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环保产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3-01-12 03:15

2016年7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九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能源环保产业协会在名单中。

协会优势

1.会员单位遍及全国,具有新能源开发,技术创新坚实基础和雄厚实力

协会会员遍及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与全国各级能源环境科技研院所,大专院校,生产企业有密切的交往;同金融投资企业,资产评估单位也有广泛的联系,现与一批新型民营科研单位,能源环境技术交流、中介机构建立了互动信息,并在多年为生产企业服务中与众多企业建立充分信任的良好关系。

2.丰厚的社会资源

协会常务理事、理事中拥有一大批社会各界的中高级政要,大型知名企业等单位会员近500多家。还有港澳台地区的一批理事,形成致力于新能源环境科技创新的社会资源。协会拥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一批国内一流的知名专家和学者。

3.部委领导同志多次到协会视察和指导工作,对协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能源环保产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Energ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EEPIA”)。

第二条 中国能源环保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新能源环保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及教育、科研、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能源环保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是发展我新能源环保科技创新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全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加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联系,推动会员单位之间、国际同行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提高新能源利用效率、发展节能型经济、建设节能型社会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全会服从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能源环保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范围的活动:

(一)调查研究新能源行业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技术进步、资产重组等方面的情况,根据政府制定的新能源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为会员单位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新能源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新能源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二)开展相关能源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咨询服务;

(三)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新能源经济与技术信息;跟踪了解国外同行的发展情况、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会员单位、新能源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四)组织会员单位、新能源企业赴国外参观学习、交流及商务考察活动;为国内新能源企业开拓国外市场提供咨询服务。

(五)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六)组织展会、研讨会、论坛、培训等

(七)编辑内部资料和协会刊物,与出版社合作出版书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能源环保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可申请作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能源环保系统热心于新能源科技的人士可申请作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自愿从事或参与本会业务范围内的一项或几项活动;

(四)个人会员应该是在能源环保系统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士;

(五)单位会员应该是能源环保系统形象较好,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日常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分别由会长1人、执行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组成、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 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代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执行会长为本会法定负责人。本会法定负责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理事会的财务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纪律

第四十四条 本会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事、按章办事。

第四十五条 本会成员必须十分珍惜和自觉维护本会信誉,勇于开拓,诚信办事,热情待人,树立良好形象。

第四十六条 本会成员必须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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