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2-04 21:22
中国自由贸易区创新发展研究联盟,是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为契机,以产学研与商贸在自由贸易区这一特殊环境中相互融合、相互提升为研究课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可复制、可推广的国家战略,为商贸等企业提供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金融国际化、管理现代化的应用研究。
中国自由贸易区创新发展研究联盟,是针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制度创新、开放倒逼改革的伟大实践而成立的创新型研究机构。2013 年12 月7日,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在上海召开成立大会,国务院参事、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常务副会长石定环为联盟金庆培同志授牌。2013 年12 月15 日在重庆举行的第七届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大会上新任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要求联盟以上海为基地,将研究延伸到全国。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驻会副主任石军希望联盟抓住机遇,集聚社会各方人才,开展有实际价值的创新研究。
中国自由贸易区创新发展研究联盟由政府、科研、企业、高等院校等各方人士组成。理事长金庆培同志,是资深的企业管理理论专家,十几年来走遍全国进行政策调研和课题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实际经验,成果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和肯定。
中国自由贸易区创新发展研究联盟,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成立中国自由贸易区产学研集聚中心、中国自由贸易区企业家协会、中国自由贸易区企业家俱乐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昆山研发中心、中国自由贸易区青年新闻工作者联谊会、中国自由贸易区联络中心等专业机构,还和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国务院参事室、科技部、农业部、中央党校、商务部、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发展研究院等建立联系,旨在全方位去研究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创新发展。
中国自由贸易区创新发展研究联盟将以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研究为己任,去深入调查自由贸易中的行业、产品、政策 、税收、监管、流程、环节等要素,开展深层面的应用研究,为商贸企业服务。设立专门机构,开设专门窗口、改变服务方式,接受企业咨询,开展企业培训,为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为中国经济的腾飞提供理论支撑,以实现理论研究的真正价值。
中国自由贸易区创新发展研究联盟的主管部门是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
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是经国务院批准,于2007年11月成立于北京的经济合作组织。它由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等国家机关等19个部委及产学研等相关部门和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共同参与和推动下而创办的一个跨部委、跨区域、跨行业、跨学科的产学研的高端平台,
也是从事科技、教育、经济、管理、金融、法律、新闻等方面的政府官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家、专家学者和热心促进产学研合作的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中国自由贸易区创新发展研究联盟,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经验可复制、可推广的战略部署,面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以开放促改革、以备案制代替审批制、以制度创新更换政策优惠”等系列的改革开放重大决策为研究重点,积极调研、探索和总结自由贸易区取得的新经验、新成果。
成立中国自由贸易区创新发展研究联盟,是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从国内外发展大势出发,顺应全球经贸发展趋势,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重大尝试的国家战略为出发点,确立中国自由贸易区创新发展研究联盟的使命就是:肩负着产学研与商贸在自由贸易区如何进行管理模式创新,如何进行贸易自由和投资便利化开展探索研究,为国家的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而做出贡献。
1、借助国务院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机遇,利用自贸区在金融、贸易、航运、制造、会展等五个领域以及管理、税收、法规等五个方面改革措施的优惠政策和制度创新的有利条件, 以及上海自贸区将先行试点人民币资本项目开放及逐步实现可自由兑换,优先开放企业法人的人民币自由兑换等金融措施;利率市场化、汇率自由汇兑、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产品创新、离岸业务等;联盟将开展产学研的实证研究。举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与产学研合作高峰论坛”。
2、贯彻国家经济、科技、教育等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调查研究、探索产学研合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成立课题组,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案例研究。通过研究,建立中国特色产学研合作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建立网站,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及书籍。提出推动上海地区产学研合作的政策建议和措施。
3、积极推广国家产学研创新与促进奖的成果,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与促进奖设立于2009年,去年9月,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与促进奖共评奖1047项,其中创新奖387项、促进奖384项、创新成果奖246项和突出贡献奖30项。联盟建立后将建立产学研集聚中心,与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等机构紧密合作,采取不同的方式,在上海促进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
4、在政府的支持下,举办推动产学研合作的研讨会、展览会、洽谈会,报告会,推进产学研国际化的进程。组织企业、科技、教育等部门的专家、学者,开展有针对性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教育咨询等服务,用有效的形式去推动上海地区产学研的可持续合作与发展。
5、 积极推进金融与产学研的结合,吸引更多的企业和资本向产学研集聚,与有关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合作联手筹建产学研发展基金。当前,企业发展的三大瓶颈是产品缺乏科技含量,人才缺乏专业实务知识,市场缺乏经营理念与模式,现有经营发展还是停留在重复建设,资源消耗,劳动力密集,低价竞争上,所以联盟的成立,从产业改革的源头抓起,着重产学研合作,创新发展,突出科技研发,突出人才培养,突出经营模式创新,促进产学研合作项目的成功。中国自贸区产学研发展基金筹备注入资金为100亿元人民币,通过产学研合作项目成功后,有金融机构给于支持,条件成熟后再由中国产学研战略发展联盟发起成立中国产学研合作银行,真正做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有机结合,这样对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60年代日本经济发展就是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结合发展的最典型的范例。所以,在上海自贸区成立中国产学研合作发展基金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方将在金融产品创新信息交流、合作研究、主题活动和资源共享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致力于研制出具较高附加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金融新产品,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切实提高我国金融行业的产品创新研究能力。
