作;
(十)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并根据工作需要,经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独立开展工作的分会、专业委员会、大区办事处,其职责任务,由常务理事会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推举熟悉行业情况,热心协会工作,有一定影响的领导、企业家、专家担任协会名誉会长或高级顾问,发挥参谋顾问作用,协助指导搞好协会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在银行开设帐户,配备专职会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经费来源
(一)按国家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有偿服务、出版刊物的合法收入;
(三)政府部门的补贴、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利息及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十五条:经费支出
(一)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印刷文件、出版刊物、资料、信息的支出;
(三)房租、办公经费、聘任人员的报酬;
(四)按规定缴纳税金;
(五)其它合理开支。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财务由常设办事机构管理,由常务理事会监督使用,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或终止活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协会的财务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会计人员不得 兼任出纳,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严格的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终止活动时,须经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清理债权债务,办理终止财务审计,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活动。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中国肉类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