6、结合新一轮发展,开展企业与高等学校合作培养人才的“结对”活动,加快建立金融机构与上海高校教师产学研践习基地建设,近年来以创业带动就业是国家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一种典型思路,通过高校、企业、科研院所三者之间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促进大学生展开创业实践,激发学生的创业意识,提高创业技能。对于解决我国目前大学生创业实践问题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7、针对上海这座国际大都市,在500多个有影响的外资公司中,我们需要开展信息交流,开展产学研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并可通过外资企业,广泛建立与国际产学研组织的合作关系,推进产学研国际化的进程。
8、可直接与国家发改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建立长效联络机制,做到上情及时下达。针对上海的104个经济开发区及张江高科技园区的实际需求,开展有效的促进工作。
9、构建核心战略合作机制,选定三至五家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商定核心战略合作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针对具体的项目展开合作。由此起步,总结经验,扩大成果。
10、筹建已退休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咨询服务机构,以探索以产业为核心的资源整合。
2014年工作动态与要点
1、思考台湾自由贸易区与上海自由贸易区通过联盟建立两岸交流合作连接机制,共同探讨两岸自由贸易区与经济发展。
2、思考通过联盟与巴拉圭自由贸易区进行两国自贸区的连接,共同探讨自贸区的发展,为中国自由贸易区提供鉴别。
3、收集、整理、出版中国自由贸易区政策汇编。
4、筹备出版台湾自由贸易区政策和成功经验解读。
5、连接外商企业,筹建中国自由贸易区外商企业家俱乐部。
6、连接国内经济开发区、特别是长三角范围的经济开发区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政策对接,如何进行业务交流与经济合作。
7、加强中德企业交流,吸引更多德国高科技企业、总部经济入驻上海自贸区。
8、加强与上海各高校、科研机构紧密合作交流,促进技术、项目、资金的对接和产业化。
9、中国自由贸易区创新发展研究联盟将与中国国际商会投融资服务委员会等金融机构紧密合作筹集中国自贸区产学研发展基金,组成产业基金运作模式,实现技术项目和资本的对接。
10、中国自由贸易区创新发展研究联盟与中国重点城镇建设华东指导工作委员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在城镇化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1、联盟与全国几百家顶级媒体达成合作,成立了中国自贸区青年新闻工作者联谊会,充分发挥自贸区对国内外信息交流的纽带作用,为自贸区的企业发展服务。
12、成立中国自由贸易区论坛组委会,筹划在上半年召开(中国自由贸易区创新发展首届论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联盟是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批准成立,定名为:中国自由贸易区创新发展研究联盟。
第二条 性质 本联盟是以由自由贸易区相关联的科技界、产业界、教育界、科技界及学术界与政府部门致力于产学研合作的部门、单位以及热心促进产学研合作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本联盟是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成立为契机,坚持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发展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之间密切而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产学研合作创新和共同发展的运行机制,推进产学研组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创建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和著名品牌,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四条 本联盟接受批准单位——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的领导与监管。
第五条 本联盟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内马吉路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1.在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的领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2.研究、探索产学研合作与自由贸易区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出推动产学研合作的政策建议和措施。
3.从自由贸易区的创新发展着手,做好政府相关部门的助手和产学研合作的桥梁,促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
4.和上海自由贸易区新成立的创新研究中心合作,举办推动产学研合作的研讨会、报告会、展览会、洽谈会,加强继续教育,普及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营销创新知识,培训产学研合作的专门人才。
5.针对上海贸易区的实际,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的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和实证研究,建立中国特色产学研合作的科学理论和方法,指导产学研合作实践,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6.同上海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合作,开展以自由贸易区为服务对象的服务工作。
7.创办本联盟网站,编辑出版会刊和学术刊物及书籍,加强产学研合作的宣传和促进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 本联盟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单位会员: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企业、社会团体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媒体、中介服务机构等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部门和单位。
个人会员:
关心支持、并致力于产学研合作工作的专家、学者、产业界人士和政府工作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联盟;
3.在本联盟业务范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加入联盟的程序:
1.提交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3.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联盟自愿、退联盟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联盟的决议与章程;
2.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3.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联盟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其常设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及其常设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 理事会为非法人的机构,在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批准与领导下的创新组织;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本联盟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热心本联盟的事业,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理事长为本联盟的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本联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举办的经济实体或参与投资入股或进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会财力和经济收入情况加以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